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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任县委纪委付书记、监察局局长;
2003年4月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3年12月任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2004年至今任乐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职权范围:
主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全面工作。
汪力平
汪力平,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70年7月出生,系滦南县奔城镇人。
1989年7月在阁楼坨张工作;
1990年7月在代张庄乡管理区工作;
1995年11月任共青团乐亭县委副书记;
2000年5月任乐亭县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2006年7月至今任乐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兼县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正科)。
分管科学技术科、计划生育协会。
赵运发
赵运发,男,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1958年2月出生,系乐亭县中堡乡人。
1976年2月在海军直属工程兵部队服役,;
1987年1月在徐店乡政府工作;
1989年4月在县委党史办工作;
1992年7月在乐亭县计划生育局工作;
2000年至今任乐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分管办公室、宣传教育中心。
吕士安
吕士安,男,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60年5月出生,系乐亭县乐亭镇人。
1981年10月在闫各庄医院工作;
1986年10月在中医院工作;
1995年8月任中医院放射科主任;
1997年任中医院办公室主任;
2002年2月任中医院副院长;
2006年至今任乐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分管技术服务站
王彦武
王彦武,男,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1960年3月出生,系乐亭县庞各庄乡人。
1982年3月在青坨乡计生办工作;
1988年3月在新寨工委计生办工作;
1989年3月任乐亭县计划生育局规划政法科科长;
2006年至今任乐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分管规划政法科、综合治理办公室、奖励扶助办公室
内部科室设置
序号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办公室
宋印怀
2
规划政法科
王建华
4632273
3
综合治理办公室
齐文杰
4
科学技术科
武凤林
5
宣传教育中心
习洪业
6
计划生育协会
王克军
7
技术服务站
雷永育
8
奖励扶助办公室
王春祥
科室职责
1、执行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或本部门的决议、决定;
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筹备;
2、协调机关科(室)工作及有关事项督办;
3、起草综合性文件及领导讲话;
4、负责秘书事务、文件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5、负责人事监察室、劳资、职称、老干部、妇联、工会、党团等项工作;
6、负责全县基层计划生育组织建设工作;
7、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承办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事宜;
8、负责局工作汇报、总结的起草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起草及督办落实;
9、负责对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10、负责机关的行政事务、治安保卫和车辆管理工作;
11、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政治学习等工作;
12、负责机关的党风、行风建设;
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
13、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
15、向有关领导汇报所承担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议;
16、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
17、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规划政法科
1、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或本部门的决议,规定,监督、检查基层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制订、草拟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2、负责做好《生育证》审查发放、管理工作;
3、检查、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4、参与计划生育有关审批情况的审查;
5、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
6、负责育龄妇女季服务制度的督导、落实;
7、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向有关领导汇报所承担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2、对人口、城镇特殊人群进行综合治理与服务工作;
3、协调相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4、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科学技术科
1、负责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及有关规章的买施和检查;
2、协同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科研计划,组织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
3、组织优质服务“三大工程”约实施:
组织对病残儿、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评审;
指导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4、负责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乡村生殖健康服务站(室)建设的督导和检查;
5、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及避孕药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6、综合编制全县药具计划,做好药具工作的各项数字统计;
7、负责全县避孕药具的进、销、存业务,做到供求平衡,保证供应,满足需要;
8、宣传普及药具科学知识,推广新型避孕药具,定期考核检查药具的使用效果;
9、督促、检查基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培训避孕药具的管理人员;
10、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1、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或本部门的决议、规定;
2、在县计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主要的社会活动场所和交通要道,设置计划生育标语牌、广告画、宣传橱窗、活动展板等宣传设施,并加强管理,规范宣传内容;
3、协调社会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具有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计划生育文艺宣传活动;
组织征订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推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报刊和图文声像宣传品,并保证发行渠道通畅。
禁止订购未经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的计划生育宣传品和非法出版物。
制作(或监制)反映本地情况,通俗简明的计划生育宣传品。
为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新闻部门和新闻单位提供计划生育新闻稿件和图文声像信息;
4、负责制定全县计划生育中,长期宣传及培训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培训基层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积极分子,为育龄群众开办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座,帮助和指导乡(办)、对口单位人口学校的教学工作,辅导、支持乡、村两级计划生育文艺宣传队开展宣传活动等;
5、向有关领导汇报所承担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6、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1、负责全县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建设,发挥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优势,组织育龄群众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为育龄群众办实事,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
2、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3、完成市协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2、参与育龄群众管理及孕前检测,开展并指导基层做好各种节育手术、优生优育咨询;
3、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及病残等进行鉴定、治疗及技术指导工作;
4、积极参与并负责实施“三大工程”;
5、按照有关规定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新技术和新办法;
6、负责全站工作人员政治、业务学习、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地方政策性法规,协助和协调相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
2、负责奖励救助与扶助的审核、确认、兑现、统计和上报工作;
3、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及政策咨询,及时向主干领导和上级领导反馈情况;
4、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热心服务群众,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职权内容
项目名称:
再生育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开形式:
公开栏
公开范围:
社会
公开时间:
七个工作
收费标准和依据: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6]44号工本费1.5元
承办科室:
办理条件: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
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
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
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县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县、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
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原件;
(2)个人申请;
(3)男女双方单位计划生育婚育证明信
程序、期限:
(1)申请人填写《照顾二胎申请表》并出据有关政见、证明
(2)乡镇计生班审核,报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3)计生局主管科室审核,报主管局长
(4)办理期限:
2周
责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乐亭县人口计生局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流程图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
一个月
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个人申请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核实
单位对申请人书面申请内容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本人的婚育状况出具其婚育状况证明。
场(镇)审查
场(镇)除对申请生育当事人的婚育情况进行核实外,还要对是否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审批
法规科:
对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各种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生育条件;
是否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向主管主任汇报审查情况;
主管主任决定是否提交生育审批领导会议,召集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审批小组成员部分或者全部审查生育审批手续,向主管机构提出异议或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生育,监督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
7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网络
七个工作日
不收费
承办人:
项目介绍:
一、需提供资料
1、申请资格:
各类企事业组织、个人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的涉及计划生育的
统计调查和计划生育系统各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单独、联合或与其它单位
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
2、申办材料:
(一)人口计生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计
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审核函,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本次统计调查目的及可行性必要性分析的书面说明。
(2)统计调查方案,方案应包括:
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
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3)统计调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及解决渠道。
(4)统计调查样表,包括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等技术问题的说明。
(二)人口计生系统外的企事业组织、个人送审统计调查时,应提交如下
材料:
(1)统计调查说明,内容应包括:
统计调查目的;
调查数据的应用范围、
用途;
有无涉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说明。
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经费来源、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
(3)统计调查样表,包括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等技术问题的说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以书面申请为准。
2、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
(二)岗位责任人:
规划政法科科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办材
料齐全、真实可靠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详细登记。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不全的,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必须及时将其原因和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查:
(一)审查标准:
依据《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审查是否:
(1)
符合受理条件。
(2)申办材料齐全、真实可靠。
(三)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进行
审查
(2)根据初审建议,作出拟予批准、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四)审查时限:
4、审定:
(一)审定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本局主管领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
签发行政许可决定,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回规划政法科
(三)审定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
告知行政许可决定及理由
(三)时限:
决定作出,即时告知
6、行政许可的变更:
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自行变动其中的内容。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的,应当向本局提出申请。
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3号令)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所需材料
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
对调查内容进行审查
主办科室同时进行审查
机关科室主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
科长提出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批准
主办科室拟制相关批准文件,报局长签发。
不符合要求,退回。
申请单位或本人取件
向社会公开
1、单位介绍信;
2、其它相关资料。
通知申请单位或本人取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业证书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一、需提供资料:
1、申请表;
2、基础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3、
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4、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科学技术科受理
(1)、审查报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
(2)、告知申
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投诉方式。
3、科学技术科组织考核。
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考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4、主管局长提出审查意见。
未通过考核、审查,由科学技术科通知申请人,并
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5、批准。
6、通知申请人取证
责任人:
4611393监督电话:
461139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项目介绍
一、受理机关: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立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行政
处罚的,应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
三、调查取证:
1、凡处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应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意图。
3、调查、取证的对象与范围。
根据实际需要,调查人员既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又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证人及利害关系人调查询问,收集证据。
4、调查、取证的内容与方法。
调查,应以当事人是否违法,违法的基本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违法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为主要内容。
其方法,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依法进行鉴定、勘验现场和物证,检查当事人或者证据持有人的物证等方式。
同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5、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必须认真按法定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或材料,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6、调查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
四、告知与听证
1、调查结束,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计划生育行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在3日内提出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凡属较大金额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2、举行听证,应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在听证中调查人员应负责介绍案情,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意见,并与当事人辩论与质证。
3、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宣读,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4、当事人到时不出席听证的,听证应予取消。
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举证权利而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听证主持人应宣由听证终止。
因当事人放弃权利取消听证和听证终止的,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
五、作出处罚决定1、调查、取证、听证等工作结束后,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认真审查调查人员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有违法行为,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5)无管辖权的案件,作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决定。
2、对有法定依据,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或对公民作出5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作出1000元以下的处罚决定。
3、对案情重大、复杂,以及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等认定有分歧的案件,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4、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送达
1、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采用法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2、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应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并带回归档。
七、执行
1、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执法人员应及时、正确执行处罚决定书所决定的事项,并告知和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于2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下列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八、建立档案
结案后,应对立案报告,调查取证材料,有关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和归档。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
十二条
公开栏、网络
长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第五十二条,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
终止妊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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