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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定意义上讲,工农产品的比价关系的状态、变化趋势,也就是‘剪刀差’的状态和变化趋势。
工农产品价格及其比较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是客观事实,用某种标准去衡量这种比价的合理性也就是研究‘剪刀差’的有无、大小。
”[2]
剪刀差问题研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出现过两次热潮,一是发生于50年代,针对旧中国遗留的剪刀差和如何缩小它展开的,以1956年毛泽东在《十大关系》中提出缩小剪刀差、不学苏联后开展大规模研究为高潮。
当时主要是研究比价问题,即现在所说的“比价剪刀差”。
到1959年,随着工农产品比价缩小到抗战前的水平,一般都认为剪刀差问题解决了,中国已经不存在剪刀差了。
第二次研究热潮发生于70年代末,一直持续到90年代初期。
1978年以后,鉴于工农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工农产品交换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用比价剪刀差理论显然不能解释。
为配合改革,人们开始从价值的角度去研究剪刀差问题,即现在所说的“比值剪刀差”。
由于计算和比较价值是件复杂困难的事,特别是在认为价格不能准确表示价值的条件下,因此关于比值剪刀差的研究引起不少人的兴趣,采用了多种计算方法,产生了很多研究成果。
较早研究剪刀差问题的黄达认为:
实际资料告诉我们,要想在剪刀差的变动中,也即在工业品价格指数和农产品价格指数的对比变动中找出“等价交换“的点是不可能的。
“剪刀差和劳动价值论中的等价交换之间存在着什么联系,也还是远未搞清的问题。
”[3]因此,黄达只能在如下两个理论前提下:
(1)“在资本主义世界,剪刀差问题的实质是先进的资本主义工业剥削落后的农业,是先进的资本主义工业城市剥削落后的农村,是先进的资本主义工业国剥削落后的农业国,特别是附属国和殖民地。
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关系而产生的一个现象。
”
(2)“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出现始于鸦片战争之后”的理论前提下,考察近代工农产品比价变动情况。
黄达得出如下结论:
鸦片战争以来,工农产品比价“在不断上下波动的过程中,剪子口张张合合,有时差距很大,但却有一定的界限。
就上述的将近百年间看,不论基期选定在何处,工业品换取农产品的指数,其波动的上限与下限之比很少能突破100%。
”但是20世纪30年代,由于受世界性的农业危机影响,中国农产品的价格猛跌,剪刀差急速扩大,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受战争的影响,剪刀差继续扩大。
1950年工业品换取农产品的指数,比1930-1936年的平均水平约扩大了34·
5%。
[4]因此,他对50年代至改革开放以前讨论缩小剪刀差问题时往往以1930-1936年为基期,表示怀疑。
但同时也认为并不能拿工业品换取农产品指数的特低点1926年为“基本按价值交换的点”,因而这个点无法确定。
叶善蓬著的《新中国价格简史》叙述剪刀差问题时,即是按照当时的概念,如上所述,以1930-1936年为基期的,这的确也是50年代政府缩小工农产品价格比的参照系和目标。
叶叙述,到1957年剪刀差基本缩小到抗战前的水平。
对于1958-1978年的剪刀差,则认为表面上看工农产品比价,即剪刀差在缩小,“从1952年到197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72·
4%,而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0·
1%,但同期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61·
5%,而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提高了24·
8%。
在剔除了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之后,从等价交换的角度考察,剪刀差扩大了20%左右。
”[5]
李子超等编著的《当代中国价格简史》也认为“新中国的剪刀差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
”[6]到1957年基本缩小到抗战前的水平。
对于1958年以后的农产品价格,认为偏离价值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幅度大,这主要是由于压抑农民积极性和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体制和政策造成的。
[7]
严瑞珍等则认为:
“剪刀差有两种表现形式,以价格动态表现和以价格偏离价值程度表现。
价格动态表现的剪刀差称比价剪刀差,指以一定时间为基期,工业品价格相对愈来愈高,农产品价格相对愈来愈低,在统计图上呈张开的剪刀状。
……但是,判断商品交换的价格是否合理,不能仅仅依据商品价格本身如何变化,还要看商品本身所包含价值量的变化。
事实上,比值剪刀差才真正反映剪刀差的实质。
”[8]
王耕今等使用的概念为:
“所谓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是指在交换过程中人为地压低农产品价格、抬高工业品价格。
”一是从价值的角度看,农产品按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而工业品则按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这种由价格反映的价值差距就是剪刀差;
二是从交换的角度看,将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价格视为“等价交换”,而将垄断造成的对市场价格的偏离视为“不等价交换”,这种国家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偏离就是剪刀差。
[9]
王忠海则认为:
应该还“剪刀差”的本来面目,及“超额税”型剪刀差理论。
沿袭斯大林时期的提法,专指政府强制压低农产品价格、提高或相对提高工业品价格,使资金从农业“流入”工业的现象。
[10]
张西营、邢莹则认为:
“剪刀差”是理论界对不合理的工农业产品比价关系的形象概括。
从一定意义上讲,工农产品的比价关系的状态、变化趋势,也就是“剪刀差”的状态和变化趋势。
工农产品价格及其比较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是客观事实,用某种标准去衡量这种比价的合理性也就是研究“剪刀差”的有无、大小。
研究表明,在封建社会,宫廷贵族凭借国家工具,对农民实行掠夺性的价格政策,出现过一定程度的“剪刀差”;
当代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原苏联阵营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与我们类似的“剪刀差”;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农产品过剩,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出发,对农产品实行支持价格,形成一种“逆向剪刀差”或“反剪刀差”。
可见,理论界虽然对“剪刀差”的有无、方向、大小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总的说来“剪刀差”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是清晰的。
“剪刀差”的狭义概念固然出自原苏联,却未曾妨碍和局限我们对其进行的深化和运用。
既然工农业产品比价是一个客观存在,而该比价又随各种经济关系、经济背景变化而变化,在以往的探索中我们已把不合理的比价关系(交换关系)称为“剪刀差”,现在和未来也同样可以将不合理的比价关系称为“剪刀差”。
[11]
韩志荣则认为:
“工农商品比价剪刀差计算公式为:
工农业商品交换比价指数=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100。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
把这个公式中的分子作为分母。
计算结果,小于100,表示农产品收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的上涨,为剪刀差缩小,对农民有利,农民的贸易条件改善;
大于100,表示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上涨超过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上涨,称为剪刀差扩大,对农民不利,农民的贸易条件恶化。
”“有的教科书和文章把商品比价剪刀差定义为‘是一种不等价的交换’,笔者认为这与上述计算公式不符,与它在历史上的本来面貌不符。
因此,我把商品比价剪刀差定义为‘工农业商品比价剪刀差是指工农业商品价格变化趋势的一种经济现象’。
从上述大家公认的计算公式看,它是以工农商品价格指数为根据,着眼于价格水平的变化,根本不涉及成本升降以及价值量的变化问题。
当然,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的变化可能包括价值量变化以及其他经济、政治方面的原因,这是需要另外深入研究的问题,但工农商品比价剪刀差本身并不涉及价值量的问题。
农民不知道农产品的价值量增加了没有,但农产品交换工业品的数量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农民心理是有数的。
因此,比价剪刀差具有最直观、最敏感、最为重要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
”为了补充比价剪刀差的不足,他又提出“农民收支比价剪刀差”和“工农收入剪刀差”两个概念。
[12]
三、关于剪刀差的计算方法
对于剪刀差差额的计算,显然如前面黄达所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由于建国以来的30年里,工农产品比价在缩小而人们感觉剪刀差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在扩大,因此比价剪刀差理论“失灵”的情况下,比值剪刀差理论则大行其道。
人们用来计算工农业产品“等价交换”点的办法只能是其价值,而价值中难于计算的,又是工农业产品各自包含的必要社会劳动。
于是折合工农业劳动的方法就成为计算剪刀差的关键问题。
一个工业劳动力折合的农业劳动力越多,价值剪刀差就越小,反之,价值剪刀差就越大。
最早计算价值剪刀差中工农业劳动比的方法,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业劳动者与农业劳动者的报酬来折算,认为劳动报酬的差别基本上反映了他们之间的劳动差别:
我国平均每个工人的月工资60余元,扣除节假日,平均每天2·
4元左右,而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的日工分值暂定为0·
8元,因此得出三个农民的劳动等于一个工人的劳动。
按照这个比例计算,1952年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17·
4%,同期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27·
3%,剪刀差差额为102·
3亿元;
1957年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33·
6%,同期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38·
8%,剪刀差差额为271·
6亿元;
1977年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34·
0%,同期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19·
6%,剪刀差差额为690·
7亿元。
[13]
李炳坤认为上述折算方法不科学:
工人的报酬是农民的3倍,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工业品高于价值、农产品低于价值造成的,这种把问题的结果作为研究同一问题的前提,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他采用与我国比较的办法来折算:
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是一个工业劳动力等于一个农业劳动力;
苏联自己公布的数字为一个工业劳动力大体等于1·
4个农业劳动力;
考虑到中国工农业劳动的复杂程度差别比苏联大,可定为一个工业劳动力等于两个农业劳动力。
按照这个比例计算,1952年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22·
6%,同期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42·
0%,剪刀差差额为141·
2亿元;
1957年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38·
8%,同期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53·
9%,剪刀差差额为339·
9亿元;
1977年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14·
1%,同期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28·
5%,剪刀差差额为934·
8亿元。
[14]
据杨方勋说:
苏联剪刀差的计算方法,是采用先把工业和农业的劳动换算成可比劳动,然后用这种可比劳动所应创造的价值分别与工农业总产值进行比较,其背离的幅度,就是价格剪刀差的大小。
可比劳动的换算方法是:
由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差别,把工业部门工人的劳动作为标准劳动,等于1,把国营农场工人的劳动打15%的折扣,等于0·
85,把集体农庄庄员的劳动打30%的折扣,等于0·
7。
这样折算是考虑了农业中一年劳动的天数、劳动力的强弱、劳动的技艺都与工业有差别;
这个折算,还参照了苏联工业、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劳动报酬水平。
上述计算的结果,苏联1976年的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17%,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3·
5%,剪刀差差额为20·
[15]上述计算方法,是以工农业中不存在过剩劳动力为前提的。
严瑞珍则按照工农业劳动者的文化程度进行折算:
“首先,通过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得出工农业劳动力受教育年限的差别,再乘以教育费用,计算出工农业劳动力在熟练程度上的折合系数0.7;
其次,通过半、辅农业劳动力折合相当于工业的整劳力及农业中剩余劳动力的存在,求出折合率0.645;
综合上述的两个因素,农业劳力折合成工业劳力的折合系数为0.45(=1×
0.7×
0.645),即一个农民在劳动能力上大体相当于0.45个工人。
”根据这一折合系数计算,1982年按全部农产品计算的价格转移总额为740亿元。
但是,真正从农业中通过剪刀差转移出农业的只是商品农产品部分,故剪刀差的绝对额应是288亿元。
“我们有了1982年作为基期的剪刀差的值,就可以计算其他任何一年(目标年)的剪刀差。
办法是:
首先找出影响剪刀差变化的诸因子,求出目标年诸因子与1982年相应诸因子的相对数,然后根据这些因子与剪刀差有关指标的比例关系,间接求得目标年的剪刀差。
考虑到整个计算要以基期(1982年)的剪刀差的值为参照数,从而把这种方法命名为比值剪刀差动态变化相对基期求值法。
”[16]
严瑞珍的计算结果为:
“1952年以来,中国剪刀差的变化经历了两个阶段:
1978年以前逐步扩大,价格与价值相背离,最严重的为1978年,剪刀差比1955年扩大44.65%,达364亿元,相对量上升到25.5%,农民每创造100元产值,通过剪刀差无偿流失25.5元。
1978年以来,剪刀差大幅度缩小,1982年比1978年缩小58.97%,1984年、1986年又分别缩小了6.54%和4.55%。
但1986年仍然存在剪刀差,达292亿元,而1987年比1986年又稍稍扩大了1.44%。
”“从1953年到1985年全国预算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共7678亿元,平均每年240亿元左右,大体相当于每年的剪刀差绝对额。
可以说,30多年来国家工业化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剪刀差取得的,是剪刀差奠定了中国工业现代化的初步基础。
”[17]
李微也赞同并采用了严瑞珍的这种计算方法。
她的计算结果为:
1953-1978年间,农民出售农产品少获得的货币收入为2612·
6亿元,农民购买工业品多付出的货币为763亿元,即剪刀差的差额为3375·
6亿元。
[18]与此同时,她与冯海发采用上述方法计算的结果为:
“1952—1990年间,我国农业通过“剪刀差”方式为工业化提供了高达8708亿元的资金积累,平均每年223亿元。
”[19]
另外,还有按照劳动力生产装备的价值比来折算工农业劳动的。
采用这种计算方法的人认为:
一个劳动力的生产装备如何对其创造价值的大小有很大影响;
劳动创造价值,资金亦应支付报酬。
这种方法根据有关资料计算了1980年固定资产装备情况:
全国工农业可比劳动力平均固定资产装备额为1788元,其中工业劳动力人均5595元,农业劳动力人均765元,一个工人相当于7·
3个农民。
[20]根据这种计算方法,反而出现少量的反剪刀差。
但是这种计算方法和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一是农业固定资产是估计推算的,没有包括土地;
二是从经验上也难以相信一个工人相当于7个农民。
韩志荣对上述几种计算方法均不满意,认为没有考虑到工业品的内部交换问题、农产品的商品率问题,以及工农业产品交换中的工业品结构问题等因素,他考虑到上述因素和参考国内外工业利润率,认为“我的初步看法是:
我国工农业商品比值剪刀差问题不是很大,即使有也很小”。
[21]
进入90年代以后,王耕今等从前述的两个角度出发,认为前述的几种计算剪刀差的方法不够准确,于是另外采用了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从价值角度,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原理,按照劳动生产率变化来计算剪刀差。
其前提是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变化完全受劳动生产率变化的影响,并从理论上假定1952年工农产品价格水平是合理的。
计算结果为:
在1953-1978年的26年间,农产品国家收购价格低于其价值90%左右;
工业品中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高于其价值44%左右。
这种计算方法显然有两个问题:
一是农业劳动力和工业劳动力的素质和有效劳动时间上有很大差异(可以表现为劳动力价格),因此其活的劳动也不能只从劳动力数量上和劳动时间上比较,农业劳动主要是简单体力劳动;
并且由于农业劳动力过剩严重,平均每个劳动力的有效劳动日很短,这与工业劳动几乎不能相比。
第二,国家收购的农产品应该扣除返销于农村的那部分,同样,销往农村的工业品还应该包括生活资料,这部分比重很大,并且价格与城市一样不高。
上述折算,没有扣除农业中存在的大量剩余劳动力,王耕今等的理由是:
“农业剩余劳动力(实际上是季节性剩余)虽然从理论上说不创造新的价值,但在实际上却要参与分享新创造的价值,否则这部分劳动力就无法实现自身的再生产。
因此,计算农业劳动生产率时不应把剩余劳动力剔除出去,这样才能反映包含着经济结构变动和技术变动关系的劳动生产率的真实含义。
”[22]问题在于,第一,这里计算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目的是要计算农产品的价值,用于与工业品比较,因此农产品上凝聚的劳动应是必要劳动或有效劳动,而不是劳动力的数量和劳动的数量;
第二,改革开放前中国农业因体制原因滞留着大量剩余劳动力,几乎是不争的事实,把这些人也列入计算农业劳动生产率,显然不能真实反映中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根据计算,1953-1978年的26年里,国家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剥夺农业积累的金额达8019·
7亿元,平均每年308·
45亿元;
同期,通过抬高工业品价格剥夺农业积累的金额达1475·
24亿元,平均每年56·
74亿元;
两项合计达9494·
94亿元。
[23]
王耕今等的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按照国家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计算的。
其所采用“计划价格”是采用包括超购加价在内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所采用的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是集市贸易消费品价格指数。
根据这种方法,农产品剪刀差主要集中在1960-1978年的19年间,平均差价在58·
5%;
这19年累计两种农副产品价格差额为1958·
71亿元,平均每年103·
09亿元;
其中粮食一项的差额累计达644·
6亿元,平均每年33·
93亿元。
这种方法虽然可能比前一种按照工农业劳动生产率计算更准确,但是也存在一个问题,即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后,自由市场价格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市场价格”,因为在短缺和持币待购的条件下,加上自由市场农副产品供给非常有限,其价格应该高于完全开放的市场价格,这种差额可以与1953年统购统销前的市场价格相比推算出来。
但是王耕今等则认为这种方法“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24]
崔晓黎也是采用这种方法。
他通过农产品(主要是粮食)的国家统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来计算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到底从农民那里获取了多少无偿的资金。
他的计算结果为:
1959年以前,粮食供销不存在显著的牌市差价;
“1960年以后,仅粮食一项通过牌市差价农民实际多贡献的总金额为1318·
14亿元,加上农业税(均按可比市价计算下同),总额为3053·
1960年以前的农业税总金额合计为224·
27亿元。
这样计算,自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来,直到1984年,农民实际的无偿贡献总额为3282·
97亿元。
其它经济作物、畜产品及农副产品的无偿贡献份额,按该项收入通常占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的概数计算,大约不低于1000亿元,这样全部总额就达到4282·
”[25]按照上述计算,如果减去农业税,农民通过牌市差价给国家的无偿贡献为2323·
14亿元。
温铁军在《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一书中也引用了上述估算方法:
“据估算,1959-1984年国家征购粮食共约1·
25万亿公斤。
统购与市场价格的差额约为2500亿元。
”[26]
此外,还有一些没有说明计算方法的数字。
如根据张象枢等的计算,1952-1986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业中隐蔽地抽走了5823·
74亿元,加上农业为国家交纳的税收1044·
38亿元,两项合计6868·
12亿元,约占农业新创价值的18·
[27]另根据国务院农业发展研究中心1986年的推算和温铁军引用,“1953-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的25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总额估计在6000-8000亿元。
而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国家工业固定资产总计不过9000多亿元。
因此可以认为,中国的国家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主要来源于农业。
”[28]
又如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农业投入”总课题组估计,在1950-1978年的29年中,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入为978亿元,财政支农支出1577亿元,政府提取农业剩余净额为4500亿元,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出的资金净额达155亿元。
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入为1755亿元,财政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提取农业剩余净额为12986亿元,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出的资金净额达811亿元。
[29]
四、回到价值规律的计算方法和结果
我赞同张西营、邢莹关于“剪刀差”问题已经由原来的狭义发展为广义的,即对工农业产品比价的研究。
但是作为对特定的计划经济历史阶段剪刀差的研究,仍然应该遵循狭义的概念,从剪刀差是政府制定的工农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背离的角度,研究农业剩余是怎样转化为工业利润并成为国家工业化积累的。
要研究这个问题,由于产品的价值难以判断,而价格的变动则是可查的,因此还得回到最基本的原理,即价值规律:
在市场条件下,产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根据这种认识,我认为在研究1949-1978年“剪刀差”情况时,可以假设:
在比较充分的市场条件下,即市场配置资源的环境里,即使在某一时期因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慢于工业而存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但是这种剪刀差不仅是工业化过程的自然规律,而且是有利于农民向工业转移和加速工业化的,因而最终是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因而对此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说不必人为地依据某种理论来规定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
依据这个假设,我们可以姑且认为:
在工农产品自由交换的市场条件下,1953年统购统销以前剪刀差即使存在,也是合理的(尽管此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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