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残疾人社会工作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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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残疾人社会工作概述
一、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内涵
(一)残疾人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有如下定义: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法规所说的残疾人,主要包括肢体残疾者、听力残疾者、言语残疾者、视力残疾者、智力残疾者和精神残疾者6种。
还有一些残疾人兼有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残疾,他们属于综合性多重残疾人。
(二)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定义
残疾人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帮助残疾人补偿自身缺陷,克服各种环境障碍,重新回归社会生活的专业活动。
这种专业化的实务性工作使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工具和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服务。
其目的与宗旨是帮助残疾人提高社会地位,改善生活质量,获得社会保障,在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基础上,与健全人一样共享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领域主要包括医疗、就业、教育、文化体育、维权、社会救助、辅助用品用具等方面。
残疾人既是社会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是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资源;
各类残疾人既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扶助,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二、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特点
(一)崇尚专业的社会伦理精神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残疾人社会工作者认为开展工作的前提是:
1.残疾的病人需要长期的治疗和护理;
2.康复服务应有多部门的参与;
3.康复依赖于许多专业人员的努力;
4.残疾人社会工作需要残疾人及家属的积极参与;
5.残疾人一般不需要广泛使用抢救及支持生命的技术;
6.康复对象难以确定治疗的终点;
7.残疾病人关心的是外观形象、残存功能和在社会及职业方面的角色。
(二)提倡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
社会工作者可以与其他求助的案主有感同身受的对话,却很难有自身残疾的感受,甚至要克服残疾人心理障碍的负面影响。
因此,残疾人社会工作应强调和提倡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
(三)充分利用社会网络
利用社会支持网络开展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思想方法。
残疾人特别需要社会各界主动地给予帮助,尤其是城市社区服务网络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络对他们的支持。
在社会支持网络中,家庭、亲友与邻里、民间非营利组织、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以及政府和志愿者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有效利用调解的方式
调解是人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各种矛盾冲突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解决方式。
调解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和为贵”的思想。
调解是我国民间有悠久历史的“本土化”社会工作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方式,并提倡团队协同工作的方法,综合地协调解决残疾人的社会问题、家庭问题和个人问题。
(五)充分利用保护性政策
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保障政策,是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特征之一。
关系到残疾人切身利益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按比例就业政策等,都需要社会工作者在为残疾人服务过程中具体落实。
第二节残疾人存在的问题与需求
一、残疾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镇残疾人主要困难
1.经济困难。
因为残疾人就业难,家庭的经济收入较少而开支却较多,所以比一般健全人家的经济状况有明显的困难。
2.住房困难。
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在城镇十分突出。
住房困难是当前城市居民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大问题,残疾人家庭的这种困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难以解决。
3.婚姻难。
在婚姻恋爱方面,不仅残疾人本身困难重重,而且直接影响到残疾儿童的丧偶父母再婚和残疾人的兄弟姐妹寻偶。
4.就医难。
不仅残疾人求医有特殊困难,而且作为配偶或父母的残疾人,当其他成员因病求医或住院治疗时,自己缺乏帮助的能力。
这个问题在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的家庭中特别突出。
5.社会交往难。
由于世俗的偏见、物理性障碍和心理负担,作为配偶或父母,残疾人参与社会交往的机会很少,有时不得不放弃。
尤其是精神病人的家庭成员,社会的舆论使他们不愿与社区内的人们往来,因此也增加了生活方面的困难。
6.心理障碍。
作为残疾人的直系亲属,心理负担随着残疾人的情感变化而动荡起伏,这是健全人家庭很难体会到的。
(二)农村残疾人的主要问题
1.交通不便。
这严重影响到残疾人求学、就医、就业和其他社会交往。
2.体力劳动困难。
残疾人本身无力参加繁重的田问劳动,使很多残疾人家庭困难重重。
3.农村缺医少药,给残疾人家庭求医治病造成了比城市更多的困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最低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和疾病致贫问题比较普遍。
4.社会服务难。
农村缺乏城市的社区福利服务,从经济生活到日常照料,90%以上的残疾人都是靠自己、家庭成员或亲属的帮助,只能维持低水准的生活状态。
二、残疾人的基本需求
(一)社会福利政策。
1.各地政府为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纷纷制定出在本地区的实施措施和具体规定,制定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优惠政策,使广大残疾人享受到了法律的保障,体会到了法律的威力。
2.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工作中,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具体措施,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帮助他们更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
在机构里和社区中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是残疾人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3.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
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推动,也需要大量基层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去努力实践。
(二)家庭扶助:
最低保障制度。
“最低保障制度”是中央及各地针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特殊困难与需求制定的政策、措施中,对贫困群体最为行之有效的。
“最低保障制度”首先是在城市中实行的,主要采取经济补贴的政策,对包含残疾人在内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长期性补助。
此外,在医疗、住房等方面也给予适当照顾。
(三)权利保护与法律援助。
“九五”期间对残疾人的法律服务总的目标是:
逐步形成以城乡法律服务机构为主体、以指定或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
2001年制定的“十五”计划和2006年的“十一五”计划,都进一步强调了这个问题。
(四)就业政策
残疾人回归社会的主要困难,首先表现在经济方面,其中严重的社会障碍是就业难。
针对这一现象的具体措施如下。
1.我国政府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2.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3.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如果不能完成招用、聘用指标时,应交纳“就业保障金”。
4.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5.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康复与医疗救助
残疾人在机构中的康复治疗周期比其他疾病治疗的周期长,康复的项目也更为复杂;
对突发性事故致残者的心理疏导以及特殊辅助器具的配置都需要给予更多的关照。
在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中国政府还积极建立和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各地政府采取不同形式帮助困难的残疾人获得医疗保障。
(六)伤残抚恤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提供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按照伤残等级确定待遇标准,国家给予安排工作的在职伤残人员,也可以按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七)社会保险
我国内地的社会保险,为受保人提供了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待遇,其中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切身利益的,是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致残或患有职业病,可以享受抚恤金。
商业保险的开展,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社会保障将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八)特殊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年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进行,一方面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社会组织投入特殊教育。
国家应该对特殊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残疾人家庭适当给予政策性扶助;
同时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兴办的特殊教育机构。
(九)文化生活
照顾残疾人在文化、体育活动中需要特殊照顾。
社会工作者对此既承担着帮助残疾人的责任,也承担着动员社会力量的责任。
通过与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的配合,协助残疾人克服躯体和心理障碍,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文化生活服务。
(十)改善社会环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具体包括:
建设无障碍环境;
社会理解与互助;
助残日,《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三节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一、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
1.学习《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全面保护残疾人的法律。
它是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残疾人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残疾人保障法》具有以下特点。
(1)既富有时代精神,又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是一部立足我国国情,又具有时代精神的法律。
(2)继承了我国优良的民族文化传统,又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致。
因此它又是深刻推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一部法律。
(3)通过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4)既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又有倡导性内容,是一部具有较大时间和空间容量的法律。
2.了解残疾人社会组织包括: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其他社会组织。
(二)开展政策咨询工作
1.掌握有关政策
当前,残疾人的法律政策咨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等问题:
(1)意外伤害赔偿问题;
(2)劳动就业问题;
(3)求学问题
2.如何接待咨询
社会工作者在接待咨询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要向残疾人解释社会工作的性质和能够提供的服务范畴。
(2)虽然接待咨询并非专业性质的“接案”,很多情况下仅仅是一般性咨询,但也要认真做好接待记录。
(3)熟悉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及社会政策,给予尽可能详细的解释。
(4)适当地将当事人问题转介到其他政府部门、机构、社会组织或社区。
(5)残疾的病人需要长期的治疗和护理。
在接待工伤、交通事故伤残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残者时,要强调依法处理。
(6)解决各种问题都需要残疾人及家属的积极参与,智力和精神残疾者需要监护人参与。
(7)生命濒危者一般不需要广泛使用抢救及支持生命的技术,但首先考虑案主的“自决”权利。
(8)在接待咨询时,要认真查阅和收集求助者的各种信息以及必要的文字、影像等资料,并尽可能加以核实。
(三)支持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
1.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
(1)法律援助的对象。
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公民。
法律援助的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一般条件是对中国公民普遍适用的条件,中国公民只要具备一般条件都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于大多数残疾人都是处于经济困难的生活状态中,所以较多具备这两项条件。
(2)法律援助的特殊条件。
法律援助的特殊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二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是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2.如何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各地司法机构和劳动仲裁、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及委托,社会工作者可以在个案工作的基础上,为住院和门诊的残疾人出具康复治疗和残疾用具配置的建议、证明,为各地的法律工作者调查取证提供帮助。
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是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具体包括帮助残疾人克服物理性障碍,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为残疾人配置特殊的辅助用具和积极组织残疾人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
(一)建设无障碍环境
1.无障碍环境的概念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
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
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传播媒介应使听力语言和视力残疾人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包括影视字幕、盲文、手语等。
2.残疾人家庭环境改造
社会工作者在机构和社区中,都应该为残疾人家庭环境的无障碍设计与改造提供必要的服务。
其中主要包括:
为肢体残疾者进行出入门、过道、卫生间的改造,以及各种居室增加面积、安装扶手或栏杆、安装洗浴、设方便轮椅操作的设施等;
为视力残疾人安装门铃、警铃、铺设防滑地面和提供盲表、盲杖等;
帮助听力语言障碍者安装必要的电子仪器设备。
在开展上述工作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要学习有关知识,了解市场情况;
(2)要尊重残疾人案主的自决,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3)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支持;
(4)要强调因地制宜和因陋就简的原则,根据案主的需求具体处理。
(二)残疾人特殊用具的配置
1.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网络
包括:
视力残疾者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盲杖、盲表、收录机和一些高科技电子器具;
听力语言残疾者需要助听器;
肢体残疾者则需要轮椅、假肢、支助具、矫形器和较多的卫生用品。
2.建立个案工作机制
在康复机构中开展的社会工作,是以个案工作为主,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为辅的专业社会工作,其个案工作方法是,每一个专业社会工作者负责一个病区或一种疾病、一种伤残类型的康复对象,对案主进行一对一的工作,采取调查立案、咨询、会谈和访视等手段,在案主及当事人的配合下,帮助案主解决他们在住院期间所面临的社会问题。
帮助有需求的残疾人获得合适的辅助器具,是个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组织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
1.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
社会工作者在组织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时,首先要鼓励残疾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
其次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尽可能地帮助残疾人,使他们得以顺利地参加共同组织的活动。
2.发挥残疾人的创造性
不仅要帮助残疾人克服各种障碍,还要促使他们发挥自己的创造能力,更好地参与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方法
(一)社区康复模式
社区康复的概念是:
在城乡社区水平基础上,积极调动和协调社区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包括残疾人及其家属,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的资源,在医疗、教育、职业和社会等方面,为残疾人及其他康复对象提供有效、可行、经济的全面康复服务,从而促进他们在社会生活及家庭生活中的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一)社区康复的文化背景
目前,符合中国国情的社区康复工作方法,在城市是纳入民政系统的社区服务系列中去,在为残疾人进行各种社会服务中强化全面康复的指导思想;
在农村是纳入初级卫生保健网络中去,利用三级卫生网络的医疗保健优势带动残疾人的全面康复工作。
(二)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的有利条件包括:
1.社区建设工作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
2.社区中有配置较为合理的资源;
3.在社区中残疾人可以得到方便、及时的康复服务;
4.在社区中可因地制宜地为残疾人提供各种个性化的康复服务。
(三)开展社区康复的方法
1.社区康复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各类专业人员要坚持以下的原则:
社会化的工作原则;
低成本、广覆盖的原则;
因地制宜的原则;
因陋就简的原则;
因势利导的原则;
康复对象及其家庭积极参与的原则。
2.社区康复的内容
包括开展疾病的三级预防、开展康复评定、开展全面康复服务等。
在社区康复中,社会工作者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协助建立和健全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聋儿康复、智障儿童康复、偏瘫康复、脑瘫康复、精神病康复(包括自闭症)等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社区康复站,并介入具体的专业服务。
(二)社会康复方法
社会康复是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社会康复的内容
1.社会康复的概念
从社会的角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残疾人创造一种适合其生存、创造、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环境,并使残疾人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权利,达到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目的。
2.社会康复工作的目标包括:
广泛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的功能丧失减低到最低限度;
防止残疾人可能增加的损伤;
最大限度地提高残疾人的生理功能;
增进残疾人对于困难情境的自我处理和自我照顾能力以及向他人倾诉和沟通的能力;
使残疾人获得充分的情绪支持,并培养其社会适应能力;
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发挥其潜能,增强其社会生活能力,并最终使残疾人也对社会有所贡献。
3.社会康复方案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协助康复医师正确地诊断、有效地医治,以维持残疾人康复后的健康状况和自我照顾能力;
(2)要考虑残疾人康复后应有的基本医疗设施并进行转介服务,包括地方性的医疗单位、残疾老年人、残疾儿童的疗养所及福利机构的设施;
(3)家庭照顾方案的实施,康复社会工作者要与康复医师、护士等定期到残疾人家庭探访,提供康复指导;
(4)要与有关机构协调,开展一切必要的和可能的社会服务项目,促使残疾人有效利用医疗设施,同时补充医疗服务的不足;
(5)提供社会工作的其他专业服务,包括合法权益的维护及提供职业培训和特殊教育的机会与条件,切实解决残疾人社会适应问题,满足他们的社会福利需求,帮助他们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二)社会康复的措施
1.协助政府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享有同健全人一样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成果。
2.保障残疾人生存的权利,使其在住房、食物、婚姻家庭方面得到公平的待遇,有适合其生存的必需条件。
3.为残疾人自身的发展提供帮助,使其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和参与社会的能力。
4.消除家庭中、社区里和社会上的物理性障碍,使残疾人获得生活起居的方便,并享受社会的公共设施服务。
5.大力提倡和实现人道主义精神,消除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激励残疾人的自强自立精神,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6.组织残疾人与健全人一起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支持残疾人自己的社团活动,通过交往,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
7.帮助残疾人实现经济自立,或提高其经济自立能力,保障其在经济生活中不受歧视;
对于不能实现经济自立的重度残疾人,帮助他得到社会给予的经济保障。
8.鼓励和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保障其政治权利。
(三)职业康复方法
1.咨询
职业咨询是职业康复方法的第一个环节,其目的在于在接案后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和与就业相关的问题,进行综合考察,帮助残疾人解决职业中出现的问题。
2.评估职业
评估通常称为职业评定,是职业康复方法的第二个环节,也就是个案工作的预估。
其目的在于为评定残疾人的作业水平和适应职业的可能性。
职业评定是一个涉及身体、心理和职业适应性三个方面的综合过程。
3.培训
帮助残疾人从事职业活动的有效措施,是社会工作者与职业指导师一起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培训和上岗前培训。
(1)就业前的培训
是指受训者掌握与特定职业相关的基础知识技能,这些知识与技能是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基础,它具有广泛性,其重点是让受训者掌握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需的能力和态度。
(2)上岗前的培训
要求残疾人掌握即将从事的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作业技能,从而适应职业活动的要求。
4.就业指导
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提供劳动市场、就业方向等信息以及具体就业挣导意见和建议;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针对残疾人进行职业工作领域中出现的问题提供跟踪服务。
残疾人职业指导的目的,在于帮助残障者选择职业、选择职业课程、介绍就业、增进职业效率。
(四)教育康复方法
1.特殊教育
教育康复也称为特殊教育,其主要对象是机构中和城乡社区的各类残疾人,不仅在残疾类型上有肢体、智力、听力、语言、视力等类的残疾人,而且在年龄上包括从婴幼儿、学龄前到学龄期残疾儿童、青少年,以及部分残疾成年人(含老年人)。
教育康复的重点是从出生到人学年龄前的残疾婴幼儿和少年儿童的早期干预,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后的与职业康复就业安置等相关的教育工作。
2.配合特殊教育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残疾人。
要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进行针对残疾人的基础文化科学知识及劳动、职业技能的训练,加强对于学龄前和学龄期残疾儿童的身心全面发展的课外训练。
(2)对残疾儿童父母、家属社会工作者要使他们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人。
(3)对社会。
社会工作者在帮助残疾儿童和家属的同时,还要促使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和其他残疾人康复工作者掌握有关知识,并使各种专业人员的知识、技能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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