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责任整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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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电器(000921)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公司,正式对科龙电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随后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11847.05万元、14875.91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等众多虚假陈述行为。
2006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科龙电器行政处罚后的第一时间,当即有科龙电器投资者向广州中院起诉。
经暂缓审理,截至诉讼时效到期日,广州中院共收到202件案件(包括后补裁定的H股案件1件),起诉总标的约为2900多万元(包括H股案件)。
经反复磋商,纠缠多年的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2009年6月14日在广州中院法官主持下,诉讼双方达成全面和解,科龙电器将向投资者支付约2500万元的赔偿款。
(5)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第214条)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国有企业在民事活动中,因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国资纪发〔2004〕2号)
二、既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1、行政处罚
其种类有: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2、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3、行政强制措施
责令改正、市场禁入、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责令改正、监管或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将其违法违规及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接收申报材料等。
(二)既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虚报注册资本(P13)
行政责任(《公司法》第199条):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5%,≤3年)
2、虚假出资(P14)
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00条):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159条):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抽逃出资(P14)
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01条):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P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0万且60%;
300万且30%)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P15)
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03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
30-60;
个人3-30万)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责任(《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五):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标准(P15)
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损失50万)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资产30%)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利润30%)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盈亏反转)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案例连接至P32:
600466ST迪康/迪康药业违反关联方资金往来和信息披露规定
ST迪康于2007年5月2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成稽局立通字2007003号)《立案调查通知书》,由于ST迪康涉嫌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决定自2007年5月24日起对其立案调查。
查证情况:
经查,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了运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东定向转增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告,该公告称,已经解决了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问题。
但根据公司2007年4月30日披露的2006年年报及其附件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公司2006年年度内除运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解决资金占用7,333万元外,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如下方式合计占用公司资金16,878.21万元,但未履行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为大股东代垫土地款4,000万元。
(2)涉嫌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被银行扣划资金6,000万元。
(3)未收回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应退保证金1,300万元。
(4)长期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经营性往来名义占用且帐龄超过一年的资金5,578.21万元。
处理结果:
(1)上交所的处理:
决定对公司和董事长曾雁鸣、董事孙继林、曾鉴、刘明、银海、尹华栋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董事长曾雁鸣和董事孙继林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证监会的处理:
1、对迪康药业给予警告;
2、对曾雁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3、对孙继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P16)
行政责任(《证券法》第188条):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刑事责任(《刑法》第179条):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6、欺诈发行证券(P17)
行政责任(《证券法》第189条):
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的,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刑事责任(《刑法》第160条):
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P18)
行政责任(《证券法》第203条):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180条《刑法修正案(七)》二):
(P18)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P18)
第三十五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成交额50万)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占用保证金30万)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利益15万)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多次交易)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链接至P38: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一)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使用以上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股票代码000931)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
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以上6人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二)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
在该信息公告前,被告人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由黄光裕控制,同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杜鹃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按照黄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此外,黄光裕还犯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光裕14年有期徒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P19)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十一):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P20)
第三十九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链接至P40:
林忠操纵山煤国际(600546)股价案
2010年6月1日,山煤国际尾盘上演“秒停”大戏。
该股在交易的最后两分钟突然由21元附近拉升至涨停,涨幅达13.7%。
证监会调查发现,6月1日收盘前两分钟,林忠为减少其此前持有“山煤国际”143.86万的账面亏损,控制两位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对倒方式用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卖该股。
6月1日当天14日58分39秒时,“山煤国际”市场成交价为21元。
14时58分40秒,林忠使用“林某某”账户以涨停价23.89元申报卖出“山煤国际”股票143.86万股。
14时58分57秒,林忠用另一亲属“杜某某”账户以涨停价23.89元申报买入山煤国际30万股并成交。
成交瞬间,山煤国际股价从21.01元升至涨停23.89元,涨幅13.7%。
14时59分5秒,林忠再次使用“杜某某”账户以涨停价23.89元委托买入山煤国际98.87万股,全部以涨停价成交。
当时,“林某某”、“杜某某”两账户对倒成交量为102.56万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2.46%,占收盘前两分钟市场成交量的78.13%。
他们最终将山煤国际股价锁定在涨停价23.89元。
然而,两分钟就把山煤国际股价翻云覆雨的林忠,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就在6月1日收盘当日,山煤国际的诡异走势引起了从市场到媒体乃至监管层的注意,当日收盘后,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相关派出机构就已了解到林忠相关账户的交易情况,并责成营业部负责人联系林忠。
6月2日,林忠不得不在开盘时将所持有的山煤国际股票全部卖出,合计亏损314.17万元,并最终被证监会处以60万罚款。
9、扰乱证券市场(P21)
行政责任(《证券法》第206条):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刑法》第181条《刑法修正案》五):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P21)
第三十七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P22)行为:
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等。
行政责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52条):
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P23)刑事责任(《刑法》第169条《刑法修正案(六)九》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犯前述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标准(P24)
第十八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无偿导致损失150万元)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不公平交易导致损失150万元)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与无实力者交易导致损失150万元)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担保导致损失150万元)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无故放弃债权、承担债务-150万元)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导致终止、暂停上市)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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