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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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条饰面砖镶贴必须牢固,不空鼓,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第3.0.3条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无变色、污痕和光泽显著受损处。
第3.0.4条饰面砖接缝应嵌填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
阴阳角处的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第3.0.5条突出物周围的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第四章涂料工程
质量要求
第4.0.1条涂料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第4.0.2条施涂复层涂料表面质量,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复层涂料表面质量要求表4.0.1项次项目水泥系复层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复层涂料硅溶胶类复层涂料反应固化型复层涂料
1漏涂、透底不允许不允许
2掉粉、起皮不允许不允许
3反碱、咬色允许轻微不允许
4喷点疏密程度疏密均匀疏密均匀,不允许有连片现象
5颜色颜色一致颜色一致
6门窗、玻璃、灯具等洁净洁净
第4.0.3条施涂溶剂型混色涂料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溶剂型混色涂料表面质量要求表4.0.2
项次项目普通级涂料中级涂料高级涂料
1脱皮、漏刷、反锈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2透底、流坠、皱皮大面不允许大面和小面明显处不允许不允许
3光亮和光滑光亮均匀一致光亮光滑均匀一致光亮足,光滑无挡手感
4分色裹棱大面不允许,小面允许偏差3mm大面不允许,小面允许偏差2mm不允许
5装饰线、分色线平直(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偏差不大于3mm偏差不大于2mm
偏差不大于1mm
6颜色、刷纹颜色一致颜色一致刷纹通面颜色一致,无刷纹
7五金、玻璃等洁净洁净洁净
注:
①大面是门窗关闭后的里、外面。
②小面明显处是指门窗开启后,除大面外,视线能见到的部位。
③设备、管道喷、刷涂银粉涂料,涂膜应均匀一致,光亮足。
④施涂无光乳胶涂料,无光混色涂料,不检查光亮。
第4.0.4条施涂清漆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清漆表面质量要求表4.0.3
项次项目中级涂料(清漆)高级涂料(清漆)
1漏刷、脱皮、斑迹不允许不允许
2木纹棕眼刮平、木纹清楚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3光亮和光滑光亮足、光滑光亮柔和,光滑无挡手感
4裹棱、流坠、皱皮大面不允许,小面明显处不允许不允许
5颜色、刷纹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颜色一致,无刷纹
6五金、玻璃等洁净洁净
“大面”、“小面明显处”分别见表4.0.2注①、②。
第五章细木制品、护栏、石膏花饰工程
第5.0.1条细木制品、护栏、石膏花饰所采用的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式样、颜色等应符合
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5.0.2条护栏高度在梯斜段应不低于900mm,水平段护栏应不低于1000mm。
窗台高度低于800mm
的均应设计护栏,栏杆净距应小于110mm,保证使用安全。
第5.0.3条细木制品与基层(或墙筋)应镶钉牢固,无松动现象。
第5.0.4条细木制品应表面平直光滑,棱角方正,线角顺直,不露钉帽,无戗槎、刨痕、毛刺、
锤印等缺陷。
第5.0.5条细木制品安装应位置正确,割角整齐,交圈一致,接缝严密,与墙面紧贴、出墙尺寸
一致。
第5.0.6条罩面板不应有弯曲、变形、开裂、起泡、划痕、污痕等质量缺陷。
第5.0.7条木线应干燥、无明显节痕、裂纹、色差,规格应一致,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扭曲现象。
第5.0.8条花饰安装应牢固。
表面光洁,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翘曲、缺棱掉角等缺陷。
第六章裱糊工程
第6.0.1条壁纸、墙布的材料品种、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6.0.2条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或斑污,
斜视时无胶痕。
第6.0.3条表面平整,无波纹起伏。
壁纸、墙布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电气槽(盒)等紧接,
不得有缝隙。
第6.0.4条各幅拼接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拼缝不明显,距墙1.5m
远处视墙纸,不应有明显接缝。
第6.0.5条阴阳转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第6.0.6条壁纸、墙布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第6.0.7条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缺陷。
第七章楼地面工程
第7.0.1条对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如厨房、厕浴间等),施工时不得破坏原有防水层。
如原有防
水层遭破坏,应重作防水层处理,并做24小时蓄水检验。
第7.0.2条室内楼梯踏步的高度,应以楼梯间标高结合楼梯上、下级踏步与平台、走道连接处面层
的做法,进行划分。
相邻踏步高差不得大于20mm。
第7.0.3条一般住宅工程楼面面层,由于原设计荷载一般不考虑采用花岗石等较重材料,故确需采
用时,所采用板材厚度应不超过1.5cm,粘结层厚度应不超过3cm。
第7.0.4条地面砖、花岗石楼(地)面,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面层所用板块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面层和基层结合(粘结)应牢固、不空鼓
脱胶(单块板边角局部空鼓,其不超过抽查总数的5%者可不计);
(2)、表面洁净,色泽均匀,图案清晰,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缺棱掉角等现象;
(3)、厨房、厕浴间等地面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不倒泛水,不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严密牢
固,无渗漏;
(4)、踢脚线接缝平整,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适宜。
第7.0.5条木质地板楼(地)面,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面层选用材料的品种、质量以及铺设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2)、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作防腐处理。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4)、拼花木地板铺贴应对缝顺直,拼缝严密,缝隙均匀。
木板面层铺设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错开;
(5)、踢脚线铺设接缝应严密,高度、出墙厚度应一致,在靠墙一面应开成凹槽,每1~1.5m设一组
通风孔。
第八章门窗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门窗选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门窗开启方向、组合形式、零附件等,应符合设计
或合同要求。
第8.1.2条门窗洞口应预留,尺寸应准确,洞口应方正,不符要求应予以纠正。
第8.1.3条门窗框应与洞口连接牢固,确保使用安全。
一般门窗固定方式可采用焊接、金属胀管螺栓
或射钉等形式,但砖墙严禁用射钉固定,对轻质墙体砌成的洞口,应在洞口周边作相应处理,确保连接
可靠,严禁将窗框直接固定在轻质砌块上。
木门窗可用长钉固定在预埋的木砖上。
第8.1.4条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作防腐处理,不允许与铝合金型材
发生接触性腐蚀。
第8.1.5条门窗安装过程中应及时清理表面的水泥砂浆、密封膏等。
门窗安装后应做好成品保护。
第二节施工工艺要求
铝合金安装
第8.2.1条铝合金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外框与洞口应采用连接件(片)弹性连接牢固,不得将
门窗外框直接埋入墙体。
连接件(片)一般采用140×
20×
1.5mm的镀锌铁件。
外框与洞口连接点每边不得少于两个,且相邻两个连接点间距不得大于600mm。
连接件(片)不得采用
塑(木)膨胀螺栓固定在洞口周边,严禁用塑(木)膨胀螺栓直接固定外框。
第8.2.2条铝合金门窗横向和竖向组合应采取套插,搭接形成曲面组合,搭接长度宜为10mm,并用密
封膏密封。
第8.2.3条铝合金门窗外框周边与墙体缝隙一般采用矿棉条或玻璃棉毡分层填塞,缝隙外表留5-8mm
深的槽口,填嵌防水密封材料。
铝合金构件不得与水泥砂浆直接接触。
第8.2.4条为保证防水密封材料嵌填严密,外框边不应齐洞口墙体边缘安装。
第8.2.5条铝合金门窗组合件应连接牢固,相邻两个连接点间距应不大于400mm,并采用耐腐蚀的填
充材料使连接部位密封、防水。
明螺丝应用与门窗颜色相同的密封材料掩埋密封。
第8.2.6条平开窗扇应用不锈钢滑撑支撑连接,平开窗扇可采用弹簧或相配套的铰链连接。
严禁外墙
平开窗扇采用一般合页连接。
第8.2.7条推拉铝合金门窗扇应设可调整限位卡,限位卡应安装在门窗扇侧面上方。
第8.2.8条铝合金门窗外侧应设排水孔(槽),即时排出雨水。
第8.2.9条密封胶条应留有伸缩余量,在转角处呈现450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以免产生
收缩缝。
第三节质量要求
木门窗制作、安装
第8.3.1条木门窗的树种、材质等级和防腐、防水、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合同)及其他相应要求。
第8.3.2条门窗框、扇的榫槽应嵌合严密,以胶料胶结并用胶楔加紧。
第8.3.3条小短料胶合门门窗框、扇及胶合板(纤维板)门的面层应胶结牢固。
第8.3.4条胶结材料应符合要求。
第8.3.5条门窗表面平整光洁,无戗槎、刨痕、毛刺、锤印和缺棱掉角等缺陷。
夹板门透气孔齐全。
第8.3.6条门窗裁口、起线顺直,割角准确、接缝严密。
第8.3.7条门窗框安装牢固。
门窗扇开关灵活,无倒翘、不回弹。
第8.3.8条门窗五金选配得当齐全,位置适宜,槽边整齐,无单面刻槽,木螺丝拧紧。
插销、锁具
开启灵活。
铝门窗安装
第8.3.9条铝合金门窗品种、规格、颜色、开启方向等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8.3.10条门窗框安装牢固,横平竖直,连接方式和连接件数量、位置、防腐处理符合要求。
第8.3.11条外框与墙体缝隙、铝件联结部位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填塞材料和
方法符合要求。
第8.3.12条门窗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
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第8.3.13条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
排水孔(槽)齐全。
第九章玻璃工程
第9.0.1条玻璃工程采用玻璃的品种、规格、色彩、图案、朝向等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9.0.2条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镶嵌固定。
第9.0.3条安装木框、扇玻璃,应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并用油
灰填实抹光;
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涂干性油,并不应将玻璃压得过紧。
第9.0.4条阳台等围护结构安装钢化玻璃时,应用卡紧螺丝或压条镶嵌固定。
玻璃与围护结构的金
属框格相接处,应衬橡胶或塑料垫。
第9.0.5条安装磨砂玻璃和压花玻璃时,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向室内,压花玻璃的花纹宜向室外。
第9.0.6条墙、隔断和顶棚镶嵌玻璃砖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
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第9.0.7条安装好的玻璃应平整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油灰与玻璃及裁口应粘贴牢固,四角成八
字形,表面无裂缝、麻面和皱皮。
第9.0.8条油灰与玻璃及裁口接触的边缘应齐平,钉子不得露出油灰表面。
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
与裁口边缘齐平。
木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紧贴。
第9.0.9条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并不得露在玻璃槽口外,用橡胶垫镶嵌
玻璃。
橡胶垫应与裁口、玻璃及压条紧贴,并不得露在压条外面;
密封膏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
粘结牢固,接缝齐平。
第9.0.10条墙、隔断及顶棚安装的玻璃砖,不得移位、翘曲和松动,其接缝应均匀、平直、密实。
拼接彩色玻璃、压花玻璃的接缝应吻合,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9.0.11条完工后的玻璃工程,表面应洁净,不得留有油灰、浆水、密封膏、涂料等斑污。
第十章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1.1条电气安装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并具有合格证。
第10.1.2条电气安装应按图(方案)施工,如需更改应征求建设方(用户)的意见。
第10.1.3条电线不得直接在墙、吊顶、地板内安装,暗装电线应先装保护管,再将电线穿于管内。
墙面保护管不应水平向埋设,伤及主体。
第10.1.4条电线在保护管内不得有接头。
接头应放于接线盒内,暗设的开关、插座应有接线盒。
第10.1.5条电线连接牢固、接头包缠严密。
线间、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
第10.2.1条配管
第10.2.1.1条电线保护管安装应按图(方案)先定电器位置,再定管子的走向。
暗配的保护管宜
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
即按图先定位后放线。
当保护管暗敷于墙内或预制板上时,管
壁距最终抹灰面应不小于15mm,管子应妥善固定不变位。
第10.2.1.2条电线保护管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
弯扁度不应大于管外径10%。
弯曲半
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
第10.2.1.3条管道连接。
金属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或加套管焊接连接。
其中镀锌钢管和薄壁钢管
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应采用加套焊接。
阻燃塑料管可采用承插或套管连接。
连接处应采用专用胶合
剂。
承插法的插入深度为内径的1.1-1.8倍,套管连接时,套管的长度为管内径的1.5-3倍。
第10.2.1.4条配管应到位,即管与接线盒、与电器连接时,应将管敷入接线盒内。
当管与盒焊接
时,管子伸入盒内的长度小于5mm。
采用锁紧螺母连接时,外露螺纹宜为2-4扣,在顶棚内由接线盒
引向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软管保护,不应有裸露部分,软管的材质与配管的材质应一致。
第10.2.1.5条金属管的接地要求:
黑铁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跨接接地线。
镀锌
钢管宜采用接地线卡跨接,不应采用熔焊接接地线。
第10.2.2条配线
第10.2.2.1条管内穿线宜在抹灰、粉刷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穿线前应将管内的杂物清除干净。
第10.2.2.2条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回路和交流与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根管内。
第10.2.2.3条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可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且管内
导线包括绝缘层在内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管子内空截面积的40%。
第10.2.2.4条在同一配电系统中,导线颜色选择应统一,相线、零线、保护地线的颜色应易于区分。
第10.2.2.5条导线连接应符合要求,剥切导线时不应损伤线芯。
单股铝芯线应采用铝导管压接。
6mm2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宜采用缠绕法,缠绕时不应少于5圈,缠绕后应搪锡。
导线连接处,应采用
绝缘带、黑胶布包缠,以恢复接头处的绝缘。
第10.2.2.6条配线工程施工后,应检查各回路的绝缘,并做好记录。
第10.2.3条开关、插座、灯具安装
第10.2.3.1条同一场所的开关切断位置应一致,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即开关必须切
断相线。
第10.2.3.2条插座接线应符合规定,单相二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右孔或
上孔与相线相接。
单孔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均应接在上孔。
插座的接
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第10.2.3.3条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插座,且不应装在正对淋浴喷头或紧贴浴
缸的墙面上。
当安装高度低于1.3米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第10.2.3.4条灯具安装应平正牢固,螺口灯头的中心触点应接相线。
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电源线
不能贴近灯具的发热表面。
第10.2.3.5条配电线工程中非带电的金属部分及高度低于2.4米的灯具的金属外壳均必须作接地(零)保护。
第10.2.3.6条安装完毕后,应通电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10.3.1条电气安装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等符合设计或合同的要求,产品具有合格证。
第10.3.2条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均应大于0.5MΩ。
第10.3.3条电线保护管连接正确紧密,进入盒(箱)处顺直,在盒(箱)内露出的长度符合要求。
金属管道的跨接可靠。
第10.3.4条线管穿线正确,导线连接牢固、包扎严密,绝缘良好,顶棚内配管到位。
第10.3.5条开关、插座、灯具安装平正牢固,接线正确。
第十一章给排水管道、卫生器具安装工程
第11.1.1条管道、卫生器具、阀门的材质、规格、型号、产地等应符合设计、合同的要求,主要的
材料、设备应具有合格证。
第11.1.2条按图施工,如需变更应征求建设方(用户)的意见。
第11.1.3条管道安装平顺,阀门开关灵活,接口严密。
第11.1.4条卫生器具安装平稳,配件齐全,进出水方向正确。
第11.1.5条安装完毕后应按要求作通水检查,确保使用功能。
第11.2.1条按图先明确卫生器具、用水点的位置、标高。
给水管道明装时,支架应定位。
暗装时,
管道应妥善固定。
第11.2.2条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
螺纹连接后,应将麻丝或填料清理干净,管道连接处应
清洁,并有外露丝扣。
第11.2.3条冷热水管道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上面;
左右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
在冷水管的左边。
在卫生器具上安装冷、热水龙头时,热水龙头应装在面向的左侧。
第11.2.4条卫生器具的安装标高应符合要求,当卫生器具的陶瓷件采用螺栓固定时,螺栓连接
处,应加垫软垫圈,拧紧螺栓时不得用力过猛,以免陶瓷破裂。
第11.2.5条卫生器具排水口与排水管道连接的管周间隙应用油灰填充,不应用水泥砂浆填充。
第11.2.6条面盆下部应按要求设置存水弯。
浴缸下部与排水管连接处的短管材质应按要求采
用金属或硬度塑料管,不应采用玻纹塑料管。
第11.2.7条地漏应低于安装处排水表面。
第11.2.8条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通水检查,并做好纪录。
第11.3.1条管道的材质、规格及卫生器具的材质、规格、型号、产地等均应符合设计或合同
的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具有合格证。
第11.3.2条管道安装正确、平顺、无渗漏、排水通畅。
第11.3.3条卫生器具安装正确,器具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处管周间隙应封闭严密,器具表面
无裂纹、破损。
第11.3.4条地漏低于安装处的排水表面。
第十三章技术资料要求
第12.0.1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材质要求。
其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用户验收凭证(可在合格证上签章)。
详见附表二。
第12.0.2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吊顶封闭、地面防水防潮隐蔽、地面木搁栅及衬底隐蔽、
门窗与墙体连接隐蔽以及电气设备安装、冷热水管安装等部位,施工单位与用户应作好隐蔽检查
纪录。
详见附表三。
第12.0.3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电气设备应作绝缘测试和检查纪录;
管道和卫生器具应作
通水(蓄水)检查纪录。
详见附表四、五。
第12.0.4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如有设计变更(造型布置、材料等),设计方、施工方、
用户方应共同签章认可,并应符合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保存好。
详见附表六。
第12.0.5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如涉及第1.0.4条款,必须提供该条款所规定的有关设计文件
和有关部门手续证明。
第12.0.6条以上要求的技术资料应有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并保存完好,作好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合格工程技术资料应齐全或基本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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