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范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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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 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执行。
通用条款不得修改。
第三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同通用合同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见图纸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行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_以施工图纸说明要求为依据。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1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人员。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条不适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职权范围对本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工程量增减签证、工程价款变更以及原材料更换,施工及监理单位工程师之间的文件往来。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在开工前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由承包人自行接通至施工现场范围内,立户费由发包人承担并予以配合办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通道在开工前满足施工机械和车辆通行。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组织各有关管线部门到现场确认并提供相关地质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办妥发包人应该办理的各种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规划部门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签字确认;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承包人承担责任。
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_提供施工用地并做好协调。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_必要时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预算书,及次月的进度计划,工程师另行要求提交分项分部计划、报表的,承包人要及时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由发包人自理。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负责对已完成工程的成品在竣工交付前的保护,并承担费用;
若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保护,保护费用由发包人签证确认。
承包人原因引起损坏的,承包人承担责任。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现场应清洁卫生,并承担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②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参照第7条予以处罚,并责令承包人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诺,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
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
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
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
⑤承担总承包服务的承包人须负责全部总承包合同工程包括由与其订约之指定分包单位所进行之工程。
所有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有关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所进行之工程之指令,承包人须立即通知分包单位及确保指令被正确地执行。
⑥承担总承包服务的承包人须向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提供正确施工的合理设施并提供协调服务。
⑦施工现场内的临时设施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承包人承担该笔费用。
(10)承包人在招标后约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未及时到位导致合同签订时间延后的发包人可以将起延后时间计为工期延误,如超过10天,发包人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
(11)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即日起15日内中标人必须完成安全备案手续,每逾期一天按5000元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
(12)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承包人只能进行进场道路及场内的整理,不得开始主体施工。
(13)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预制场地,承包人应自行考虑。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提供。
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相关材料后5天内予以回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具备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必须先行施工,承包人有义务根据施工条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若发包人能够提供足够施工平面,工期不允许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非承包人原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停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和误工,经工程师确认的;
(3)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停工,经工程师确认的,确认某事件是否为不可抗力应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为准;
(4)发、承包人双方另行协商工期顺延的。
四、质量与验收
15.3承包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专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
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过;
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两分部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其它应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3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
B、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
C、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
D、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
E、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⒈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
(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
100%。
⒉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
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
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
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经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
(2)现场中不可预见的与图纸有重大出入,经勘察设计单位重新测量,并经发包人核定的;
(3)发包人追加或减少的施工项目;
设计变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一)五类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类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三类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四)二类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5%—10%或金额300—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五)一类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24、工程预付款
24.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8%。
合同生效后工程开工时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24.2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年度工作计划用款)的50%时,发包人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全部扣回预付款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中标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提交工程师审核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其中:
(一)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
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
(1-本工程下浮率)×
80%,本工程下浮率=18%。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
余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对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的考察及调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提供能满足工程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材料设备合格证书。
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应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八、工程变更:
经发包人同意,以设计院设计变更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叁套竣工图纸。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承包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承包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发包人应责成承包人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
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承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承包人中标价部分由原承包人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承包人进行处理。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逾期未能完成的,总工期每延误壹天罚款3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5.1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更换建造师(含临时)每人次5000元人民币。
2、发包人、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检查时,若发现建造师不在现场,每人次罚款2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__当地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___调解;
(2)向莆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按规定。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有关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办理建筑工程和施工场地中发包方人员生命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办理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机械设备的保险及按规定需投保的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_副本陆份,(市建设局、市招标各办备案一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48、工程质量保修书
48.1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壹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必须派人到现场进行勘察,3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频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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