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管治与用地布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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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可持续发展原则
1.2.2以人为本原则
1.2.3集约化原则
1.2.4生态原则
1.2.5城乡一体化原则
1.3都市圈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策略
1.3.1打造生态、可持续的用地框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建设用地布局是不断变化的、不稳定的,而生态用地布局则是相对不变的、稳定的,因此,在进行城市用地布局时,前瞻性的先考虑区域性生态系统的布局,将有利于城市发展环境的生态性、可持续性。
以松花江、哈尔滨市三环、四环以及哈五、哈阿、哈双、哈同、哈伊和哈大六条高速公路两侧的绿色廊道为骨架,将都市圈内的河流、林地、水库、农田等生态基质有机组织,融通联合,形成“一带、一岛、两环、六廊”的生态系统框架。
创建“城在绿中、绿在城中、满城流绿、绿流满城”的流绿都市圈。
1.3.2有序开发土地资源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也将会不断增大。
但是城市建设用地的后备资源却十分有限。
因此,在进行土地资源开发时,应立足于长远发展的要求,在满足现状的基础上,也为未来发展预留充分的地上以及地下空间。
注重时序,分清重点,走可持续开发之路。
近期,应为调整与开发双管齐下:
对现有城市用地进行调整,将不符合城市性质的用地外迁,进行土地整理,挖掘现有用地的潜力;
同时,大力进行开发区的建设,重点开发哈尔滨市及各城关镇有效辐射半径内以及“T”形交通廊道沿线的十一个产业集聚区:
宾县—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城—双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城—新兴乡工业新区、五常—牛家工业区、阿城—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城—新华新区、尚志—尚志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工业园区、对青山工业区、万宝工业新区、肇东—肇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承接城市外迁工业、企业。
今后,工业用地一律布局于各开发区中。
对于江北、群利等未来城市用地发展的战略用地地区,更应长远考虑,合理开发,为未来发展留有充足的空间。
1.3.3注重不同用地的开发强度,引入“空间准入”的用地规则
不同区域可承载的开发度不同,因此在规划中应通过"
空间准入"
规则(空间供给的多少、分区发展的限制等)的制定来调控城市各部分用地的开发强度。
临江地区作为重要的生态廊道区域,应注重对其生态环境的保护,严禁进行各种规模的污染性工业用地开发。
松北开发区近期建设应避免大规模、大强度的无序开发。
对于哈尔滨市周边的六个城市,尤其是都市圈上风向、河流上游的城市,其开发区的引进项目尽量避免带有污染性。
1.3.4合理确定土地的利用方向
同一块用地的合理用途可以有若干种,但是,最佳方案是统筹全局、考虑不同用途稀缺程度的基础上,确定该用地的最终用途,使得地尽其用。
1.3.5重点开发优势地区
由滨洲、滨绥、哈大、京哈铁路形成的“T”字形交通带是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
应充分利用该区的集聚效应,以哈尔滨市为核心,重点开发沿线的肇东、阿城、尚志、双城四市,打造黑龙江省的“T”字形经济发展黄金轴带,带动都市区的整体发展。
1.3.6协调跨界发展问题
淡化行政区域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统筹区域开发观念,以利益主体自愿结合为基础,开展区域各单元之间的全方位、多种形式的开发合作。
包括不同行政区之间的土地资源整合开发,以利于促进空间发展的连续性,优化都市圈的土地利用布局。
(宾县宾西开发区用地因与不足的问题)
2.都市圈区域空间管治
2.1都市圈空间管治的目标与原则
2.1.1都市圈空间管治的目标
都市圈空间管治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和协调都市圈空间资源的分配与开发,达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
2.1.2都市圈空间管治的原则
(1)促进区域要素与产业的合理空间集聚
针对地区之间盲目竞争上项目、产业布局分散、重复建设等问题,从空间布局引导与调控的角度,促进哈尔滨都市圈主导产业的空间集聚,这将有利于产业集群的形成与产业整体竞争力的增强。
(2)加快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整合进程
空间管治规划要从哈尔滨都市圈整体发展的角度,协调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区及各县市区之间的产业分工与合作、资源利用和空间布局,实现地区社会经济的整合发展,以逐步消除区域经济与城镇发展的“二元”结构差异。
(3)加大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力度
透过历史遗存可以把脉城市的发展,彰显城市的人文特色。
历史文化资源是塑城市地域特色的重要财富。
因此,应加大对其的保护力度。
(4)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通过对都市圈内各种生态基质、斑块、廊道及其间联系用地的引导与调控,达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建立有机联系的都市圈生态系统,促进都市圈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2都市圈的管治分区
2.2.1区域生态用地区
主要指都市圈生态安全格局的构成要素,包括区域内的河流、湿地、山体森林、水库、林网廊道、各级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区域绿地、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耕地。
这些区域一经划定,就必须按相关法规严格保护。
2.2.2历史文化保护用地区
主要是指哈尔滨市道里、道外、南岗老城区历史遗迹集中地域以及阿城市的金上京会宁府博物馆、双城市的魁星楼承旭门、“四野”前线指挥部旧址等上一轮总体规划中划定需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
对这些地域,市政府应视保护等级的不同进行相应的保护,保护遗迹及周边建设风格的协调。
2.2.3基本农田保护区
2.2.4核心经济提升区
主要是围绕哈尔滨市核心区10公里范围内的地域,基本上为哈尔滨市的建成区,是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核心圈。
该区域应“退二进三”、“退二进二”,外迁传统工业,发展新兴三产,提升城市产业层次。
2.2.5战略空间发展区
指以哈尔滨为核心的10——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是以工业经济为主导的强联系圈,重点容纳哈市中心城市向外扩散的传统工业,同时,根据各乡镇县市的资源特点,可发展新兴生态旅游、农产品深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等产业。
另外,还应重点发展住宅房地产,吸纳哈尔滨中心城市向外疏散的城市人口,所以战略空间发展区是中心城市的通勤圈。
2.2.6经济推动发展区
指以哈尔滨为核心的30——5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是老工业基地改造中哈尔滨市“退二进三”产业调整的重要承接地。
鼓励该区开发区的建设,以产业集聚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区域整体竞争力。
2.2.7产业调整区
主要是指哈尔滨市东部的哈东工业区,成高子、新香坊、团结、动力东侧等地区。
这些区域的发展任务是优化和整合,即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迁出重污染企业,净化、美化阿什河生态环境。
2.2.8区内重要交通廊道地区
主要是指哈尔滨市2004年总体规划中规划建设的地铁及轻轨地区,应以战略性的眼光为其发展建设预留充足的空间。
区内重要交通廊道地区一经划定,必须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
2.2.9区域重要交通廊道地区
主要是指哈五、哈阿、哈双、哈同、哈伊和哈大六条高速公路以及滨洲、滨绥、哈大铁路以及规划的具有重大区际意义的交通轴带区域。
这些通道的控制是构筑区域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保障,对实现区域发展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区域重要交通廊道地区一经划定,必须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
2.2.10一般政策地区
一般政策区是指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地区。
该区处于都市圈引力的边缘地带,受哈尔滨市的影响带动作用较小。
重点发展该区域的城镇,以点带轴、以轴带面,以促进整个地区的发展。
2.3都市圈区域空间管治措施
2.3.1严控管治
(1)管治范围
严控管治区域包括区域生态用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区内重要交通廊道区和区域重要交通廊道区。
严控管治的内涵是市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进行强制性监督控制,由各县级市政府实施日常管理和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用地:
主要是指都市圈生态安全格局的各组成要素,包括区内的松花江流域水系(树枝状蓝带)、哈市外环、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带(风车状绿廊)、宾县、阿城、尚志和五常四市内的山体林地(面状绿核)、肇东、双城两市内的三北防护林网、都市圈内水库及周边防护区域以及各种公园、保护区、风景区等。
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的划定由哈尔滨市政府及各县级市政府共同完成,由哈尔滨市政府制定绿地划定的标准和原则,各县级市政府具体堪定区域生态用地的边界坐标,并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这些地区的范围一旦划定,就必须按相关法规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更改,区域生态用地的调整必须经哈尔滨市政府同意。
基本农田用地:
包括哈尔滨市周边地域内被划为基本农田用地的区域。
基本农田的用地区主要根据各县级市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区域来界定。
基本农田具有农产品的保障地以及区域生态基质的双重重要角色,因此,更应注重对它的保护力度。
各市不得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用地。
历史文化保护用地:
主要是指哈尔滨市中心区道里、道外历史文物保护区,以及双城的金源文化保护区、四野司令部以及上一轮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具有保护意义的历史遗存。
历史文化保护用地的划定主要由哈尔滨市文化局来完成。
对具有保护意义的区域历史遗存资源分类划等。
在划定的重要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严格限制进行各种建设行为,务必使各种新建建筑物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风格协调、相融。
区内重要交通廊道区:
主要是指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规划的地铁及轻轨发展用地。
具体包括地铁“1号线”新疆大街——团结镇段、地铁“2号线”成高子镇——呼兰开发区段、地铁“3号线”红旗大街——红旗大街段、地铁“5号线”群力新区——龙凤路段以及轻轨“4号线”呼兰站——王岗段、轻轨“4号线支线”省政府——化工路段、轻轨“5号线支线”新亭街——高新技术开发区段、轻轨“6号线”江湾——松北区站段。
该类地区应以哈尔滨市200年城市总体规划为法律依据进行规划控制,保护地下及地上战略性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
区域重要交通廊道区:
主要是指哈五、哈阿、哈双、哈同、哈伊和哈大六条高速公路、滨洲、滨绥、哈大铁路以及规划的具有重大区际意义的交通轴带区域。
对该类地区实施管治的目的是通过在各城镇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中预留重要的交通通道用地,保护战略性空间资源,充分发挥区域交通设施对城市发展的带动作用,减少区域交通设施实施过程中对城镇的干扰。
(2)管治措施
实施严控管治的方式是,由市政府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文化、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依据法规进行管理,并由“哈尔滨都市圈规划协调小组”进行协调、监督。
区域生态用地、历史文化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区内重要交通廊道和区域重要交通廊道区控制纳入城乡规划审批体系,成为规划报批和项目报建的重要环节。
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区域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区“紫线”、基本农田“绿线”和区域重要交通廊道“红线”保护与控制政策,凡涉及到“绿线”、“紫线”、“红线”的规划应准确标注,不得擅自更改和挪动,项目报建应严格审查,防止侵占。
强化对“绿线”、“紫线”、“红线”的监督手段,通过遥感监测、群众举报手段对“绿线”、“紫线”、“红线”管理进行跟踪监督。
2.3.2调控管治
调控管治区包括核心提升区、战略空间发展区、产业调整区。
其中,核心提升区指哈尔滨中心城区,战略空间发展区包括哈市江北开发区、呼兰地区、哈市东部群力地区,产业调整区主要包括哈尔滨市东部的哈东工业区,成高子、新香坊、团结、动力东侧等地区。
调控管治是由市政府以规划、指引、仲裁等调控手段进行管治,由各级城市政府负责具体开发建设的地区。
调控管治区涉及都市圈以及城市内最有价值的空间开发资源。
对这些空间资源的战略发展目标,既要提供发展所必须的资源和设施条件,又要防止与区域发展目标不一致,与主要的功能相矛盾的开发行为,保护有限的空间资源。
同时要控制发展中项目选择不当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防止对周边地区和相邻城市造成环境污染。
市政府实施调控管治的手段是规划与发展指引。
指引包括地区重点发展职能的类型和内容,适宜发展的辅助职能和相关职能类型;
地区发展的基本范围和用地规模控制;
生态环境控制要求,资源保护要求,污染排放要求;
区域性交通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控制要求;
其他针对该地区特殊问题的要求等。
建立市级政府管理委员会,制定管治区内的开发政策,制止这些地区发展中明显违背区域规划指引的行为。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地区规划建设、土地、环境和资源的勘查,帮助这些地区实现发展目标。
2.3.3协调管治
协调管治区是指经济推动发展地区,主要包括以哈尔滨市为核心的30——50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地区。
协调管治是指由哈尔滨市政府以规划、指引、协商等调控手段进行控制,与此同时,相邻地区政府进行磋商、协调,达成一致后方可由城市自主发展、建设的地区。
实施协调管治的目的是减少相邻地区在发展过程中的冲突和相互损害。
重点包括协调相邻城市在用地功能布局上的和谐相容;
道路、轨道交通等陆路交通设施的衔接和统一选线;
市政基础设施的衔接、协调与共享;
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有特殊负面影响的项目选址;
涉及到城市防灾与安全的工程建设行为,如堤防工程标准及选址,工程竖向标高设计等。
哈尔滨市政府应该积极组织这些地区的城市政府建立日常的磋商和协调机制,并要求这些地区保留未来跨界发展所需的空间资源和其他条件。
对于城际规划建设协调地区的土地开发、用地布局和跨界的交通、市政项目,哈尔滨市政府要组织相邻城市共同编制专门性规划,或由“哈尔滨都市圈协调发展规划管理办公室”协调、审查各市各自编制规划,并监督规划实施。
对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相邻城市应相互征求对方意见,或由哈尔滨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征求相邻城市的意见。
对于关系比较密切或比较复杂的地区,哈尔滨市政府应当鼓励相邻城市建设常设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保持日常的磋商与协调机制。
对于可能出现的难以协调的矛盾冲突,哈尔滨市政府应建立“上诉”与仲裁制度,运用行政程序解决矛盾。
对于明显的损害相邻城市利益的行为,由哈尔滨市政府责令改正。
2.3.4指引管治
指引管治涉及的一般政策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以外的都市圈内地区。
这些地区处于哈尔滨市经济辐射有效半径之外,受哈尔滨市的影响、带动作用较小。
指引管治是指由哈尔滨市政府对地区的发展类型、发展规模、生态环境要求和建设标准提供发展指引,对发展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由城市政府按照指引要求自主发展的地区。
哈尔滨市政府既要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设施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要防止与区域发展目标不相一致,与主要功能相矛盾的粗放开发行为,保护有限的空间资源和脆弱的生态环境。
对于一般政策地区,市政府不提出特别的管治要求,主要通过城镇群协调协调发展规划的一般性发展要求和规划指引,指导城镇政府编制下层次规划,执行较高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提升城市发展水平。
3.都市圈城镇建设用地布局
3.1都市圈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及主要问题
3.1.1功能分区不明确
各城镇城市建设用地以近域扩展为主,不同用地之间交错分布,缺少明显的功能分区。
3.1.2用地布局混乱
各城镇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间的混杂现象较为突出。
3.1.3用地结构不合理
目前,都市圈内各城镇建设用地中,普遍存在着绿地、公共建设用地比重偏小额问题。
3.2都市圈城镇建设用地布局的原则
立足于长远发展的要求,适应区域城市化和城市区域化的态势,按照“城镇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要求,合理拓展城镇发展空间,优化功能布局,整合中心城市和周围城市的发展空间,强化核心,提高周边,带动纵深,促进城镇发展空间的紧凑集中和合理布局,建设高度发达的都市圈城市化地区。
3.3都市圈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规划以哈尔滨市中心城市为核心,重点建设阿城市、双城市、五常市、尚志市、宾州镇和肇东市六个卫星城,构建“一主六副”的都市圈空间拓展模式。
3.3.1城镇建设发展区
本区为城镇人口集聚区域,是以城镇建设为主导的区域,根据都市全城镇空间开发模式,
城镇建设发展区分为三类:
(1)都市区
指哈尔滨中心城市市区,其建设应合理协调中心城区与其外围城镇之间的布局关系,规划合理的空间形态和结构,统一规划城市各项基础设施,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强化和完善中心城市的功能。
应加强城市近郊区城镇建设的管理。
同时应在近郊区保留一定数量的以绿地、基本农田为主的永久性生态用地。
(2)“点—轴”发展区
主要是指肇东市、宾县、阿城、尚志、五常、双城六县市的城关镇。
该发展区的城镇建设应注重协调城镇用地形态与区域性基础设施,特别是以对外交通干线为主的线性基础设施的关系,应避免城镇沿区域性交通干线开发和跨越交通干线布局。
(3)“点状”发展区
“点状”发展区主要是指都市圈内的一般城镇。
该区应强化城镇综合功能和聚集效益。
加快城镇人口向中心城镇的聚集,完善各项城镇社会设施和基础设施,同时应加强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3.2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无序发展,妥善处理好保护耕地与城镇发展的关系,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协调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关系,保证城市用地发展的合理性。
城市建设中占用的耕地,应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给予补偿,并应保证补偿耕地的地力条件;
涉及到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区域生态用耕地的城镇建设,应另行择地安排,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及生态战略用耕地;
鼓励工业进园进区,走集群式发展道路,以提高城镇土地的利用率;
鼓励对城镇内部存量土地的挖潜;
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
规划2010年都市圈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平方千米,其中县城和县城以上城镇建设用地为平方千米,县城以下建制镇用地为平方千米;
2020年都市圈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平方千米,其中县城和县城以上城镇建设用地为平方千米,县城以下建镇镇为平方千米。
县级以上城镇近、中期用地规模和占用耕地指标应符合本规划的控制要求(附建设用地规模表)。
3.3.3城镇建设要求
(1)居住用地
各级城镇宜以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组织住宅建设,避免分散的零星建设。
各类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建设应以寒地生态社区为目标,居住区住宅、道路、绿地建设、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应符合当地实际需求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
县以上城镇(含县城)应在近期启动示范性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建设,其中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启动2处以上的示范性居住区。
示范性居住区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应在40公顷以上,中等城市应在20公顷以上,小城市和县城应在10公顷以上。
示范性居住区应体现生态化、智能化、地方特色和未来城市居民的需求特点。
示范性居住区的建设应在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住宅群体布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考虑日照、通风、防灾、防视线干扰及形成适宜的休闲活动空间的要求,高层住宅群还应避免产生风洞效应的不利小气候。
各城市应对居住区建筑容积率、密度、层数等进行合理控制,进一步优化城镇居住环境。
(2)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的布局应符合工业企业对工艺、用地、能源、给排水、交通运输、卫生、生产协作、仓储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应避免工业区与其它城市用地之间的相互干扰,污染较大和具有危险性的工业区必须远离居住区布局,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必须设必要的防护设施。
工业区建设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风貌要求。
都市圈内“一主六副”七个市县应逐步实现城市中心区工业用地的“退二进三”,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实现城市用地置换;
县级以下城镇(含县级市和县城)应集中布局乡镇企业工业区,严格控制乡镇企业在乡村地区的无序建设趋势。
(3)公共设施用地
城镇公共设施用地应根据城镇性质、规模、中心地职能进行分级布局。
各类公共设施应满足城镇发展需要、符合合理的服务半径、城市交通的组织以及塑造城市景观特色等要求。
①城市中心
“一主六副”七个市县宜按行政、商业、文化等职能分别组织城市中心,形成城市中心系统;
小城镇宜按综合职能组织城市中心。
城市中心宜布局在城市居住区域的中心地带,应协调与城市交通之间的关系,避免步行与车行之间产生矛盾。
城市中心的建设应集中体现城镇的风貌特色。
哈尔滨市应启动以国际金融、贸易等为主的中心商务区建设,推进哈尔滨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②城镇社会设施布局
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实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建设科技创新基地。
各级政府应对科技创新基地(包括研究、中试、产业化推广)所需用地提供优惠条件。
加快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各级农业科普机构的建设。
在哈尔滨市和各区域中心城镇建设各级各类科技市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各级城镇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文化品位。
以弘扬和突出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特色为重点,各地应健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老年人活动中心、音乐厅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哈尔滨市应启动世界寒地文化艺术中心的建设,促进各类高档次、高品位文化设施的完善。
根据人口分布特点调整基础教育布局,各项城市建设和经营活动严禁占用中、小学用地,新建中、小学应配置标准操场及必要的活动空间。
以哈尔滨市为重点,大力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民办、私立等形式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应集中布局,形成高教区,以利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
突出我省寒地特色,发挥冰雪运动优势,重点建设以冬季体育项目场地为特点的各类体育设施,进一步完善体育设施网络,推进全民健身活动。
哈尔滨市应预留可以召开全国性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用地;
肇东等六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发展需要预留可召开全国性或省级专业性运动会的用地。
在亚布力建设中国滑雪运动中心。
在抓好省、市、县三级骨干医院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方便、优质、高效的城镇社区医疗保健服务网络。
在加强各级中心城市重点综合性医疗单位建设的同时,积极发展妇幼保健、疾病防治、疗养院等专业性卫生保健设施。
各级城镇均必须建立规模相当、设施相对齐全的卫生设施体系,满足城镇居民的就医要求,实现人人享受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使全省卫生设施建设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城镇各种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应积极实施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计与建设。
(4)城镇道路交通
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建立协调、高效、立体化的城镇综合交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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