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固定租金承租人立场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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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抵押;
(2)已设定抵押,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见附件四);
(3)已设定抵押,甲方承诺如因抵押权实现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甲方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租赁期限及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自乙方接收房屋之日起〔〕天为免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赁费用,但应支付乙方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费用。
免租期的提供在于乙方需要时间完成门店开业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试营业等)。
甲方确认本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甲方均不向乙方要求免租期的任何赔偿或补偿。
第八条本合同计租日为免租期届满后的次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房屋交付时间的,则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期限、免租期、计租日相应变更。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见附件五:
房屋平面图),计租面积为:
(见附件六:
计租面积确认单)
(1)建筑面积平方米;
(2)
(3)实用面积平方米,实用面积指租赁房屋内全部可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房屋内立柱、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卫生间、公共部位、层高在2.5米以下的面积不计租赁费用。
(4)
第十条租赁费用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车位使用费等。
第十一条租赁费用中已包含物业管理费,如甲方指定其他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应由甲方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租赁费用计算标准元/天/平米,总计为元/月,元/年。
本合同项下包括租赁费用在内的所有支付款项,均以人民币计量。
本合同项下租赁费用:
(1)不存在递增;
(3)存在递增,递增标准为每满【】年递增【】%,具体见如下表格:
租赁期限
租赁费用标准(天/平米)
租赁费用
(月)
第十三条租赁费用采用先付后用的形式按【】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乙方在前一期租赁费用期满前【】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赁费用。
第十四条首期租赁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第十五条甲方在收取租赁费用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发票,否则乙方有权延期支付租赁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甲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时止。
租赁房屋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配有停车位个,面积:
平方米。
(附件七:
停车位置图)。
第十七条租赁房屋配有店招位及广告位个,总面积平方米。
具体位置和尺寸:
(附件八:
店招位及广告位位置图)。
第十八条甲方对本租赁房屋配有的停车位、广告位享有支配权,乙方支付的租赁费用已包含停车位、广告位的使用费用。
停车位、广告位使用方式由乙方自定,使用期与租赁期相同。
第十九条乙方对其所租赁的房屋享有独家广告发布权。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妨碍乙方房屋门头和广告招牌的突显性、独立性的协议。
第二十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见本合同附件九。
附件九所列设施设备均由甲方按本合同要求负责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租赁房屋现有供电量千伏安。
乙方照明、经营需要供电量为每平米0.08KVA,中央空调需电量为每平米0.07KVA,总计需要电量为KVA。
如租赁房屋现有供电量满足不了乙方需求时,由甲方负责电量增容。
甲方保证在房屋交付时电量达到乙方需求,增容费用由甲方承担。
能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第二十二条水电费的计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计费。
乙方按国家规定的交纳时间或每月10日前交纳上月水电费用。
甲方应在收取乙方费用前向乙方开具正规合法发票,否则乙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水电费的交付方式为:
(1)乙方直接交纳
(2)甲方代收(3)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代收
第二十三条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不另加手续费。
在乙方交纳水电费同时,对于电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向乙方提供名头为乙方的供电局专用发票或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对于水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
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发票,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水、电用户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的费用;
或提供普通发票,乙方在支付水电费时扣除税金(电费按照1.17扣除,水费按1.06扣除,例如1000元的电费,扣除税金后支付854.7元;
1000元的水费,扣除税金后支付943.4元)。
如租赁房屋水、电户名已过户到乙方且有其它用户同时使用该水电户头的,甲方应负责收取其它用户应支付的水电费并在乙方支付当期水电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收据。
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该部分水电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付水电费为标准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有权从下期应付租赁费用中直接扣收。
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电损按各用户实际用电量占总用电量占比进行分摊,一并由甲方收取后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空调电费计算方式及电费支付时间为:
甲方应在收取乙方费用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开具正规合法发票,否则乙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甲方提供合法发票时止。
第二十五条冬季供暖温度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供暖方式及供暖费支付时间为:
【】。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应承担部分。
房屋交付:
第二十七条租赁房屋交付时间:
年月日交付。
第二十八条甲方交付的房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甲方的出租权证明合法有效;
(3)房屋通过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
(5)房屋空置;
(6)
(7)本合同约定的设施设备齐全;
(8)
(5)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争议、司法查封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租赁房屋交付签署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见附件十),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确认。
未有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或交接、确认单上乙方授权代表未签字或签署保留意见的,均视为甲方未交付租赁房屋。
未签署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前,乙方不得进场装修。
第三十条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
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的,则乙方的免租期顺延,且甲方还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房屋质量保证:
第三十一条甲方承诺,本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楼梯、楼板和墙体的承重,楼板和墙体的防水性,电气的安全性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已经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每三个月对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包括但不限于对空调等设备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指令进行清洗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维护保养及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的,则甲方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
甲方在维护和保养前三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将维护和保养的时间安排在乙方经营时间外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时间。
第三十三条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使用时间应满足乙方经营需要。
如该租赁房屋或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相关通知后,立即予以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因情况特殊或者紧急的,乙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该笔费用应符合市场正常水平。
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内达到法定的报废年限或实际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予以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换的设施设备型号、规格、性能均不应低于原设施设备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租赁期内,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中的电梯/扶梯、货梯或空调(如有)达到大修年限,甲方必须负责为电梯/扶梯、货梯、空调进行大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该笔费用应符合市场正常水平。
第三十五条甲方应保障该租赁房屋的供电、供水、通风,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停电(供水供电部门的正常检修及供电部门单方原因导致除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如该损失无法计算,则凡在营业时间内,每次停电每满一小时甲方赔偿乙方一日的租赁费用,每次停电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第三十六条甲方在维护、修复租赁房屋、设施设备期间影响乙方营业的,应减免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用。
双方为履行合同作出的保证与承诺:
第三十八条甲方必须在租赁房屋交付之前或交付的同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双方确认任何文件均不能替代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效力。
在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部门要求,需整改、提高有关一次消防的要求、标准,则由甲方负责处理达到标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怠于处理,影响到乙方正常营业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租赁合同依照相关规定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甲方确认,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保证金、押金、水电周转金等)。
第四十一条在甲方享有出租权的同一建筑物中,甲方收取乙方单位面积的租赁费用应不高于甲方收取其他租赁方的单位面积租赁费用标准。
第四十二条甲方将乙方承租以外部分租赁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对因第三方装修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租赁房屋的其他部分出租或出售给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第三方,也不得自营与乙方相同的经营项目(包括家用电器、音像制品、通讯器材等产品的零售及批发等)。
第四十四条甲方同意乙方免费使用该房所在大厦的公共部分,对于乙方需要在公共部分通行、搞促销活动的,甲方应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如甲方将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工作委托予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甲方应对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办照所需的与租赁房屋有关的各种文件。
若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致使乙方办照延误,应当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赔偿标准为:
每延误一日应赔偿相当于10日租赁费用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乙方自装的设施设备在安装完毕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乙方自装的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甲方配合。
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于乙方安装的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采取“来装去留”的原则折价留给甲方,由甲方按照15年折旧计算标准计算折旧后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乙方有权对租赁区域进行封闭式管理,并进行封闭式装修。
乙方装修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提前解除或终止,乙方均不承担对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责任。
第五十条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商号、标识、名称等。
第五十一条双方对本合同和合同谈判本身进行保密。
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内容及知晓的对方任何信息。
第五十二条租赁期间,若乙方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乙方在实际使用租赁房屋时产生闲置面积,乙方有权选择下列做法:
(1)将租赁房屋部分转租予第三方;
(2)将租赁房屋部分归还予甲方,甲方应从原租赁费用中扣减相应租赁费用。
第五十三条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给甲方到期租赁费用中扣除甲方因违约而应当支付给乙方的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房屋设施的修复费用及主张权利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乙方在扣除上述款项时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十四条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主体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乙方并有权利指定乙方相关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乙方股东有持股关系的公司等)承接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甲方应予协助。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任何情况下,因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质量问题而使租赁房屋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经国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认证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更换达到法定的报废年限或实际无法正常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并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不予以更换的,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乙方选择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乙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更换相关附属设施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中直接扣收。
乙方选择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因甲方交付房屋及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梯等)的质量原因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保养义务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租赁费用的,迟延一天,应以当期迟延交付费用金额为基数,以万分之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租赁费用超过30日,且在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交付租赁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支付租赁费用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1个月的租赁费用,此赔偿为一次性的最终全部赔偿。
如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甲方继续收取乙方租赁费用并开具发票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行为(包括一般违约以及根本违约)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甲方迟延交付房屋,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三倍的日租赁费用,同时免租期自动向后顺延。
第六十条本租赁房屋妨碍第三方相邻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支付下期租赁费用直至甲方处理完毕相应事宜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为止。
因本租赁房屋妨碍第三方相邻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或使乙方涉诉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六十一条如人民法院下达法律文书要求乙方协助执行应支付给甲方的租赁费用,乙方按法院规定协助执行即视为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了相应金额的租赁费用,甲方不持任何异议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合法租赁发票。
如甲方不提供合法租赁发票,则乙方有权按照双倍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从下期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六十二条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承租房屋考虑了该房屋具有的商业氛围。
因此,如租赁房屋整体空置率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达到30%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从达到上述空置条件至上述空置情况不再存在期间,作为给乙方的补偿,乙方无须支付该期间的租赁费用。
本条所谓房屋整体空置率达到30%是指乙方承租楼层所在房屋的整体使用率低于70%的情况。
在乙方提出相应空置观点后,甲方不予认可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不能提供的视为甲方认可空置事实。
第六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到期的租赁费用(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装修费、广告费、乙方该门店预期可得利润等。
乙方该门店预期可得利润的计算标准为合同终止前一年内乙方该门店的月平均净利润【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月平均净利润】乘以合同未到期的月数计算;
乙方该门店月平均净利润无法核算的,按乙方全部门店上年度净利润总额除以乙方全部门店计租面积再乘以该门店计租面积计算),同时向乙方支付以一年租赁费用为标准的违约金: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房屋达30日的;
(2)甲方将乙方承租房屋的其他部分出租或出售给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第三方或甲方自营与乙方经营项目相同的产品的(房屋整体性的判断依据以本合同所附附件为准);
(3)因租赁房屋的产权、出租权、房屋用途、消防验收合格、房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虚假伪造问题;
(4)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及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梯等)累计达3次或无法正常使用状态达到连续24小时的;
(5)非因乙方原因停电累计达3次或达到连续24小时的(供水供电部门的正常检修及供电部门单方原因导致除外);
(6)甲方债务纠纷严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
(7)甲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
(8)甲方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乙方书面催告7日后仍未改正的。
除上述约定外,甲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还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并且甲方承诺除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并按最近三个月租赁费用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乙方有权同时向甲方主张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与补偿金,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六十四条甲方丧失租赁房屋的出租权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到期的租赁费用(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装修费、广告费等),同时向乙方支付以一年租赁费用为标准的违约金。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已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未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一个月租赁费用金额为标准的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甲方应保证乙方办理完毕二次消防验收合格手续(但因乙方装修的自身原因造成二次消防不能验收合格的除外),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到期的租赁费用(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装修费、广告费等),同时向乙方支付以三个月租赁费用为标准的违约金。
通知
第六十七条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地址交付本合同约定各种文书、票据或发送通知:
甲方:
〔〕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第六十八条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优先权
第六十九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如要求继续承租,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十条合同期内,甲方如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应明确购买人的基本情况及出售价格,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乙方不购买,则甲方应告知购买人该租赁物已出租给乙方的事实,并对购买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可以减少的对方损失的措施进行挽救,否则应就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门前主路修路、修挖地铁、甲方或第三人进行装修等)影响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根据客流、销售受影响时间及程度向甲方主张要求减免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用。
合同解除
第七十三条乙方以该租赁房屋开设门店,根据乙方经营需要乙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合同可提前终止或解除。
第七十五条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收或者政府拆迁未到期的该租赁房屋的(以政府征收决定或拆迁公告为准),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有关征收、拆迁补偿事宜,无论甲方是否为产权人,均应保证按如下约定执行:
(1)该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及属于乙方装修、设施设备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2)该房屋的搬迁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偿款、提前搬迁奖励款全部归乙方所有。
被征收、拆迁人获得异地安置的,乙方有权选择在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用标准、租赁期限等)的前提下继续承租安置房;
如果安置房的租赁费用标准低于原租赁房屋,则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甲方应于获得上述第
(1)
(2)项所涉及的补偿、奖励款后10日内转付乙方。
如果乙方收到的上述款项金额低于政府实际发放的上述项目款项金额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差额,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差额部分的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补偿、奖励款金额的真实性。
如果乙方收到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补偿款项低于乙方实际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损失的,或者无法明确装饰装修、设施设备补偿款金额的,则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金额向乙方赔偿。
如果乙方收到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低于6个月租赁费用的,或者无法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金额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按不少于6个月租赁费用的标准向乙方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并且此赔款金额不得少于剩余租赁期限的预期利润【计算公式:
剩余租赁年限×
停业前1年的利润金额】)。
如果乙方收到的搬迁补偿款低于乙方因搬迁而实际发生费用,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乙方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支付给乙方。
在乙方取得本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之前,甲方应当充分保障乙方对该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赔偿本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之外另行支付以一年租赁费用为标准的违约金,且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租赁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制冷费等与使用时间相关的费用。
第七十六条甲乙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自终止日起15日内乙方将自己的商品清理完毕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该15日不计算租赁费用。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乙方物品。
乙方已书面通知甲方接收房屋,甲方拒绝接收的,乙方可通过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腾退房屋,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自乙方腾退之日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还房屋,租赁房屋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其它
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原则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后签的补充合同为准。
第七十八条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七十九条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发生争议并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继续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并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也不对条款的内容或解释构成任何限制或影响。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的授权代表仅为乙方的总经理。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附件的真实性。
附件一:
产权证明附件二:
出租权证明;
附件三:
租赁房屋质量承诺函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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