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平时作业主观题(2020下半年)华工网络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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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网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平时作业主观题(2020下半年)
一、 简答题(8题,每题7分,共56分)
1、行政诉讼中如何判断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答:
行政诉讼中,判断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判断证据是否确凿,二是判断证据是否充分。
证据确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3)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
证据充分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2)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够的证据的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能得出惟一的结论,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证据确凿是对证据的质提出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证据的量提出的要求,证据的质和量都必须达到法定的要求,才能得出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结论。
2、行政诉讼中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况。
答: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答:
(1)提起的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
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
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
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
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5)审理的法院不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
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4、论述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
该原则是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之一,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它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与内容:
(1)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人民法院只对行
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内部人事进行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所谓合法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范围等。
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一般对之不予干涉和审查。
(3)该原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划分。
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司法职能的要求。
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才是正确行使审判权。
而将适当性即合理性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能保证其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
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规章是否要适用享有审查决定权,即参照规章;并且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也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必要补充,也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5.简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形。
答: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行政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简述变更判决
答: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进行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这是人民法院进行变更判决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变更权是有一定限制的,这些条件是:
(1)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只能在行政处罚范围内,即只有对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能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损害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这种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行政机关乱处罚的现象是十分必要的。
(2)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并非对所有的
行政处罚都可以行使变更权。
如果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
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而不能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
只能是显失公正得行政处罚。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合法,但在掌握处罚幅度上明显不公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构成显失公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形式上合法,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第二,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第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简述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范的冲突形式。
答:
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时,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文件作了不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法律适用冲突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特别冲突。
特别冲突是指我国行政法规体系中的特别规定与普
通规定之间的冲突。
(2)层级冲突。
层级冲突是指各种法律效力等级不相同的法律文件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相一致而产生的法律适用的冲突。
(3)平级冲突。
平级冲突是指制定机关不同,当法律效力层级相同
的各种法律文件就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
(4)新旧法冲突。
是指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
(5)人际冲突。
人际冲突是指由于公民的民族、种族或身份的不同,
法律对其权利、义务规定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
(6)区际冲突。
区际冲突,是指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适用的冲突。
8、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
答: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2113及其赔偿方式: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5261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4102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赔偿方式: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1653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 论述题(3题,共44分)
1、论述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特点。
(15分)
答: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具有突破性,它指导在行政行为中如何运用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证据,要求的质量标准比以前更高、更严。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案件发生中产生。
没有法庭的特许,一般不允许再行取证。
这是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所决定,行政案件是在行政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
(2)证明对象具有特定性。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讼争的焦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实质。
(3)证明主体的特定性。
行政诉讼是围绕争议的焦点来确定行政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证明要求的特定性。
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程度。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2.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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