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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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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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XX工业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
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 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 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
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
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
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在限定时间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区经贸局与重点项目办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水利局、林业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八条 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 土地的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费用由企业承担,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
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三章 入园建设
第十一条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 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
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退让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管委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申请验收,管委会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定签字后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管委会,报送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容。
第十八条 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条 园区企业对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区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 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 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围。
第二十六条 园区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园区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八条 园区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园区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
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对自身责任区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保持园区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三十三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七条 园区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 园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六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园区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十条 园区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 园区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园区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三条 园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 园区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五条 园区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园管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 园区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每月10日前向园管会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方面相关报表。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xxx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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