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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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各专业处室按专业分工,具体负责对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在生产、储运等各项作业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演练,严格执行。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装置安全管理
(一)
碳四原料、溶剂、阻聚剂的规格和指标必须满足操作规程要求。
(二)
对装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统、萃取精馏系统和精馏系统的氧含量须进行定期分析。
气相氧含量增加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
阻聚剂须按规程指定的种类、浓度、加入量及方式加入系统,确保阻聚剂循环量满足要求。
(四)
脱水作业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
距离排放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
(五)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
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六)
对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切换操作前,须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案,操作时必须首先切断热、冷物料。
(七)
应采取措施保证备用泵不积累聚合物、水、盐类等。
备用换热器应处于氮气保护状态,保证投用前在密封状态下分析氧含量低于1mg/g。
(八)
当精制系统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和事先制定的处理方案,进行蒸煮、钝化,不留死角,确保可燃物、有毒物指标合格,过氧化物被破坏。
(九)
开车时应按操作规程步骤进行气密试验、氮气置换和化学清洗,同时保证溶剂中阻聚剂含量合格。
(十)
对于停产报废的装置,应依照操作规程,做妥善处理。
在停用封存前,须对残留聚合物进行彻底处理。
第六条
日常储存安全管理
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储罐的安全储存温度,其中丁二烯产品储存温度原则上不高于27℃。
储罐应设置超压报警及泄压排放系统。
为确保储罐不超压,每个储罐上应安装安全阀。
应根据碳四类液态烃物理特性,尽量控制较低的储罐压力,最高不得超过0.5MPa,以减少聚合物的生成。
严格控制储存系统中的氧含量不大于1mg/g。
在储运的各个环节中,控制氧气的渗入。
应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当储罐内气相氧含量超过1mg/g时,应采取措施,以降低气相空间的氧含量。
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控制阻聚剂的加入量,夏季高温时可按高限控制。
按国家标准,丁二烯产品控制TBC浓度在50~150ppm范围内,企业自用或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可协商确定。
对丁二烯物料的储罐应定期进行蒸煮以除掉过氧化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根据操作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如硫酸亚铁等)、蒸煮温度及时间。
蒸煮用水以脱氧水为宜。
蒸煮后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人工清理,以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的聚合物。
储罐存储系数应小于0.80。
应尽量缩短物料在储罐内的储存时间,原则上静置时间不应超过4天,以减少聚合物的产生。
应在储罐的适当位置,增设紧急注水管线。
储罐须设有静电接地装置并保持完好,防止静电的积累和尖端放电,保证产生的静电能及时导出。
罐区须按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完好。
如果条件允许,可设立完整的监视系统。
第七条
存储设施停用、检修及投用安全管理
储罐停用检修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处理,以确保拆检过程的安全。
系统检修过程中,应彻底清除聚合物。
清理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保证在湿润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清理出来的危险物料,应轻拿轻放,放到容器里润湿,然后送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乱堆乱放。
储罐在储存物料之前,须用高纯氮气置换(纯度不低于99.9%),严格控制系统中氧含量低于1mg/g。
新储罐第一次投用前,应使用规定的化学试剂进行蒸煮,消除设备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气置换至合格。
定期对储罐的第一道出口法兰进行测爆检测,对设备静电接地设施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
储罐安全附件的管理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储罐脱水安全管理
应制定储罐脱水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及时脱掉储罐物料中的积水。
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道阀门应设置在靠近储罐的根部,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
正常情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
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应站在上风口处监护,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要求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
罐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
脱水现场附近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氮气管线快速接头和防静电胶管,保证随时可用。
脱水作业人员操作前须将静电导出,穿着防静电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
进行脱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避免物料大量带出。
冬季作业时,特别是遇有冻堵现象时须防止因开关不慎而造成阀门损坏,致使物料泄漏。
在脱水过程中遇到排放不畅时,首先应关闭脱水阀,停止脱水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经确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脱水。
必要时可倒空罐内所有物料,对罐、所堵管线进行蒸煮等处理。
严禁使用蒸汽对脱水管线进行加热,严禁用铁器进行敲打或疏通,严禁盲目开大阀门,防止物料喷出发生意外。
在脱水过程中发现有聚合物或其它物料带出时,应逐渐关小阀门,操作阀门须小心,防止聚合物受挤压发生危险。
脱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
第九条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运输安全管理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须具备完整有效的手续,方可进行运输。
押运员、汽车罐车驾驶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罐车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
铁路罐车押运员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
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丁二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措施,具备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押运员应携带所需的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并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
押运途中应经常检查,如发生泄漏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同有关部门、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铁路罐车押运员应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编组挂运,避免车辆停留时间过长,同时对发运、路径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相关手续作详细记录。
汽车罐车押运员应在运输前对罐车的安全附件及设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
罐车停留期间应加强巡视,避免无关人员登上车辆。
严禁在电气化区段对铁路罐车进行罐上作业。
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罐上作业,须经铁路方面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有关企业应制定铁路自备罐车的管理办法。
指定专职人员对自备罐车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使用、维修、检修、事故等记录在内的技术档案。
应注意高温等特殊气候下罐车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温、超压引发事故。
汽车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相关法规。
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在签订汽车罐车运输合同时,还应签订承运单位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罐车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如必须进入上述区域,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汽车罐车应设有相应的防晒、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条
装卸车安全管理
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栈台(桥)上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
栈台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检工作。
罐车应在检查合格后进入停车场,由栈台人员负责作业监护。
分析合格或接到指令后,方可驶入栈台。
汽车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须加固定块。
在停车场或栈台停放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不得进行车辆修理活动。
栈台人员须检查罐车及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
须确认罐车外观良好,接地线、防火罩、汽车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体号与车辆号相符合。
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前,须核对车号,确认物料品种、料量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进入现场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型通讯工具。
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以及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钉的鞋靴进入现场。
作业过程中严禁更换衣物、鞋靴和梳头。
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
装卸完毕后,应静置5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
栈台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依次进入相应鹤位,此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前一车辆对位后,后一车辆方可进入。
所有车辆对位后,方可统一接好罐车与管线的快速液相接头及气相接头。
由栈台人员用测爆仪或设置固定式可燃气报警器,监测可燃气浓度,测爆不合格或异常须立即关闭相关阀门进行处理。
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须预防物料溅落到皮肤发生冻伤事故。
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或冻堵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或蒸汽吹扫。
当现场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岗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止漏,此时不得启动车辆。
(十一)
所有车辆全部装卸车完毕、且测爆合格后方可起动点火。
栈台人员指挥车辆依次驶出栈台,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作业完成后,特别注意要收好并挂牢走梯,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二)
应抓紧时间完成卸车任务,尽量减少转输时间。
(十三)
卸车完毕后,应使用高纯氮气将装卸车系统吹扫干净。
(十四)
每次卸车后,应控制中间罐液位尽可能低,然后停止转输泵。
当中间罐压力下降时,应使用高纯氮气补压,使其始终保持微正压。
转输泵房的风机应保持常开状态。
(十五)
装车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十六)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1)雷雨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附近50米内有明火作业;
(4)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
(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具有形成爆炸空间的可能;
(6)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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