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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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
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二)农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
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原住宅产权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请。
(三)不得申请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情形:
农村村民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存在“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一律不得申请。
四、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鼓励集约节约用地、统一建设农民公寓。
宅基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提出建房申请,递交《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见附件2),并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三)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根据已通过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3、4),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审核意见。
(五)申请人或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申请材料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
(六)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
村民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向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申请人出具的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审查意见;
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5.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
6.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的公示情况报告;
7.设计图。
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方案的确认表(附件5),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两套。
(七)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初步审核。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
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
(八)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区(县级市)牵头部门。
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经初步核查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核。
1.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4)违法用地是否已查处结案。
(5)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市辖10区建筑基底面积是否超过80平方米,从化市、增城市建筑基底面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核;
建筑面积是否超过280平方米。
(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3.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审查:
(1)是否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
(2)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工程师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需持有效资质,设计工程师需持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符合规范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4.涉及农业、林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区(县级市)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决定;
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政务窗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
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区(县级市)牵头部门跟踪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决定。
在联合审核过程中,牵头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建房有关问题进行会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十)区(县级市)牵头部门收集、综合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决定,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6)。
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一)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将审批资料交由政务窗口发还给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监管和验收
(一)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由村民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属地区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竣工图。
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
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规划验收申报表。
区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规划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验收合格的,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农村村民住宅产权登记与发证
申请人备齐产权登记资料向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涉及违法建设的,需提交规划或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理决定通知书及查处结案材料,方可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资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自然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以及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
(四)房屋平面附图。
(五)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房屋门牌证明材料。
(七)其他要求需提交的资料。
七、监督和检查
(一)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建委、城管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国土、建设、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工作。
(二)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级市)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所在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的具体指导工作。
(三)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积极、稳妥、快速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
市建委是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牵头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牵头部门是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遵循“向谁投诉,由谁负责答复”的原则,涉及其他单位的,应转其他单位办理后再由本单位回复投诉人,或者把其他单位的投诉方式告知投诉人。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指引的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八、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3.对农村报名建房情况进行公示的公告
4.农村村民建房公示表
5.《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方案选型表
6.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11月22日印发
一、《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
1、出台《工作指引》的依据是什么?
2、目前我市农村村民建房主要存在什么问题?
3、针对现行农民建房问题我市采取什么解决办法?
二、《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4、《工作指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5、《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我市村镇规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7、我市通过什么办法保障农村建房用地?
三、农村村民关于住宅规划建设的问答
8、什么是“一户一宅”?
9、已结婚并和父母同住,是否具备新建住宅或者原址拆建申请的条件吗?
10、户口已迁出农村,但在城市没有享受福利分房,可以回村申请建房吗?
11、原宅基地房已私下卖与他人,现可以回村重新申请建房吗?
12、申请的住宅有什么标准要求?
13、宅基地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调剂吗?
14、建自家房屋是不是想建多少层就建多少层?
15、如果要建房应注意什么?
16、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程序是什么?
17、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什么资料?
18、递交了申请怎样才算作有效受理?
19、申请受理后多久可以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没被批准,怎么办?
21、领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能自行选择施工队吗?
22、建好住宅怎样申请验收?
23、怎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4、在原有宅基地建房还需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25、要在住宅原址拆建有什么要求?
26、对于农村部分村民违法建设怎么处理?
27、发现村民违法建设该怎么办?
28、集中建房后节余的面积能转作经济发展用地吗?
29、住宅申请建设过程中碰到一些技术问题应向哪里咨询?
30、各区政务窗口详细地址及电话是什么?
附清拆“广州花园”违法建设案例解读分析
答:
根据我市第十次党代会关于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的战略部署,为了深入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工程,有效解决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报建难的问题,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简化农民审请建房的审批程序,指导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规范建房。
一是农民无序建房及违法建设较为严重。
二是历史上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亟待清理。
1999年以前,宅基地使用证由各镇政府负责审批,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一定数量非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
三是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能力极为有限,但盘活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具有较大潜力。
四是报建手续繁杂。
按现行规定,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公告、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现场放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审核书)和办理施工许可等约10个环节程序。
五是由于升学、就业、外迁、移民等原因,存在一户多宅、空心村和新分户村民无地建房共存的现象。
一是出台一个《工作指引》,简化农民建房手续。
二是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两规合一”。
三是实施差异化的农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
三是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增强农民建房用地保障能力。
四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五是疏堵结合有效解决农村无序建房问题。
六是开展宅基地房屋普查。
《工作指引》的制定思路是:
按照“一本通”原则,本着便民、利民、切实解决农民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理顺宅基地建房的报建程序,提出“出台一个指引,搭建一个平台,指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一个政务窗口”,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实现农民住宅报建“一个口进,一个口出”,避免往返跑多趟。
一是规定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和街道办事处所属的行政村村民个人新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二是指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一个政务窗口。
各区(县级市)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管理。
并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三是简化报建程序。
村委会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并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村民小组或经济社根据宅基地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村委会公示并审核,镇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审核。
申请人向区(县级市)专门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牵头部门将申请材料分送区(县级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批,各职能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是简化农民提交资料。
农村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只须提7种基本资料:
一是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是申请人出具的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三是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审查意见;
四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五是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实测图;
六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的公示情况报告;
七是设计图。
其它资料如属村委拥有的由村委自行提供,如属职能部门拥有的由职能部门自行提供,农民不再东奔西跑备齐各种繁杂资料。
五是简化审查内容。
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农民住宅报建的审查只查原则性内容,对农民个人本身不能做到的过高条件予以简化。
农民建房只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个证。
6、我市村庄规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相统一,切实提高规划的管控能力,优化村庄各种空间资源配置,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实行共编共用。
坚持充分发挥区、镇、村主体作用。
构建市、区(县)、镇(街)、村共同参与共编共用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引导村民全程参与规划编制,确保规划落地。
三是保障公共配套设施落地。
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全延伸,实现公共服务设施在乡村地区的全覆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是坚持远近期目标结合。
系统推进村庄规划,有序引导村民建房行为。
一是盘活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资源,积极稳妥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二是支持宅基地调剂使用。
可在本村范围内对存量宅基地使用权限进行合理的调剂。
三是鼓励村民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进行集中建房。
四是探索利用宅基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利用价值和使用效率。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限额的宅基地用于建设自住房屋。
9、已经结婚并和父母同住,是否具备新建住宅或者原址拆建申请的条件?
具备。
凡经公安部门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均可以户为单位提出新建住宅申请或者原址拆建住宅申请。
不可以。
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村民,一律不得申请。
(一)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
(二)市辖十区范围内新批准每户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增城、从化市范围内可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确定;
户均总用地按照非公寓式住宅及公寓式住宅的具体要求确定。
(三)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对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申请建房条件的村民,在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可通过村民自愿协商的方式,在本村范围内对存量宅基地使用权限进行合理的调剂,调剂结果必须经公示。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经协商可给予让出宅基地使用权村民适当的补偿。
被调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村民建筑层数应当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3层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1米,设梯间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
鼓励采用坡屋顶。
(一)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宜不小于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8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宜不小于4米,且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对因用地指标或建设现状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满足上述间距要求的,至少应当满足消防安全间距的要求,并取得邻里业主的同意,如邻里没有明确业主的,应公示后无反对意见。
村委会首先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并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村民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递交《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并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村民小组或经济社根据宅基地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村委会公示并审核,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
镇政府根据城乡规划进行审核,然后,申请人向区(县级市)专门的政务窗口递交7种基本资料,由牵头部门将申请材料分送区(县级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批,各职能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须提交7种基本资料:
村民可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方案,或找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两套。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会指导当场更正;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在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逾期没有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政务窗口必须在确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决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又没被批准怎么办?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同意申请。
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村民接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自行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竣工图,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可以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需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三)规划验收申报表向属地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5个工作日内规划局做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申请人可持申请书、身份证明(含自然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房屋平面附图、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门牌证明材料等资料向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对未纳入“三旧”改造或未完成村改居的村,在原有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不需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但须进行一户一宅和权属审核。
25、要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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