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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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
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
在污水处理单位服务范围内,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取消化粪池。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六条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
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条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1年的临时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
第四章设施养护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
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五)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排水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维修,造成设施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对阻挠、妨碍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汛期将至,市水务局近日组织各区相关权属责任单位对中心城区内涝点加强性清疏、工程改造及重点区域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中心城区内涝地段及重点区域排水设施共计78处,涵隧、站闸6座。
检查发现,有近30%已完成清疏工作的排水管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淤积,近20%的收水口垃圾堵塞严重。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市水务局对属地相关权属单位提出整改措施:
继续开展涵隧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涵隧权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属地区、镇(街)三防部门-市排水主管部门-市三防总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协调机制;
及时跟进应急排水改造工程项目;
督促做好排水管道、收水口清疏及排水井设牌挂网查缺补漏工作。
据了解,经过多年来老城区排水设施改造和内涝治理工作建设,广州市已基本形成了“以防为主、堤库结合、蓄泄兼施”的防洪减灾总体布局,防洪减灾能力大大提高,较好地抵御了历次重大洪涝灾害,切实保护了全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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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图书馆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部(科)室负责,量化到人,层层落实责任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区域划分第四条卫生精细化管理分为五个区域,即:
公共区、阅览区、办公区、休闲区、院落区。
第五条公共区是指楼内各楼层走廊、二楼环廊、会议室、报告厅、卫生间等公用区域。
日常保洁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阅览区是指读者阅览室、自修室等读者阅览场所及馆藏文献库。
日常保洁工作由所属的各部室负责。
第七条办公区是指各部(科)室办公场所。
日常保洁工作由各部(科)室负责。
第八条休闲区是指职工食堂、二楼读者休闲区。
第九条院落区是指正门前广场、南侧门前人行道、西侧门前院落、北侧门前院落。
日常保洁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清扫保洁方法第十条采取馆里统一安排集中清扫和各责任部(科)室日常保洁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馆里每月安排一个周三下午的时间为全馆卫生清扫时间,由各部(科)室对责任区进行全面彻底清扫。
第十二条各部(科)室每天8时至8时30分对所承担的责任区域进行日常保洁。
第四章清扫保洁标准第十四条书架、图书、桌椅、电脑、文件柜等办公用具、设备清洁无尘。
地面(楼梯)光洁,无脏水、无污迹、无泥沙、无灰尘、无杂物。
墙壁(墙砖、楼梯扶手、环廊围栏、屋顶)洁净,无涂抹、无污迹,无乱挂、无乱贴、无灰尘、无蛛网。
门窗、橱窗、指示牌、告示牌、玻璃柜等干净明亮,无损坏、无污迹、无灰尘。
卫生间地面、墙面、隔板、便池、洗手池洁净,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
保持便纸篓、垃圾箱内外清洁。
仪容镜干净明亮;
保洁用具清洁整齐;
卫生间定时消毒、通风,空气清新。
保洁用具清洁整齐。
灭火器、消火栓、暖气片等无污渍、无积尘。
广场及馆正门、侧门前地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无丢弃物。
草坪、花坛及绿化景点内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无丢弃物。
食堂餐厅、厨房、操作间、保管室及读者休闲区洁净无尘,无蛛网;
炊具、厨具消毒干净;
保管室食品陈列有序,池盖等无灰尘,无污渍;
干活制品清洗、漂洗干净,无沙粒、杂物;
蔬菜须去除腐烂、变质或杂草,清洗干净方可加工。
不加工腐烂变质食品。
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穿工作服,带工作帽,着装整齐、干净;
不留长发、长指甲,不戴戒指、手链等饰品;
操作前先洗手,保证食品清洁卫生。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馆风馆纪领导小组将对各部室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和保洁情况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随时个别抽查,对全面检查和个别抽查出的未达标的问题,将依据《关于违反五项纪律处罚的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达标。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从20**年3月18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馆风馆纪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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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级管理常规要求
1、出勤:
每位同学必须增强时间观念,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到校,不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有事要要提前跟班主任请假。
2、仪容仪表:
着装要整齐,不留长发,不染发,不留长指甲,不戴金银手饰等,更不允许纹身和穿奇装异服。
3、文明礼仪:
言谈举止要文明得体,对人友好,不说脏话,不给别人取绰号,要学会互相尊重。
4、两操:
准时出操,人数齐全,入场出场按指定路线,做到快、静、齐。
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
5、三餐:
进餐要做到排队就餐,要节约粮食,不准乱倒剩饭剩菜,在校不吃零食。
6、上课:
课要做到专心听讲,积极配合科任教师,不得打瞌睡,不得大声喧哗,扰乱课堂纪律,不能做与课堂无关的事,如说话,做小动作,看课外书等。
注意师生要互相尊重,平等相处,不允许课堂出现混乱局面。
7、课间:
严禁课间追逐打闹,串班,不得欺负小学生;
不准攀爬护栏,不允许翻墙出校。
要爱护花草,不得践踏,不得损坏公物,违反者,并照价赔偿。
8、两休:
午休铃声响后,教室外不得有人,教室内保持安静;
晚休期间,宿舍内人数齐全,不经班主允许,不得更换宿舍、床铺;
不得在宿舍内充电、点蜡烛、蚊香等。
9、卫生:
日生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教室、宿舍内同学们要保持好个人卫生,不乱扔杂物。
10、其它:
严禁在校内外结伙打架斗殴,打扑克、吸烟、饮酒或到校外上网、看录像等。
二、班级常规管理奖惩细则
1、每位同学每月授予30分的基础学分。
2、加分项:
(1)好人好事每人次加2分
(2)班委会成员每月加6分(3)能勇于揭发班级不良现象或对班级管理能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采用的每人次加4分。
3、减分项:
相关班委发现的一般违纪每次扣2分;
班主任发现的违纪每
次扣4分;
学校值班领导及德育处发现的违纪每次扣8分;
重大违纪(如外出上网、打架斗殴、酗酒等)每次扣20分。
班委成员渎职或许私舞弊的每次扣4分。
4、奖励办法:
凡每月底个人学分在28分以上者授予班级之星一颗,满4颗星授予班级标兵称号,并颁发相应奖品。
5、惩罚办法:
每月学分到20分的同学,班级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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