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员B类考试重点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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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员B类考试重点精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通知着眼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出了32条措施和要求。
强调坐到“三个坚持”: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就安全生产工作再次发出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意见》对新时期的工作提出了7项任务。
在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大高危行业”中,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排第一,死亡人数排第二
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从微观经济上来讲,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都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是巨大的,甚至是一个企业或者个人难以承受的。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从“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发展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确立了“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
现已逐步形成了“政府同意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
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企业全面负责,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新思路
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管理的概念:
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封闭原理,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人本原理,人本原理是指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企业各级领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每年至少一次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不伤害原则,“三不伤害“原则是指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或者发现安全隐患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
“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五同时原则要求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这五个工作环节,且有发言权和否定权。
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为:
1安全技术措施2安全教育措施3安全管理措施。
即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责任的认定:
看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没有违法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
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法律责任的种类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而区分的。
1违宪责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
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免除,协议免除。
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的免责。
这种免责权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u,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公开原则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要求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处罚的程序要公开,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了解情况的权利,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
这就是追诉时效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类。
警告。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
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罚款。
是行政主体课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的》的制定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适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
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
适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的目的是: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明确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的不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法》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适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等级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执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6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淘汰、禁止适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适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2年内3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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