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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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1.1.5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1.1.1.6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1.1.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与实际不符合。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1.2.2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是合法有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1.1.2.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是合法有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1.1.2.4企业新、改、扩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与实际不符。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1.2.3其他
1.2.3.1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3.1.2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
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3.1.3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2:
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禁烟管理。
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
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30)应急管理。
31)安全检查管理。
32)自评等
1.3.2.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一.4.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3.4.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1.3.4.2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1.3.4.3未按规定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5.1: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它相关事项。
1.3.5其他
1.3.5.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
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
1.4.1.2再培训不符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3号令)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2.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1.4.2.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4.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1.4.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1其他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章
1.4.4其他
1.4.4.1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1.4.4.2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1.4.4.3未按照规定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4.1.5: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等九条内容。
1.5.3其他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5.3.2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1.5.3.3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5.3.4未按规定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未按规定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6.4.1:
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进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1.6.4其他
1.6.4.1未按规定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过程管理。
5.6.4.2:
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中,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1
1.8.1.2个体防护装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
1.8.1.3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1.8.1.4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1.8.1.5未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
1.8.1.6未按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范围进行配备。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保养等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
1.8.2.4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5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8.2.6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1.9.1.2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
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9.3.2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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