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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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平安使用许可的条件:
〔―〕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平安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平安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平安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平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平安、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打捞或者撤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的条件
〔―〕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㈡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平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方案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平安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平安作业区审批的条件
〔―〕就划定水域的需农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曲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平安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冰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平安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平安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平安、防污染措施。
第十条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
〔―〕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平安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方案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平安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平安、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平安、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平安、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平安、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平安、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副氐平安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平安、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平安、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平安、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平安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童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氐平安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
t行、停泊、作业的平安、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平安、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平安、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平安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合法拥有或者经营,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
船舶登记条例?
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委托经营除外〕。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咸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置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5•境内新造船舶试航的;
6.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的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第十五条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本船籍港船舶;
〔二〕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三〕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方法?
的规定。
第十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的条件:
〔―〕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接收和处理能力;
〔二〕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三〕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平安、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响预案;
〔五〕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平安、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平安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七〕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第十八条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平安与防污染的要求;
㈡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平安与防污染的要求;
〔七〕参与过驳作业的非中国籍船舶的船龄不超过20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通过危险货物申报人员资格考试,捋有有效的合格证明;
〔四〕已与具有船务代理、货运代理资质的申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五〕已接受过执业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能够满足?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那么?
奚13童要求的培训;
〔六〕首次申请危险货物申报人员注册登记的,应当经过在同一个危险货物申报单位连续3个月的危险货物申报业务实习;
〔七〕无?
危险货物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证书?
被停止使用的情形。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辨色力:
无红、绿、蓝色盲;
〔四〕通过危险货物装箱检查人员资格考试,捋有有效的合格证明;
〔五〕已与装箱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已接受过执业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能够满足?
第13童要求的培训;
〔七〕首次危险货物装箱检查人员注册登记的,应当经过在同一个装箱单位连续3个月的危险货物装箱业务实习;
〔八〕无?
被停止使用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的条件: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具有相应资质;
〔二〕已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效劳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海船船员需持有相应的健康证明;
〔三〕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满足规定的效劳资历,适任状况和平安记录良好;
〔五〕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第二十二条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效劳簿;
〔三〕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五〕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从事海船船员效劳业务审批的条件:
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效劳业务的机构的条件
〔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无限航区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效劳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效劳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效劳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效劳业务的机构的条件
〔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无限航区或沿海航区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健立船员效劳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效劳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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