综合基础知识问答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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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请示、上行意见。
(2)平行文。
指同级或者不相隶属(无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
函、议案、平行意见等。
(3)下行文。
上级机关、部门、单位对有隶属关系(有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下级机关、部门、单位的行文。
9.公文的密级和紧急程度的划分。
公文的密级分为:
绝密、、秘密公文三类。
紧急程度分为:
特急、加急、一般公文三类。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10.《条例》规定的党政公文文种及其使用围。
《条例》中规定了15种。
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
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
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围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讯问。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11.分析违反公文文种选用规的混乱现象。
(1)混用文种。
指不按《条例》规定的有关文种的功能和使用围去选用文种,而造成邻近文种相互混用的现象。
(2)自制文种。
(3)误用文种。
12.公文格式要素及其标注位置。
《格式》将18个要素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及版心外要素。
版头——共6个要素:
份号、密级和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
其中,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为必备要素。
主体——共9个要素: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件。
其中,标题、正文、成文日期为必备要素;
主送机关、发文机关署名、印章一般应该具备。
版记——共2个要素: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后者为必备要素。
版心外要素1个:
页码。
为必备要素。
13.公文行文的基本规则。
14.公文行文的基本要求。
15.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决定的种类及写法。
(1)指挥性决定。
用于对某些重要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部署。
(2)知照性决定。
用于领导机关对某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并晓谕各方。
开头通常由决定的依据(XX会议、XX上级机关的文件精神,或者XX领导同志的批示等),或者决定的目的、决定的原因构成。
主体部分应分条列项地写明决定的具体事项,最后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希望和号召,也可以主体部分写完机结束全文,不专门结尾。
(3)奖惩性决定。
用于表彰、奖励先进单位或个人,授予先进模人物的荣誉称号,或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犯严重错误进行惩戒和批评。
首先应概括叙述被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或者被惩处对象的错误情况;
接着予以分析,标明对其表彰或批评的理由;
然后写出决定的要求,要求受文者以表彰的对象为学习榜样,或者要求被惩处的对象吸取教训,防止类似的事件、问题再度发生。
(4)更改性决定。
用于对下级机关或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事项予以变更、修改和撤销。
开头直接写明由XX机关或会议决定对某下级单位所作的XX决定作出何种处置,然后述根据什么理由对其进行变更、撤销等。
变更不适当的决定应说明其变更的具体容;
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所涉及的事项及应该怎么处理,亦应给与具体说明,便于下级机关遵照执行。
2.意见的特点和种类。
特点
(1)行文方向的多向性。
可以上行、下行、平行。
(2)作用的多样性。
(3)作者的广泛性。
种类:
按照行文方向分
(1)上行意见。
用于就重要问题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2)下行意见。
用于对下级机关就进行某项工作、开展某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
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
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3)平行意见。
可就某些重要问题向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提出意见,共对方参考。
按容与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请批性意见、指示性意见、建设性意见。
3.通知的特点和种类。
特点:
适用围广、适用频率高、种类较多、时效性强。
通知的种类按照容和作用划分,通知可以分为8种。
(1)规定性通知。
是上级机关对某一事项作出具体或原则规定时适用的。
(2)布置性通知。
是用来布置工作、安排活动或某些事项的通知。
(3)告知性通知。
亦称知照性通知、事务性通知。
是向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部门告知某些事项的通知。
(4)批转性通知。
这是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来文时使用,容可以是机关公文,也可以是规章、规划、方案。
(5)转发性通知。
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时使用,文件可以是机关公文也可以是其他种类的文书。
(6)发布性通知。
用来发布(印发)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书,如领导重要讲话、规划、方案及审定事项。
这类通知所发布(印发)的法规规章及方案等,是由本机关制定或授权制定的。
高层机关用发布,其他用印发。
(7)会议通知。
专门用于通知召开会议的有关事项。
(8)任免通知。
任免、聘用干部时使用。
4.通知的制发要求及一般写法。
5.通报的特点、表彰和批评通报的写法。
特点:
典型性、及时性、教育性。
表彰性通报和批评性通报的结构大体相同,一般由四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情况概述。
主要写明被表彰或批评对象的概略情况,要写请相互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做了什么事、产生的后果如何。
第二层分析原因、性质、意义或教训。
第三层表彰或处理的决定、办法或措施。
第四层提出希望、号召和要求。
6.通告的特点和分类。
制约性、广泛性、专业性、通俗性。
分类:
规定性通告。
在一定围公布要求有关方面和人员遵守、执行的通告。
与条例、规定、办法等合称为规性文件。
事项性通告。
(周知行通告)适用于一些专业性部门或单位公布具体的事务,如工商执照年审、机动车验照、停水电、因道路维修等原因调整车辆通行路径、单位更名等。
7.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1)发布机关不同。
公告一般只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领导机关、经授权的国家职能部门和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发布,其他机关、团体、单位均无权发布。
通告的制发单位具有广泛性,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制发。
(2)容特点不同。
公告宣布的是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而且其容大都是已经发生或确定的,是事后告知,因而具有重大性和很强的告知性。
通告涉及的事有大有小,且多用于事前制定某些规定与要求,让有关方面和广大公众遵照执行或知晓,因而具有预设性和很强的制约性。
(3)适用围不同。
公告宣布的围是面向国外的(知晓围更为广泛),而通告公布的围则限制在国一定围,甚至限于某些单位和场所(知晓围相对狭窄)。
(4)发布方式。
公告一般是通过大众发布,不公开贴;
通告的公布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由大众发布、也可以公开贴。
共同点——知照性很强的公布系公文,归类为——文告类公文。
8.报告的特点和种类。
综合性、事后性、单向性、述性
种类:
汇报工作的报告,是以反映某一时期某项工作的专题报告,也可以是反映前一段时期全面工作的综合性报告。
反映情况的报告,集中反映实际工作中的某一情况或某一问题的专题性报告。
适用围:
一是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工作中的失误进行反省检查并总结经验教训;
二是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反映,以便上级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
回复性报告,对上级机关的查询、提问等作出回复,或对执行上级机关某项指示意见的结果按要求进行汇报时使用。
报送文件的报告,目的在于报送有关文件。
9.报告正文写作特点。
10.请示的使用围及其与报告的区别。
(1)行文目的不同。
请示是有所恳请,要求上级机关批复;
报告是下情上达,不要求批复。
(2)行文容不同。
请示主要写带有迫切性、需上级机关明确指示或批准的事项,行文只能一文一事;
报告则着眼于汇报或反映情况,即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3)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
报告主要是事后行文,也可根据情况在事前、事中行文。
(4)主送机关不同。
请示的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
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一个,特殊情况下可主送两个上级机关。
11.请示的写法。
12.批复的特点及其与批示的区别。
单一性、指示性、时限性、被动性
区别在于:
批复是《条例》规定的党政公文文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时专用的下行公文;
批示则不是法定公文文种,而是机关领导人对下级机关来文(请示、报告和其他事物文书或材料)所批注的处理意见。
13.函与请示、批复使用上的区别。
14.纪要与会议记录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纪要是法定公文;
会议记录是机关单位部用于记录会议发言和会议情况的事物文书。
(2)容侧重点不同。
纪要侧重记载的,是会议达成的一致认识,是会议容的重点反映;
会议记录是会议发言和相关情况的原始记录,基本上是有言必录。
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加工整理而成的。
(3)外在格式不同。
纪要有比较统一、固定的公文格式;
会议记录没有。
(4)发布方式不同。
纪要为正式公文,按公文程序制发;
会议记录仅作为机关、单位的资料保存,不对外发布。
第二编法律
1.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造或认可的,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提现。
基本特征如下: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1)权力来源于权利。
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这是国和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理论基石。
(2)权力服务于权利。
国家权力运行的唯一目的是保障公利的实现。
(3)权利制约权力。
权力易于膨胀、滥用和异化,必须运用权利制约权力。
3.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生利益。
4.法律渊源的含义和意义?
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表现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意义:
首先,是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的一个重要指标。
其次,法的渊源之所以有不同的类别,是因为它们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认可。
再次,不同的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最后,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亦有不同的技术特点。
5.法律渊源的种类?
有7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6.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当代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构成。
7.法治的含义和基本精神?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以政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
基本精神如下:
(1)良法之治
(2)法律至上
(3)权力本位。
第一,国家权力源于公利,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利的实现为目的。
第二,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文关怀为终极价值。
第三,法律的设定以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
8.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
‘
立法程序: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
9.执法的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合理原则。
(3)行政效率原则。
10.司法的特征和基本要求?
司法的特征:
中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独立性。
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等
11.法律责任的分类以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特点?
(1)刑事责任。
一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责任;
二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三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四是一个人的责任。
(2)民事责任。
特征:
一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
三以财产性责任为主,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四是一种补偿性责任;
五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12.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区别?
(1)制裁目的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
民事制裁的目的主要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2)程序不同,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
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3)在方式上,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容;
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
1.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3.宪法监督的类型?
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4.我国国体和政体及其相互关系?
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以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信仰自由的权利
(4)人身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性质:
是最高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这就决定了其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主要职权:
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
7.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
组成:
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提出议案;
③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
④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
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⑥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以及批准有关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建置;
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及其特点?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单一制国家特征我国都具备: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
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
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
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
同时我国单一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①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
②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③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9.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1.刑罚的种类?
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罚共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4种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2)行政公正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4)行政效率原则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要件?
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
①是一种合法行为。
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③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
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抗辩事由?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赔偿损失。
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至人损害后,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适用最广泛)
(2)返还财产。
指侵权行为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获得的财产转移给原所有人或其他合法的权利人。
(3)恢复原状。
指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4)停止侵害。
指侵权行为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排除妨碍。
指侵权行为人排除由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6)消除危险。
指侵权行为人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7)消除影响。
指侵权行为人在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围消除对受害人的不利后果。
(8)恢复名誉。
指侵权行为人采取适当方式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9)赔礼道歉。
指由侵权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是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3)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4)受害人的过错。
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或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则行为人可在受害人过错的围免责。
(5)受害人的同意。
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明确地表示自己愿意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人可在受害人同意的围免责。
5.和股份设立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的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②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消费者的权利?
有9项权利:
①安全权②知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求偿权⑥结社权⑦获得有关知识权⑧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权⑨监督权
7.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和善良风俗的商业道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①假冒商标、伪造冒用标志②公用企业等排他性经营行为③商业贿赂④虚假宣传⑤商业秘密⑥低于成本销售⑦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⑧的有奖销售⑨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⑩串通招投标以及政府滥用行政权限制竞争。
1.刑事自诉提起的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
自诉人是本案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属于自诉案件的围。
法律规定为刑事自诉案件。
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外也包括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有明确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另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告诉的证明。
2.辩护人的围?
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友。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
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
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
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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