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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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善后总结………………………………………………17
5.4制度完善………………………………………………17
6.应急保障………………………………………………………18
6.1通讯和信息保障………………………………………18
6.2人员保障………………………………………………18
6.3技术保障………………………………………………19
6.4物资和经费……………………………………………19
7.附则……………………………………………………………19
7.1预案管理与更新………………………………………19
7.2生效时间………………………………………………19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
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分级标准
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5.1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省政府启动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授权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2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超出事发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5)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省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2.1省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省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总局、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1.2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12315指挥中心(消保处)、经济检查处、市场规范管理处、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局(企业监管处)、商标监管处、广告监管处、法规处、新闻中心、纪检监察室、信息管理办公室为省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办公室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2)12315指挥中心(消保处)
研究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经济检查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查处大要案件。
(4)市场规范管理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5)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
(6)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局(企业监管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商标监管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有关涉案企业的商标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8)广告监管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
(9)法规处
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10)新闻中心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1)监察室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信息管理办公室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2.1.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省局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12315指挥中心和有关处室组成,12315指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处室有关负责同志为副主任。
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办和落实工作。
(2)检查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
(5)负责与全省工商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县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参照省局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按照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2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分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其相关内设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总局、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国家总局、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预案启动,市、县局预案必须启动,事发地工商机关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市局应急预案启动,有关县局预案必须启动,省局预案视情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县局应急预案启动,市局预案视情启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主动、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1.1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Ⅱ级)
(1)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局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2小时内向国家总局、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成立应急办公室。
(2)即时召开成员单位参加的省局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相关市县局,指导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畅通与事故发生地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由市局及时监控涉案食品在市场的销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
(4)立即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5)在调查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清查和检查。
(6)省局应急办公室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实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迅速通报省级相关部门。
(7)指定专人负责,组成应急新闻发布小组(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新闻中心),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做到以人为本,注重效果,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制止谣言扩散。
(8)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总局、省政府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
(1)市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地市局立即向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局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
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局应急指挥部上报。
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
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
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紧急通知相关市局并报告省局。
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保证畅通,夜间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2)省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局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
3.1.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IV级)
事故发生地区的县局立即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
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3.2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3.3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省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3.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4.报告、监测与预警
4.1信息报告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省局,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
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4.1.1报告单位和时限
事故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报告单位,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省局作出初次报告;
阶段报告Ⅰ、Ⅱ级应急状态的一日一报,Ⅲ、Ⅳ级应急状态的二日一报,根据事故处理的态势变化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在应急状态解除后Ⅰ、Ⅱ级3日内作出总结报告,Ⅲ、Ⅳ级一周内作出总结报告。
省局按规定时间向国家总局报告。
4.1.2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信息监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
(4)相关部门通报。
4.3信息预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者隐患、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5.后期处置
5.1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各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地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省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散布谣言的责任
对违反纪律,随意散布消息,误导舆论和消费者,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工作奖励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5.3善后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逐级上报。
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4制度完善
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
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6.应急保障
6.1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6.2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
Ⅰ、II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省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处室的有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
相关处室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
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
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
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
休息日90%以上的干部备勤;
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Ⅲ级以下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执法力量,处理应急事故;
畅通沟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局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省局备案;
县局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市局备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7.2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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