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政府采购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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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购单位
王宁联系电话:
63480272
5
标书组成
1、投标资格文件;
2、投标的补充必备文件;
3、标书附件格式部分;
4、投标报价表(须另装订成册);
5、投标技术部分;
6、投标商务部分;
7、投标其它资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标书售价
人民币叁佰元/份,售后一概不退。
如需邮寄,须另加邮寄费人民币50元整。
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收取:
人民币一万元整(¥:
10000元整)
8
投标保证金帐号
交纳账户:
账号:
89060154800000246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苏州三香支行
9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三十日内
1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分别装订成册后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或投标密封章,若正、副本有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11
答疑会召开时间
地点
2007年6月29日上午9:
30
吴江市劳动社会保障大厦5楼会议室
12
投标书递交时间
2007年7月12日13:
00~13:
吴江宾馆
13
投标截止时间
14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15
发售标书
时间:
2007年6月22日-2007年6月29日
9:
00-11:
30,13:
00-17:
00(节假日除外)
地点:
16
投标报价本位币
人民币
17
评标标准
根据质量、技术与价格的比较
18
评标方法
用综合评分法得分高的合格投标人为预中标人
19
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100万以下费率为中标金额的1.5%;
中标金额100-500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1.1%
中标金额500-1000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0.8%
中标金额1000-5000万费率为中标金额的0.5%
20
履行保证金
中标金额的5%
21
导致无效标因素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投标报价表与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文件)装订在一起的
或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文件)中出现总报价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招标函
:
苏州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对该单位采购的吴江市劳动保障村级平台电脑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厂)参加投标。
招标编号:
SZYX2007-WJ-G-002号
招标内容:
交货地点:
答疑会时间地点:
投标时间:
2007年7月12日下午13∶30前
投标截止时间:
2007年7月12日下午13∶30
2007年7月12日下午13∶30整
投标及开标地点:
账户名:
36925908091001
开户行:
中行南园大桥分理处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0512)68361806
传真:
(0512)68360157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王临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4.供应商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向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直接反映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2.词语释义
2.1.招标代理机构:
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投标人:
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符合本次招标的资格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合同:
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甲方(采购方):
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6.乙方(供应商):
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7.货物:
系指乙方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应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8.伴随服务:
系指本次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9.知识产权:
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10.天:
日历日。
2.11.交货地点: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2.施工地点: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施工的地点。
2.13.合同价款: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4.产地:
货物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5.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7.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4.投标委托
4.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投标费用
5.1.无论投标过程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联合投标
6.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6.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定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7.招标文件
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2.投标人的询问通知应不得迟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投标书面答疑截止时间使招标代理机构收到。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9.2.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9.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10.投标答疑会
10.1.投标人可派代表于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现场答疑会。
10.2.投标答疑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由于投标答疑而产生的对前附表第5项中序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四、投标文件说明
11.提示与要求
11.1.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
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3.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
13.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格式见附件):
13.1.1授权委托书;
13.1.2投标函;
13.1.3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3.1.4投标报价表。
13.2.1投标书二(技术部分)(格式见附件):
13.2.1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性能、品牌、交货期说明表;
13.2.2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
13.2.3投标书二(技术部分)中不得出现价格。
13.3投标书二(资格证明文件):
13.3.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3.3.2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3.3.3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3.4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3.3.5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格式见附件);
13.3.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3.7投标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3.3.8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书中要求的证书、文件等资料;
13.3.9最近2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3.3.10有关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情况证明;
13.3.11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13.3.12投标人必须提交13.3.1、13.3.2、13.3.3、13.3.4、13.3.5、13.3.6、13.3.7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13.3.13本条中13.3.5、13.3.10款规定的文件必须是原件;
13.3.14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13.4投标文件由13.1、13.2、13.3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
14.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4.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文件)应分别装订成册。
14.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1.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的编制
15.1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装订。
15.2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5.2.1.货物组成说明,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详细描述。
15.2.2.主要材料、结构明细表(包括名称、规格型号、需要量、生产厂名);
15.2.3.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证书;
(………)
15.2.4.加工设备情况(包括用于本次招标货物生产的加工、检测设备仪器);
15.2.5.投标设备安装要素说明;
15.2.6.备件、工具清单;
15.2.7.货物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15.2.8.详细的交货清单;
15.2.9.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15.2.10.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5.2.11.同类货物的销售业绩。
16.1.投标报价
1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劳务、制作、运输、仓储、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6.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
《投标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
16.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
16.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6.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16.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应提供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7.2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帐号并换取收据。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17.3未按17.1和17.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视为投标无效。
17.4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凭收据无息退还。
17.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5.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7.5.2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2、33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17.5.3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7.5.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8.1自开标日起3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8.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2、13、14、15、16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10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下列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19.2.1授权委托书;
19.2.2投标函;
19.2.3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9.2.4投标报价表;
19.2.5投标设备数量、规格、性能、品牌、交货期说明表;
19.2.6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
19.2.7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9.2.8投标单位情况表;
19.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20.1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一、投标书二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包装密封完好。
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投标单位公章。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人详细地址、邮编并注明“投标文件”字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
20.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包装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投标地点。
21.2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22.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2.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2.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和评标
23.开标
23.1招标代理机构按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3.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3.3开标时由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3.4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代理机构将作唱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的视为自动弃权。
23.6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3.6.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3.6.2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3.6.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4.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25.评标内容的保密
25.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5.3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将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6.对投标文件初审
26.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6.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6.2.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6.2.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6.2.3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6.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包括品牌)、数量及供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但招标代理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6.4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6.5下列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6.5.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规定签署或盖章;
26.5.2未按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6.5.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6.5.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6.5.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6.5.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7.投标的澄清
27.1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
27.2必要时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署,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7.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及实质内容。
28.废标
28.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8.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8.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8.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28.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29.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9.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条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
29.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先进性、可靠性、售后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承诺等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9.2.1交货状态和交货期;
29.2.2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证(保障)内容;
29.2.3零配件价格及维修服务措施;
29.2.4货物设备出厂验收情况;
29.2.5企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29.2.6投标者的供货状况、以往销售业绩及销售服务措施;
29.2.7投标者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
29.2.8参与苏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态度及信誉。
29.2.9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七、签订合同
30.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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