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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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8日县酒厂被注销,债权债务归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告金某所有。
后被告金某私自与被告吴某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该注册商标转让,违反了与原告的约定。
请求法院确认《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有效;
《商标转让协议》无效;
判令被告金某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被告金某辩称:
原告所述属实。
对《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没有异议;
对《商标转让协议》有异议。
2003年3月,被告吴某要求购买被告金某的注册商标,因为与原告有《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被告吴某同意付20万元,赔原告4万元还余16万元,所以被告金某就同意了。
但被告吴某实际只给了1万元转让费。
后被告金某发现被告吴某在《商标转让协议》上加盖了私刻的县酒厂公章,便向县公安局报案,并申请撤销该商标。
被告吴某辩称:
1、两被告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被告金某未说明已许可他人独占使用该商标,法律也未规定商标注册人转让商标时有告知已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的义务;
2、《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未履行法定的备案程序,应视为无效;
3、被告吴某是合法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商标局已受理了转让申请,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各方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法院确认:
1998年9月14日,原县酒厂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
白酒、烈性酒、汽酒,期限1998年9月14日至2008年9月13日。
1999年11月12日,原告与原县酒厂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约定:
原县酒厂将其所有的第33类注册商标授权给原告独占使用,使用期限至2007年7月1日,使用费4万元;
如原县酒厂转让该商标,事先应通知原告,原告有优先同价格购买权。
1999年12月1日,该协议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档备案。
同年11月12日,原告支付给原县酒厂商标独占使用费4万元。
自2000年起,原告委托哈尔滨某酒厂加工该品牌白酒并予经销。
2000年6月18日,根据原县酒厂要求恢复个体企业原貌的申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了乡办集体企业原县酒厂,并收回了其公章及财务章。
同年6月19日,乡人民政府决定,原县酒厂的债权、债务由法定代表人被告金某负责处理,同意转为私营企业经营。
以原县酒厂的名义与被告吴某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约定:
原县酒厂将注册商标转让给被告吴某,成功转让前被告吴某具有独占使用该商标权,转让费1万元。
该协议署期为2000年5月8日,加盖有“某县酒厂”环形字的公章。
2003年3月13日,被告金某收取被告吴某商标转让款1万元。
2003年7月30日,市公安局根据县公安局的委托,对受让人为吴某的商标转让申请传真件与原县酒厂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复印件进行了比对鉴定,鉴定结论为:
商标转让申请与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中“某县酒厂”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以原县酒厂的名义与被告吴某订立的《商标转让协议》、被告金某于2003年3月13日收取被告吴某商标款1万元的收据与“商标转让申请”中的“某县酒厂”公章相同,均为环形字公章。
原县酒厂的公章为两排字,两枚公章不一致。
有关当事人没有举证证实环形字公章为县酒厂的有效公章。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辩论意见以及法院确认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是否有效;
2、《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3、被告金某是否应向原告赔偿1万元损失。
法院认为:
原县酒厂所有的注册商标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备案与批准不同,未办理备案并不是法定的行为无效的情形。
原告与原县酒厂订立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虽未报商标局备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且无争议,故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
被告吴某关于该协议因未报商标局备案而应认定为无效的观点,没有法律根据,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原县酒厂的企业工商档案等证据证实,原县酒厂的唯一公章为两排字排列;
而有关当事人不能证实被告吴某与原县酒厂的《商标转让协议》和被告吴某单独办理商标转让所出具的商标转让申请上加盖的“某县酒厂”环形字的公章真实有效。
被告金某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在未将该注册商标变更为己有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权转让该注册商标;
且以原县酒厂的名义与…告吴某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违反了原告与原县酒厂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原县酒厂转让该商标,事先应通知原告,原告有优先同价格购买权的约定,故以原县酒厂的名义与被告吴某订立的《商标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金某已对原告构成侵权。
因原告未提供有关被告金某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要求被告金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被告吴某的抗辩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常某与县酒厂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有效;
二、以县酒厂的名义与被告吴某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无效;
三、驳回原告常某请求被告金某赔偿1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金某负担。
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二者谁更有优势?
商标许可顾名思义就是把商标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允许他人使用,商标还是属于商标所有者的;
而商标转让相当于是把商标买过来,所属权属于购买成功方,在获得商标的时间上来看,商标转让比商标注册和商标许可都有优势。
将商标通过买卖的形式卖给他人的行为,在商标法上称之为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拥有商标许可和商标注册所不具备的优势有三个:
时间短,商标转让的时间一般是半年左右,比商标许可的时间长,但是相较于自行注册花费的时间基本减半。
风险小,这里具体是指获取商标的使用权的风险。
一方面商标转让由于是将已经获得批准的商标进行买卖,可能存在的诸如商标相似、重合等不确定因素与自行注册商标相比,其不确定因素引起的风向相对少。
另一方面,也可规避由于商标许可,产生的商标品牌效益被他人利用,规避为他人做嫁衣的情况发生。
优势三是直接拥有商标,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优势。
与商标许可相比,商标转让可以直接取得注册好的商标,而不是获得部分时间段的商标使用权,这也避免了商标运用期间产生的品牌效益被他人所窃取。
商标转让有着商标许可和商标注册无法触及的好处,比商标注册方便快捷,比商标许可面临的风险小。
因为,众所周知的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斗争,就是一起由商标许可引发的纠纷。
所以,为了避免以上类似的情况发生,商家希望可以一心一意发展自己的品牌,产生相应的品牌效益的话,除了自行注册商标之外,商标转让就是不二之选。
办理商标转让的步骤第一步,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6提供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第二,步提交申请书件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第三步,缴纳转让规费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转让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转让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xx商标办理转让,在合同上不小心会产生什么纠纷呢?
因为,众所周知的王老吉与加多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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