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贸易法》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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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
D.证券、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E.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F.电力的销售
另外:
公约也不适用于合同中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
2.何谓根本违反合同?
它将引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1.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②卖方根本违约的情节:
不交货、延迟交货、货物与合同不符、部分交货
③卖方根本违约的情节:
拒绝支付货款、拒绝收取货物
2.法律后果:
凡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宣告合同无效、要求损害赔偿的补救措施。
3.简述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4.比较海运单和提单的异同。
(1)与提单的相同点:
格式和内容大体相近;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
托运人可凭其办理结汇手续
(2)与提单的不同:
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单不具流通性
5.简述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享有向过失责任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成立:
①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②保险标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③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未向加害人所赔。
6.谈谈你对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
1.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认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2.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
保险利益主要涉及保险标的所有权、承担经济风险或承担责任风险等方面。
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主要条件,这项条件的内容包括:
法律所认可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和确定的利益。
7.简述票据的性质和特点
1.性质:
⑴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者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⑵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书面证券,它构成一种民事权利的凭证。
2.特征:
⑴票据是有价证券
⑵票据是流通证券,它应通过交付或背书进行流通
转让,这种转让是事实上的票据所有权转让。
⑶票据是无因证券
⑷票据是要是证券
8.国际贸易仲裁有哪些法律特点?
1.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2.仲裁活动以民间为基础
3.仲裁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
4.仲裁程序的保密性
5.仲裁的一裁终局性
6.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便利
三.案例分析题
1.案例:
FOB大连
我国的某一外贸公司以“FOB大连”出口200包纺织品,装船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装船后,我方外贸公司在第3天向国外的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但是载运的船舶在起航后10个小时左右遭遇了恶劣天气,致使200包纺织品全部被海水浸湿。
买方因为在第3天接到通知,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于是要求我外贸公司承担责任。
我方认为,货物被海水浸湿,这是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是我方责任造成的,风险在越过船舷时就已经转移,损失理应由买方自己承担。
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
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向对方提出免责。
(我没找着)
2.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蜡烛。
货物装船的时候。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
卖方拒绝赔偿,其理由是:
货物在装船的时候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舱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
问:
本案中卖方拒赔是否成立?
同意,卖方拒赔成立。
因为,实际上,买方索赔与卖方是没有关系的:
1.卖方的交货:
CIF中买卖双方风险的转移以货物装船时越过船弦为分界,即装运港货物越过船弦前卖方承担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买方承担风险。
2.CIF中的保险部分(Insurance)是由卖方代理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受益人为买方,非卖方。
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
3.案例:
货物风险转移
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j近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
试分析说明:
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答案:
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
4.案例——卖方义务
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
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
此后,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
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
1992年2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
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
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
1994年2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未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题] 买方申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答案]
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分析:
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
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
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
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5.案例——预期违约问题
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
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
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10日正式签约。
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
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
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
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
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
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
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
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分析:
本案的重点是预期违约的问题。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根据CISG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根据这项规定,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有明显证据显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所以,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
★[答案]——预期违约问题
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买方并不了解家具厂的生产能力,而想当然地认为家具厂将预期违约,因而单方面撤销合同,是不符合CISG要求的。
根据CISG规定,“有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销合同。
买方在家具厂对其履约能力作了明确说明后,仍坚持撤销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在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该及时通知卖方。
而一俟卖方拿出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确凿证据或提供了担保时,买方就应该恢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所以,当家具厂说明确能履约后,狮城家具行应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该家具行没有单方面撤销合同的权利。
”
根据以上的分析,家具厂并未构成预期违约,而狮城家具行单方面违约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履行提货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
6.案例:
平安险、保险利益
中国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卢布尔亚那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以CFR价格条件向卢布尔亚那公司购买一批特种鋁线。
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人永安保险公司投了海洋运输货物“平安险”。
该特种鋁线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尚未取得货物的进口许可证时得知,货物在途经马六甲海峡时货船沉没,货物全损。
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经卢布尔亚那公司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和保单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永安保险公司以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货物出险时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问题]:
1.对未进入我国海关监管区域的货物尚未办理进口许可证是否构成非法进口?
2.如果构成非法进口,是否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就丧失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3.若货物是由于海上的恶劣气候造成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
2.承担了货物的风险就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虽然在货物出险时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也不丧失对货物的保险利益。
1、货物进入我国海关监管区域之前,尚未办理进口许可证,这时是否构成非法进口呢?
本案运输中的货物仍在公海领域,未进入我国海关监管的区域,甚至该批货物最后不一定进口。
从理论上讲,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可对指示提单进行背书转让,比如,在货物进入中国海关监管区域之前,将货物背书转让给他人。
没有进口就不可能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因此,把运输途中的,在公海上的货物定性为“非法进口”是不妥当的。
2、如果构成非法进口,是否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就丧失了法律承认的对货物的利益?
承担了货物的风险就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进口,对其可以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种处罚是行政管理人对其相对人不符合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作出的行政处罚。
在货物没有被全部没收的情况下,相对人原先被法律认可的对物的利益关系不因罚款处罚而丧失,对货物的所有权关系或承担货物风险的法定义务不因这种处罚而消灭。
行政处罚本身并不否定相对人与物形成的法律关系。
故认为利达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货物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不妥的。
答:
若为部分损失,平安险不包括。
一、判断题
“空白提单”可不经背书即可转让。
√
“无条件”是指WTO成员在给惠时不应在多边贸易规则以外附加限制条件。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贸易术语既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结成的自由贸易集团。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全部内容可分为三部分:
框架协议、各成员提交的服务贸易国家具体承诺表、框架协议的8个附件。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英文缩写是ASU。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F组贸易术语中,由卖方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进口和结关手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每个贸易术语前都增加了使用说明,使用说明是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
《国际商会仲裁和调解规则》要求被诉人在接到秘书处的通知及所送文件后15天内,必须对仲裁员人数和选任的建议作出答复,并提交案情说明及所有相关资料。
《海关估价协议》的目的是约束海关当局的估价行为,避免随意性,维护货方的正当权利。
《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的一年时效改为两年,并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
《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汉堡规则》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无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把买方的付款义务与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也必须得先付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目的是取代或调和各国国内法规则,提出一套适合于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原则和办法供买卖双方选择适用,以实现其序言中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只要不履行在合同和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即属违约行为,买方即有权利得到以上救济,不涉及卖方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未订合同之前,只要要约人的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
即使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人依旧能撤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具有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区域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临时适用议定书》第1条第2款关于允许保留某些不符措施的规定被称为“父亲条款”,依据父亲条款得以保留的某些不符措施被称为“父亲条款的保留”。
《维斯比规则》对于承运人在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诉讼,只以合同为根据。
《维斯比规则》是在1968年于布鲁塞尔签订的。
124个国家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一事实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国际贸易,并需要在贸易体制内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1972年8月《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这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其条文简约,条文含义清晰。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了在卖方义务中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外,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均不涉及?
1996年,我国政府的承诺包括逐步在投资领域给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
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八章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以下适当的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家利益:
(1)采取反倾销措施。
(2)采取反补贴措施。
(3)采取保障措施。
(4)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国际义务措施?
2004年《对外贸易法》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8章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三章新内容?
CEPA的基本目标就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CFR术语与CIF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价格构成?
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调整范围和适用范围上不同于国际经济交往中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也不同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阐述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的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从货物贸易扩大适用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金融协议中,并且被明确限制在有关协议的适用范围之?
按照《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适航与否,不仅以开航前和开航时的时间为标准,还包括航行中或到达目的地时是否适航。
按照交货方式的不同,贸易术语可以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两大类,其中F组的FOB、FCA和C组各术语称为象征性交货?
按照提供服务时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所在的领土界线,《服务贸易总协定》提出了协定适用的四种服务贸易类型:
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成员国法院有义务执行欧盟法院裁决,如违反义务,欧盟有权征收罚金处罚,严重者可扣押财产。
成员国在联盟前是从价格较低的非联盟国进口,联盟后转为从价格较高的成员国进口,则进口总支出增加,社会福利水准下降,这就是关税联盟的贸易转移效果。
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承运人可以因为船员的管货疏忽而免责。
出口商倾销商品可能会使其利润暂时减少,甚至亏损,但他们往往又可通过其他办法或通过倾销得到补偿。
其补偿办法主要有:
国外损失国内补;
政府予以补偿;
倾销损失倾销后补。
刺激国际贸易发展的各种因素必定受社会关系的制约?
从法律上看,关贸总协定从来没有取得正式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
当卖方违约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给予实际履行的救济是强制性的;
当买方违约时,公约给予实际履行的救济不是强制性的?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对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我国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
对于“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责任,《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并不承认。
对于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也可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如不发通知,则视为按部分损失进行处理。
对于在1994年底仍没有成为WTO成员的GATT缔约方和其他非GATT缔约方可以加入方式成为WTO成员。
多式联运公约实行的是联运经营人的全程统一责任制。
法定垄断与自然垄断的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经济基础相同,即谋求经济利益。
谋求经济利益是所有经济组织的根本动力和最终目标,因此,经济组织的一切经营行为,包括限制竞争的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其市场优势,并借此获得超额利润。
反吸收也被称为“反吸收反倾销税行为”是指进口商替出口商承担反倾销税,致使出口商仍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前的价格在欧盟销售进口产品。
复式税率通常包括基本税率、协定税率、优惠税率、暂定税率等?
各国判断实质性改变的实施标准有:
税则号列改变标准;
加工制造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
原产地累计和给惠国成分标准?
各国设立的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
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门机关。
各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对贸易外汇进行管理、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对公共项目外汇进行管理等方面?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中明确规定放弃某项权利的豁免或加重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需要对船长、船员、因水源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根据《海牙规则》,对于货物包装不善导致的货损,只要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曾对包装不善情况加以注明,就可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对于保函的欺诈,承运人只需对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接受了货物但未填写货运单,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华沙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根据《华沙公约》规定,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航空运输,第一承运人和每一段运输的承运人要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可以得出“沉默一定不构成承诺”的结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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