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灶安装及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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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ECS T/CECSXXX:
201X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集成灶安装及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IntegratedCookingAppliance
(征求意见稿)
2019.03.05
中国计划出版社
28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集成灶安装及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IntegratedCookingAppliance
T/CECSXXX:
201X
主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
201X年XX月XX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X 北京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7]014号)的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设计与选型、安装、验收、设备操作和保养。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解释单位(地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邮政编码:
300384)。
主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 次
1总 则 6
2术 语 6
3设计与选型 7
3.1一般规定 7
3.2建筑要求 7
3.3室内燃气 7
3.4烟气排放 7
3.5安全监控 8
3.6配套设备 8
3.7防火 8
3.8选型 9
4安装 9
4.1一般规定 10
4.2燃气 10
4.3电气 11
4.4排烟管 11
4.5调试 12
5验收 12
5.1一般要求 12
5.2安装验收 12
6设备操作和保养 14
6.1操作 14
6.2保养 14
本规程用词说明 14
引用标准名录 15
附:
条文说明 20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 6
2Terms 6
3DesignandSelection 7
3.1Generalrequirements 7
3.2Requirementsofbuilding 7
3.3Indoorgas 7
3.4Fluegasemissions 7
3.5Securitysurveillance 8
3.6Supportingequipment 8
3.7fireprotectionandprevention 8
3.8Selection 9
4Installation 9
4.1Generalrequirements 10
4.2Gas 10
4.3Electrical 11
4.4Exhaustingpipe 11
4.5Debugging 12
5Acceptance 12
5.1Generalrequirements 12
5.2Installationacceptance 12
6Operationandmaintenance 14
6.1Operation. 14
6.2Maintenance 14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 14
Listofquotedstandards 15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0
1总 则
1.0.1为规范集成灶的安装和验收,保证安装工程的质量和用气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住宅中集成灶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和验收。
1.0.3安装的集成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集成灶》CJ/T386的规定,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
1.0.4集成灶安装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集成灶IntegratedCookingAppliance
将家用燃气灶和吸排油烟装置(排烟装置)组合在一起的器具。
2.0.2烟道flue
用以排除燃烧烟气的排烟通道系统。
注:
按排烟型式分为独立烟道(适用1台集成灶)和排气道(适用2台及以上集成灶),按烟道的结构型式分为水平烟道和垂直烟道,与集成灶同步安装的一般称为排气筒或排烟管,与建筑物同步安装的一般称为烟囱或烟道。
2.0.3排气道ventilatingduct
用于排除厨房炊事活动产生的烟气或卫生间浊气的管道制品,为住宅厨房、卫生间共用排气管道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
2.0.4排烟管 exhaustingpipe
由厂家提供的用于将集成灶产生油烟排出的管道制品。
3设计与选型
3.1 一般规定
3.1.1集成灶及其配套使用的安全监控装置等,应根据燃气类别及特性、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
3.1.2安装集成灶的住宅应具有符合集成灶使用要求的供电和供燃气系统。
3.1.3厨房应预留安装集成灶的位置及烟气排放通道。
3.1.4集成灶的安装位置不应在门窗等空气对流强的区域。
3.2 建筑要求
3.2.1安装集成灶的厨房,其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3.2.2安装集成灶的厨房,其电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3.2.3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I类建筑工程室内污染物浓度限量要求。
3.2.4厨房应直通大气,给气口或换气口的横截面积应大于集成灶排烟口的横截面积。
3.3 室内燃气
3.3.1安装集成灶的厨房,其燃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的规定。
3.3.2当海拔高度大于500 m时,集成灶额定压力Pn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中附录B的要求。
3.4 烟气排放
3.4.1当有公共烟道时,应将烟气排入公共烟道。
3.4.2集成灶的油烟排入公共烟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气装置与烟道连接时,烟道的材料及质量(强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的规定;
b)烟道应有足够的排烟能力;
c)烟道的结构应有良好的防倒烟、串烟和漏烟结构;
d)烟道的开孔尺寸应与排烟装置的尺寸相匹配;
e)集成灶不应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个烟道。
3.4.3当无公共烟道时,集成灶的油烟直接排向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a)穿外墙的排烟管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3 m。
进风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9m。
注:
进风口与排气口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3m时,其垂直距离不限。
b)穿外墙的排烟管距下方物体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3 m。
排烟管出口应设置在烟气容易扩散的位置。
c)应在外墙排气口增加防倒烟装置。
d)排烟出口应为防堵塞结构,并应设置止回阀。
3.5 安全监控
3.5.1城镇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3.5.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验收和维护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规定。
3.5.3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
347的规定。
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的规定。
3.6 配套设备
3.6.1橱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厨房》JG/T184的相关规定。
3.6.2橱柜的设计应考虑集成灶的安装、维修和保养的方便性。
3.6.3设计橱柜时,应预留集成灶的安装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橱柜与集成灶双侧宜预留不小于5mm的总空隙;
b)橱柜高度应与集预留成灶高度一致、橱柜前面应与集成灶对齐;
c)橱柜应根据集成灶的选型,设计排烟管、燃气管、电气线的过孔。
3.6.4排烟管穿过橱柜时,排烟管的通道应有牢固支撑,防止排烟管受外力挤压变形。
3.6.5插座距离地面高度不宜低于300mm,并应避开排烟管通道,且易于操作。
3.6.6液化气钢瓶的放置空间应空气流通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3.7 防火
3.7.1集成灶的排烟管宜采用金属材质。
当采用非金属材质时,排烟管、与排烟管相邻的橱柜材料采用难燃材料。
3.7.2集成灶(不包含排烟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3.7.2的规定。
表3.7.2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的最小距离(mm)
间隔距离
上方
侧方
后方
1000(800)
200(0)
200(0)
注:
间隔距离栏中,括号内数值为带金属防热板时的距离。
3.7.3与集成灶相邻的墙面应采用不然材料,当采用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
3.8 选型
3.8.1集成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720的规定。
3.8.2集成灶规定的气源应与所使用的气源一致。
3.8.3集成灶的热负荷应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
当海拔高度大于500m,且供气压力不可调时,应考虑海拔对热负荷的影响。
4 安装
4.1一般规定
4.1.1集成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不得设在地下室。
当集成灶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
(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和机械通风设施。
4.1.2安装集成灶的房间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
4.1.3安装集成灶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2m。
4.1.4集成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相关规定。
4.1.5当2台或2台以上的集成灶并列安装时,燃气管路及排气管路不应串联,电源插头应各自独立,集成灶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0mm。
4.1.6集成灶应按安装说明书、本规程第3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安装。
4.1.7集成灶安装到位后,应对集成灶与橱柜台面之间的空隙进行防水处理。
4.1.8独立安装的集成灶,不宜采用硬管连接;当采用硬管连接时,应对其予以固定,以防止意外移动。
4.2 燃气
4.2.1燃气的类别和供气压力必须与集成灶铭牌上的标识一致。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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