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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员工,也不是总部代理人。
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加盟店铺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A.没有受过刑事惩罚者。
B.受过总部规定训练,并按规定完毕训练内容,被总部承认合格者。
C.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职工。
第四条:
特许予以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予以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权力。
第五条:
商标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批准加盟店使用商标。
3.本合同终结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
使用范畴和用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范畴和办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步必要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本,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如下行为:
A、减少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行为。
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批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C、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协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取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
2.总部根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构造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互相竞争关系。
第八条:
店址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她因素,加盟店但愿变更规定区域内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以为变更规定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取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协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费用。
第九条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了开设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要与总部另订立该增长建店事项为对象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以为增长店规定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要批准,但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订立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第十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具备特定价值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既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引及协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要向加盟店传授必须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开业前必要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员工参加总部规定教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须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一切费用。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批示,加盟店也必要按批示规定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进修教诲,获得必须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
4.加盟店必要参加一年一至二次定期总会和某些暂时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前三周告知开会时间。
5.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引。
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引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批准,容许总部派遣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所有经营状况。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引时期,容许总部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商品库存、店铺经营、钞票流量、原始票据等关于各种资料。
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状况作绝密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
8.总部依照教诲筹划,随时培训、教诲加盟店店长和员工。
第十二条:
店铺开发有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统一性,加盟店店铺构造、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原则。
2.为维护公司形象统一性,加盟店批准店铺设备、装置、用品、招牌等规格符合总部规定样式。
3.对于营运必须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她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批准使用指定产品,批准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4.确认本条所列各项购买资金所有由加盟店承担。
第十三条:
促销
1.总部要筹划和实行,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各加盟店所产生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承担。
第十四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销售进行如下协助:
A.推荐进货渠道。
B.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C.对设定原则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D.从总部配送商品,保障供货,保证供货质量。
E.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关于销售情报。
F.提供关于促销各种资料。
2.加盟店通过总部推荐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批准保证50%以上商品由总部配送。
由总部配送商品可实行换货,供、换货详细办法为:
A.有保质期产品,乙方保证换货商品保质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并保证所有产品包装、外观完好无损。
B.服饰类商品,从进货之日起,不能超过30天。
C.换货过程中所发生所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D.加盟店需供货货量应提前10-20天告知总部,并附上需货确认清单。
第十五条:
进销价格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状况。
总部应依照公司形象统一性规定和加盟店所在地区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价格建议。
第十六条:
特许金
1.加盟店于订立合同同步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2.规定接受教诲、研修费用为,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调查、开业指引费用。
3.无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半途解约或其她理由,都不归还以上两项费用。
第十七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订立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之间地执行合同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所有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债务。
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充抵告知后,须立即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似钞票,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详细金额为元人民币。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她任何解决。
5.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备规定补偿损失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50%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余下50%保证金,按第十七条第6款执行。
6.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所有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她营业象征两个月后,总部归还加盟店应有该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协助、指引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每天元人民币特许金,支付方式为每一种合同年度开始第一天一次性付清一年。
其中开始加盟第一种年度免收特许金额。
第十九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0%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条:
商品、服务质量管理
1.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营业办法必要遵守总部提供经营手册规定规定和原则。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她办法协助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解决、店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指引,提供关于信息,协助加盟店实行原则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账簿等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精确把握加盟店经营状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格式制作和保存如下文本:
A、传票(或进货原始票据)。
B、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C、客户资料表和会员资料表(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月向总部递交一次当月营业报告书和当月客户资料、会员资料表,递交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
第二十三条:
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要全力以赴提高该店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批准,加盟店不得从事其他营业。
第二十四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要公开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营业报告书及其她关于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应加盟店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加盟店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十二个月内依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应加盟店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献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结后即刻归还总部。
且均不得保存复印件。
6.加盟店对守密义务有违约行为,批准按照侵犯总部知识产权论处。
第二十五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她连锁店名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她加盟业务。
第二十六条:
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她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可随时批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用其她办法。
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从起至止。
2.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批准,可以更新合同。
3.前款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批准,订立总部规定特许连锁合同后成立。
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结后接续成立新合同。
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加盟金,本合同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保证金。
此种状况下,加盟店不得规定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合同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以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结或改正其行为。
超过指定期限无改进,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A.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行总部为改进营业而提出劝告指引。
B.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营业报告书以及总部规定其她报告书等不真实。
C.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她债务。
D.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或其她违约行为。
2.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A.加盟店受到暂时查封、暂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总部同提出申请加盟店之间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合同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其她行业营业店铺。
B.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全面管理和整顿。
C.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批准而擅自出让营业权。
D.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批准而擅自出让本合同规定所有或某些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她处置。
E.加盟店向其她人泄漏公司经营秘密,或让她人使用或向她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F.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她加盟店业务。
G.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铺解散、营业终结、与她人合并或其她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状况变动等,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H.向债权人出让所有或重要某些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I.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布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J.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她人,从所有经营或实际重要某些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K.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L.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M.执法机关政令规定加盟店终结营业。
N.加盟店在订立本合同40天后来仍未开业。
3.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结合同。
A.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B.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防碍了加盟店事业开展。
C.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D.总部违背本合同或不履行规定义务。
E.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F.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G.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H.执法机关政令规定加盟店终结营业。
第二十九条:
协商解约、半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到书面合同,可随时终结本合同。
此时总部收取一半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达公司招牌、物品和其她营业象征两个月后归还。
2.加盟店提前2个月告知总部解约,并同步付清了一切债务,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规定期,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结。
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承担债务。
3.有第二十八条第1、2款中任何一款事由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条:
招牌、商标等撤除
1.无论合同期满还是半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结,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使用权。
2.本合同解除后,加盟店必要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她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积极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规定加盟店承担为之产生一切费用。
第三十一条:
禁止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状况,不再使用相似或类似,或容易引起混同商标、服务标记、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公司其她加盟店利益及会导致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告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及时终结该行为。
第三十二条:
物件归还和债务清算
1.无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结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合同终结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一切债务。
第三十三条:
营业让渡和承继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批准,不得将本合同规定任何权利、店铺营业所有或一某些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她处置。
2.如加盟店以为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困难而有也许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店运营,加盟店经总部批准后,可以将加盟店转让给第三者,此时总部有优先接受权力。
第三十四条:
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商号、商标、服务标记,因自己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承担补偿损失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总部被追索补偿金必须由加盟店承担。
第三十五条:
遇不可抗力免责
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她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办法及其她超越合理控制限度因素导致损失承担。
第三十六条:
损害补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导致损害时,无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补偿损失。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而而解除合同步,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特许金额两倍损失补偿金。
3.加盟店违背合同给总部导致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补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批准可以变更合同。
第三十八条:
确认事项
在订立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阐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也许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店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批准如下事实:
在总部阐明中所展示各种资料只是阐明成功也许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获利承诺。
第三十九条:
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及未规定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批准本合同所有条款,严守本合同条款之内容是双方承诺;
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违约行为。
如有违约,按国家关于法律程序执行,仲裁和诉讼地点为总部所在地法院。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盖章)签字:
(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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