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目的探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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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不同于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合同标的是具体明确的,可以是特定的物,也可以是行为,无论是什么都必须明确,否则,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
合同目的是抽象概括的,不是具体的物和行为,而是物和行为背后所隐含的合同当事人的目标。
合同目的可以由合同具体进行规定,也可以根据合同标的结合其他情况进行推定。
2、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
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
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3、多样性。
同一合同标的,可能对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其目的也不尽相同。
每一种合同标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当事人可能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
因此,即使合同标的相同,其目的也可能大相径庭。
如买卖鸡蛋,该鸡蛋可能用于孵小鸡,也可以食用,也可以用于杂技表演。
合同标的同样为鸡蛋,但合同目的多种多样。
4、既可明示也可默示。
有些合同对合同目的进行明确,其合同目的是明示的。
有些不明确,但当事人根据交易的习惯和商业惯例可以推定,其合同目的是默示的。
(三)特许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比较
1、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比较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是指拥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将其该项权利许可他人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使用,并向他人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的一种经济活动。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与特许经营有许多相同之处:
(1)都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
(2)受许方均有地域和期限的限制。
(3)许可种类基本一致。
(4)合同双方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中并没有这一要求。
2、与一般货物买卖比较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产品销售的特许经营与一般货物买卖具备一些相同的特点,比如都有产品作为依托,都存在产品质量、标的物转移时间及风险承担等问题。
但二者的差别是非常明显的:
(1)特许经营中的产品销售是基于特许经营权的取得,买受人只有先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特许经营权,才有资格购买特许产品。
如果没有取得特许经营权,随后的产品销售是不可能实现的。
而一般买卖只是基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非需要买受人先行取得某种权利。
(2)特许经营中的产品销售往往通过多次实现,每一次的销售时间、数量等问题并不确定,而一般买卖通常为一次性销售,即便是分批交付,也会在合同中将交付时间、地点、数量作具体的一次约定。
(3)特许经营中的产品销售,买受人往往忽视产品质量的约定,其更加侧重特许经营权的取得。
而一般买卖中,产品质量的约定通常是头等大事。
通过前述两种比较,不难看出,特许经营更加接近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即便是产品销售的特许经营,也与一般买卖有着本质的区别。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明确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类别中,无疑是对这种观点的肯定。
因此,在探寻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的合同目的时,无法避免地可以参照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而不能参照一般买卖合同来确定合同目的。
毫无疑问,在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中,受许人的合同目的就是取得许可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四)被特许人签订合同的动机
“期望”是一种心理活动。
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期望达到什么目的,首先要考察其动机。
在成为被特许人之前,投资者最初的动机毫无疑问是通过特许加盟获得经济收益。
但这也仅仅是动机,而非目的。
在铺天盖地的特许加盟发财致富的广告中,投资者为特许人发布的广告所吸引,认为通过加盟特许人能够复制其“成功”并获得其理想的经济收益,进而到特许人处实地考察后,投资者欲取得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之目的日益明显。
二、被特许人的合同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被特许人的合同目的在于取得特许经营权和获得持续的经营指导。
1、取得特许经营权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特许人即负有授予被特许人特许经营权的义务,被特许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
特许人通过向被特许人颁发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证及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证、提供代表其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续使其义务得到履行,被特许人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目的即实现。
2、获得持续的经营指导
特许经营权涉及的内容几乎覆盖了所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中,大部分技术含量高,比如专利、专有技术等,普通的被特许人是难以掌握的。
对于被特许人而言,仅仅取得特许经营权,而不知这种权利如何利用,其合同目的显然要落空。
因此,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持续的经营指导,使被特许人熟知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操作程序、技能及其他事项,亦是被特许人重要的合同目的。
而特许人必须做到:
(1)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2)指导被特许人做好开业准备,包括店铺装修、产品陈列等等;
(3)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和培训。
三、关于合同目的的几点争议
笔者在参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诉讼中,被特许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比较多见,在此谨归纳并发表个人观点如下:
1、盈利不是被特许人的合同目的。
盈利只是动机,不是目的。
众所周知,任何经营活动都是有风险的,既然有风险,便存在经营失败的可能。
经营活动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
被特许人的服务质量和经营能力、地区消费水平、店铺地理位置等等,被特许人不能把这种失败的风险全部转嫁于特许人。
但是,一些被特许人在诉讼中,经常主要提及其经营失败、盈利的目的没有实现,亦不能提供其他因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这虽然能引起审判人员的恻隐之心,但是从法律的层面,其诉讼请求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2、在同一区域发展数个被特许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1)在同一区域内,特许人先和A签订普通加盟合同,之后又与B签订独家总代理合同,同时和B约定将此前特许人在该区域发展的普通加盟商的业务交由B
管理,先前加盟商业绩计入B的业绩,特许人不得再在该区域发展加盟商。
在此情况下,对于A而言,其依旧享有约定的特许经营权以及获得特许人持续指导的权利,因此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
对于B而言,因签订合同时已经对先前发展的加盟商有所处理,其独家垄断的特许经营权也完全可以实现。
但是,特许人必须履行“将此前特许人在该区域发展的普通加盟商的业务交由B
管理,先前加盟商业绩计入B的业绩”这一义务,否则B独家垄断之特许经营权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B享有合同解除权。
如果特许人仅仅只是尚未来得及履行该项义务,B就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以及考虑特许人完全同意履行该项义务,B解除合同的请求是不应获得支持的。
(2)在同一区域内,特许人发展多个普通加盟商,特许合同均没有约定独占或垄断性的或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
那么,各加盟商的合同目的均可实现。
如果某一加盟商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是不应获得支持的。
(3)在同一区域内特许人先和A签订独家垄断的加盟合同,之后无论与B签订普通加盟合同还是独家垄断加盟合同,那么,A的合同目的显然不能实现,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3、产品质量问题与货物未调换问题与合同目的无关。
特许经营合同毕竟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其重在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取得。
当特许产品偶尔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货物未调换问题时,可以通过更换、修理或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片面地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
即便这些问题的出现时经常性的,被特许人取得特许经营权这一最重要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但是此时,特许人可能构成合同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被特许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者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救济的权利,而非合同解除权。
4、供应“贴牌”或其他品牌产品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特许人主要经营资源为商品商标,那么其供应给被特许人的特许产品也仅仅限于该商标品牌的产品。
即便是贴牌生产的产品,只要标示的是该商标品牌,特许人就不构成违约,更不会导致被特许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如果供应给被特许人的特许产品绝大部分属于其他品牌,那么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本身就不完整,被特许人的合同目的当然就不能实现。
(2)特许人主要经营资源为服务商标,或者同时拥有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那么,其供应给被特许人的特许产品既可以是该商标品牌的产品,也可以是取得合法授权的其他品牌的产品,即便产品均为贴牌,也均不能导致被特许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一般不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
签订合同之前,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是否可导致被特许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笔者手头的一份判决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
但是,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一般情况下,特许人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很可能其中有诈。
这类案件,如果被特许人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或者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为依据请求解除合同,恐怕更为恰当。
特殊情况下,“特许人”编造其拥有某种特许经营资源、享有某种特许经营权的虚假信息并向被特许人提供,被特许人却信以为真,欲取得这种经营资源的特许经营权,于是签订合同。
但是,“特许人”并非有这种经营资源及经营权。
那么,被特许人既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特许人根本没有特许经营权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纠纷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杨
帆
随着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正朝着法制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已有2600多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等几十个行业和业态,加盟店铺近20万家,提供就业岗位近300万个。
特许经营的发展对于调整、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时,由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只有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商业特许经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特许经营市场也处于一种调整和萎缩的状态,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被市场快速扩张所掩盖的各种矛盾逐渐显现,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成爆炸式递增。
因此,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来说,了解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在诉讼中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很有必要。
一、管辖
管辖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每年都要审理很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而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就双方所作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又占相当比例。
如原告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后,被告却以协议管辖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或是原告起诉后,被告以双方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等。
1、级别管辖
特许经营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域名纠纷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但对特许经营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
2、地域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效的条件:
(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
(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
(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6)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协议不明或协议
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4、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管辖权异议、
首先是管辖权的异议的条件:
(1)应当由当事人提出;
(2)期间: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只能是一审案件。
其次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处理。
该裁定可以上诉,不能申请再审。
二、一审二审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审限是三个月不可以延长,对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审的审限为三个月。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诉讼时效的问题
1、什么是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的核心内容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则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适用的民事权利范围
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物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民法上的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债权请求权。
债权只有通过债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如果债权人长期不行使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则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诉讼时效则通过一定的法定期间的限制,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而产生。
如果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会面临其权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3、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于主观上已明了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指无论权利人于主观上是否明了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对侵害事实已经明了,由于权利人的过错或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必要的注意造成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期间
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
除了以上规定外,对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特殊时效可分为:
一是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二是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三是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
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将会对权利人和义务人发生怎样的效力呢?
仍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为例,如果乙方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法院受理后,如果审理查明诉讼时效确实已经届满,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一方自愿自愿承担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6、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权利人如有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法律应给予一定期限的宽容,使并非由于主观原因不行使权利的当事人能获得时效期间的特殊待遇。
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制度,则是为了满足这些特殊情形而设置的期间优惠法律制度。
一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其他障碍。
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
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和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
二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诉讼”而中断。
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如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解期间时效一直不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
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2)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
这是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3)因“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它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
当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适用于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而且可以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由此可见,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时效中止、中断外,为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救济空间。
四、证据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在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就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
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当事人进行或准备诉讼十分重要。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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