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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
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示自检安全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的投入,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考试的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款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配备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岗位生产责任制
4、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的事故案例(相关内容4项案例)
参加培训教育人员(签名)
综合教育培训
塔基施工队
8小时
一、综合教育:
1、所有施工队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接受入场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且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2、所有施工队员必须严格遵守工地各项规章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等)及措施、条例。
3、加强惯性事故(高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土方坍塌、火灾、交通、中毒等事故)预防。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4、全面搞好施工安全防护:
公共防护(“四口”、“五临边”、双层或多层交叉作业、高处作业、悬空作业、机械传动、交通导示、等安全防护标识、标志及设施);
个人防护(安全帽、安全带、平地防滑鞋、手套、护目镜、防尘口罩等)。
5、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遵守规章制度,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必须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
1、施工现场机具、材料、通道、消防、照明、应急设施等设置布局合理、齐全到位。
加强动态管理,施工作业随工程整理,施工作业随工整理,确保作业场所规范整洁,安全、合理、可靠。
2、施工人员行为规范、着装整齐;
安全帽等个人防护佩戴规范,持卡上岗,文明施工。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点火焚烧垃圾,不得从事其他明火作业。
电气焊、防水等工艺要求的动火作业,必须规定开具动火证,施工过程专人看火,施工结束检查现场,灭绝火源。
4、施工区内未硬化、绿化的空地、施工过程产生砂石料、土方等散堆物料加强防尘覆盖;
外出工地的所有车辆必须加强冲洗。
围挡及出入大门口要经常打扫卫生,搞好环境卫生。
三、临时用电教育:
1、临时用电严格执行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持岗上证,严禁冒替或无证操作。
注:
1、项目部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填写此表;
2、签名处不够时,应将签名表附后。
铁塔施工队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过高空作业的专业培训,并有上岗证书,禁止任何违章作业的现象发生。
2、每道工序必须指定施工负责人,并在施工前必须由本工序负责人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明确分工。
3、各工序的工作人员必须着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劳动保护用品及装备应经常检查,如安全带必须经过拉力试验能承受150公斤的冲击力试验,安全带的腰带、钩环、铁链都必须正常。
安全带必须在用完后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得与其它杂物放在一起。
4、施工机具如扒杆、吊杆、滑轮、电动卷扬机、手摇绞车、钢丝绳等重要吊装设备,应根据其负荷大小、结构重量、安装方法等选择不同的安全系数。
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
手摇绞车安全系数≥3
电动卷扬机安全系数≥5
扒杆、吊杆安全系数≥3
滑轮安全系数≥3
钢丝绳安全系数≥10
5、以塔基为圆心,以塔高的1.05倍为半径的范围,为施工区,应进行圈围,不许非施工人员进入。
6、以塔基为圆心,塔高的20%为半径的范围为施工禁区,施工时未经现场指挥人员同意,并通知塔上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前,任何人不得进入。
7、施工现场应无障碍物,如有沟渠、建筑物、悬崖、陡坎等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8、输电线路不能通过施工区,如有必须采取停电措施。
9、对安装在现场待用的施工机具,必须进行详细检查和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电动转扬机、手摇绞车的稳装位置必须设在施工区外。
10、环境、气候条件不好时不能施工。
如:
(1)地面气温超过400C或低于-200C时;
(2)五级风以及以上;
(3)沙尘、云雾或能见度低;
(4)下着细雨或冰雪;
(5)杆塔上有冰冻、霜雪尚未融化前;
(6)附近地区有雷电阴雨的天气时都不能在塔上施工,必须停止高空作业。
11、身体有病不适应上塔的人员不准勉强上塔作业,前一天或当天饮过酒的人,不准上塔作业。
12、施工人员上塔作业前必须自系好保安带,要检查安全带挂勾是否正常,头戴安全帽并且还要经过指挥人员再次检查后方可上塔工作。
在塔上作业时,必须将安全带扣在安全处,严防滑脱,扣好安全带后,要进行试拉,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如身体靠近塔身,安全带松驰,应随时检查挂钩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工作。
13、上下塔时人与人之间距离应不小于3米,行动速度宜慢不宜快。
14、不允许塔上作业人员在同一垂直面同时作业。
15、带着上塔的工具袋、工具铁件严禁从塔上扔下。
16、在地面起吊任何物体时,均应在物体稍离地面时再作详细检查。
17、架设拉线塔时,临时拉线或正式拉线没有卡好之前,不允许施工人员上塔作业。
18、高空电焊时,除有关人员外,其他人都应下塔并远离塔处,凡焊渣飘到的地方,决不允许人员通过。
焊接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带防护眼镜和手套,电焊机外壳应接地。
雨、雾、霜天不能露天焊接。
19、吊装构件时,必须系好尾绳,拉尾绳的作业人员应密切注意指挥人员的口令,松绳、放绳要平稳,防止构件碰撞塔体。
20、指挥人员要注意塔上作业人员的作业,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任何时候都不准离开现场。
21、施工用机具和仪表必须由熟悉其使用方法的人员掌握及操作,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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