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民琼斯的常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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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劳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劳,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法院地法律。
据此可知,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收养效劳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3、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域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关于该案,以下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一样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信应适用台湾地域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能够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域地址明确,能够邮寄送达,但必需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台湾地域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一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爱惜。
选项B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选项C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
选项D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据此可知,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不是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4、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
关于该民事诉讼,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阮某能够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能够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宽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址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能够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能够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能够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宽免权。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项表述不严谨,若双方选择了有实际联系的中国某中级法院,则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选项D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五、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依照中国法律,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裁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裁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
C.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裁决违背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能够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能够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依照互惠原那么,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据此可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决,能够由当事人直接申请。
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六、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后两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案件涉及食物平安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信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标准的指引
【答案解析】此题考核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一)》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标准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爱惜的;
(二)涉及食物或公共卫生平安的;
(三)涉及环境平安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平安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可知,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不仅指民事性质的实体法,还包括行政法规。
7、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说明,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进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明白得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取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此题考核外国法律的查明。
选项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正确。
《最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张某居住在深圳,2020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调派到马来西亚工作,202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21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21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说明,关于张某常常居所地的认定,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年5月,在马来西亚
年12月,在香港
年4月,在北京
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解析】此题考核自然人常常居所地的认定。
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持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址,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常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调派、公事等情形除外。
九、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
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说明,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进程中是不是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之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解析】此题考核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属于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由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的理由。
如果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是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那么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即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的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查明,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10、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路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
依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说明,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以下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应第一依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纳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答案解析】此题考核涉外送达。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必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适用本公约。
因此如果该外国公司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三)项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据此可知,使领馆送达必须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选项D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1一、甲国公民琼斯的常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1二、某甲国公民常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13、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域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14、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可知,该题中并没有说明是什么合同纠纷,是否可以协议管辖是不确定的。
因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故我国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该案。
1五、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1六、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一起设立了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伙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合伙公司记录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紧密,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记录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记录地不一致的,能够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常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据此可知,此题中涉及股东权利义务的事项,应适用记录地法律,即中国法。
17、常常居住于中国的英国公民迈克,乘坐甲国某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国动身,前去中国,途经乙国领空时,飞机失去联系。
假设干年后,迈克的亲属向中国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关于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乙国法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常常居所地法律。
此题中,迈克常常居住于中国,因此适用中国法。
1八、常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一起收养某儿童。
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必需一起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假设发生收养效劳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记录方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记录手续。
夫妻一起收养的,应当一起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因此,甲乙两边不是必需一起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选项C、D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据此可知,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收养效力应适用英国法。
1九、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域进行产品售后效劳,后两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信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调派,能够适用劳务派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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