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通用6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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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条购进食品时,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完毕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须要查验和索取的详细票证,由《食品索证索要制度》作出规定。
从“总经销”、《总代理》供货商选购食品的,还必需检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留存归档备查。
第四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
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将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别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楚标示能量养分素、食用方法和相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运用不当,简单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样,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状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话;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楚标示的。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需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刚好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马上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扬相一样,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扬的内容。
第八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要拒绝进货。
发觉有假冒伪劣食品时,要刚好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者供应进货查验的证明。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选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平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平安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平安,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全院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平安,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需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平安。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记、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需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
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平安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干脆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干脆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平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
一、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根据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
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要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放根据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活泼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自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记;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生产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依据商品的特点和运用要求,须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运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运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运用不当、简单造成商标破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的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需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常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刚好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马上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根据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留意查验是否虚假和误导宣扬的内容。
七、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照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八、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刚好报告当地工伤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平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5
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平安管理,保证加工食品质量平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照实记录选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货查证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凡是本单位选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简称为食品原辅材料)都需遵守本制度。
详细内容
企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须要照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企业生产选购的原辅材料需进行索证索票且证票须要刚好更新完善,面对索证索票的要求内容如下:
1、国内选购的食品原辅材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
2、供货者名称与原料产品标签生产信息一样,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
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与所购原料批次一样。
3、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批检、型检等,批检必需与所购产品一一对应,型检批次和要求根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实施。
4、进口的食品原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5、从流通单位(超市、批发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选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
少量或临时选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方印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选购的,应当索取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从个体工商户选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有公章或签字的生产许可、营业执照复印件,购物凭证或购物清单。
7、从超市选购的畜产品,应存留供盖有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选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从屠宰企业干脆选购,应保留其盖有印章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动物检疫合格证。
8、干脆自农户或农家养殖户选购的初级农产品须要留存农户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9、企业视状况对选购不能供应产品合格证明的组织或个人所供应的产品,根据相应的食品平安标准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本制度由选购管理部门执行,质量管理部门监督其执行状况并适时对食品平安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食品平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6
为规范食材选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选购记录行为,保障师生餐饮平安,依据《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选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选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驾驭餐饮服务食品平安法律学问、餐饮服务食品平安基本学问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选购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选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干脆合同选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合同选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选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合同选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从个体工商户选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合同选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从屠宰企业合同选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合同选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合同选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合同选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材、食品添加剂及食材相关产品选购入库前,餐饮服务供应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选购记录。
选购记录应当照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依次整理、妥当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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