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331347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30.62KB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安全、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纳入项目技术管理各个环节,纳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体系。
(三)按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四)监理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实施监督和审核。
第三章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应按隶属关系填报《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
市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直属单位档案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业主单位填写,报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业主单位填写,报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民营、外商企业等其他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
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开展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并开始项目档案工作;
续建项目应于每年3月31日前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的整理原则上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xx),具体应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440100/t153-xx)的要求整理。
由建设单位归档保管的项目档案其归档范围除《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要求的项目文件材料外,还应包括项目工作全过程形成的工艺设备、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后评价等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配备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保管保护设施、设备;
使用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管理档案,开展项目档案数字化工作;
加强项目档案的开发利用,为项目建设提供有效服务。
涉密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档案移交
第十四条项目参建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经整理的项目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项目档案工作验收
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进行项目档案工作验收。
项目档案工作验收分为预检、专项验收。
未经预检不得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全部单位工程项目档案后组织各参建单位对项目档案工作预检,预检通过后向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一式两份《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预检登记表》(附件2),验收组织单位审核后通知建设单位提请专项验收。
档案工作预检的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档案局《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中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和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向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项目档案工作报告、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的报告、《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申请表》(附件3)和已填写自评分的《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附件4)。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各种载体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
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原则上以会议的形式进行。
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召集,会务由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协助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依照《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按百分制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并评分:
优秀(得分≥95)、优良(90≤得分<95)、良好(85≤得分<90)、合格(75≤得分<85)、不合格(得分<75分)。
第二十三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凡档案工作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财政投资项目申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档案工作专项验收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项目验收结果抄送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五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在项目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由省档案局委托组织且属于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综合评价为优秀且案卷质量单项得分不低于57分的,建设单位可向广东省档案局申报“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金册奖”。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人员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区、县级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篇: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档〔xx〕17号
各区、县档案局,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适应滨海新区建设与开发的需要,依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天津市档案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xx年六月一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市政府批转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拟定的新建、扩建、改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真实记录。
第四条天津市档案局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对未建立档案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进行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责任)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原始的项目档案,保障利用。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法人)单位应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市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验收、移交应与项目的建设、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第二章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职责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归档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编制和整理市重点项目竣工文件。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投资)单位或责成项目代建单位负责。
第八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和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的整理、归
1档工作。
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把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第三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预登记
第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xx〕15号)的要求及时向国家档案局填报登记表。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依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预登记工作,并定期向天津市档案局报送。
第四章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xx)的原则要求。
档案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xx)的规定,其中项目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竣工图的整理应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db29/t-86-xx)的要求。
特殊行业应依照行业要求进行整理。
第十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应齐全、完整,包括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应准确、清晰、规范,变更内容要与工程实际相符。
第十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文件的有机联系;
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法律性手续齐备,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系统负总责。
项目参建各方负责所承担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及整理,按规定或合同要求的份数向项目建设单位归档。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材料,设备、工艺文件材料,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勘察、设计文件材料,并整理立卷,按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归档。
(三)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各分包单位负责所分包子项目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向总承包单位归档。
由总承包单位汇总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归档。
(四)由建设单位分别向若干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子项目的文件材料,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归档。
(五)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并向项目建设单位归档。
(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汇总项目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五章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
第十六条档案验收是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档案齐全完整的措施。
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要向市档案局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证》
2中相关内容(附表)。
第十七条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竣工图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天津市档案局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主管(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有关进行验收。
必要时邀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参与。
第十九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档案管理机制、制度、整理规范与归档情况;
(二)项目档案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及案卷质量情况;
(三)档案安全保管情况;
(四)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对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情况;
(五)项目参建各方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情况;
(六)《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证》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经档案验收合格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天津市档案局颁发《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证》(附表),作为项目总体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负责将已办理市重点建设项目预验收目录定期报送市档案局。
第六章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和规定,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移交全部或部分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中属于进馆范围的档案,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四条天津市政府“实事”工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xx-6-19]
穗府[xx]8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五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县级市和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本市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城建档
案馆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接收、征集、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四)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
(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负责办理市属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综合性文件材料:
包括城市建设政策、法规、重要会议、计划、统计、外事活动等;
(二)城市勘测:
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专题勘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档案;
(三)城市规划: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国土规划、规划基础材料等档案;
(四)城市建设管理:
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等档案;
(五)市政工程:
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建设工程档案;
(六)公共设施: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地铁、供电、电信等建设工程档案;
(七)地下管线:
包括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工业输送、军事管线等建设工程档案;
(八)交通运输工程:
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九)工业建筑:
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库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民用建筑:
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一)名胜古迹、园林绿化;
包括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档案;
(十二)环境保护:
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治理、保护和重要的环卫设施等档案;
(十三)城建科研:
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筑科学技术、城市现代化管理等档案;
(十四)人防、军事建筑:
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工程等档案;
(十五)水利、防灾:
包括水利工程、防洪、防汛工程、防灾、抗震工程等档案;
(十六)工程设计档案。
获市、省、国家级奖励的优秀设计项目。
包括工业、民用、市政、交通、环保、园林、军事等工程;
(十七)县、镇、村建设:
包括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地政管理、水利工程、古建筑等档案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包括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与磁盘、缩微片。
第十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向有关单位收集和征集以下城市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城市史志、年鉴等;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地质、地震、资源、地形、地貌等;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等。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3年至5年后,应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城建系统各专业部门的内部汇编、技术手册或公开出版的各类资料,应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提供;
城建系统外各单位形成的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资料,由市、县级市城建档案负责收集和征集。
第十三条凡在市属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县级市内中央、省、市属的重点工程,及市城建档案馆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县级市内除上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城建档案移交,必须是原件或者是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按规定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交付竣工档案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1%收取。
竣工档案按期报送的,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应在7日内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建设单位。
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市、
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发出限期报送通知书,逾期不报送的,保证金作为补测补绘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费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
第十五条中央、省、市属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并签署档案验收意见。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按城建档案馆的规定进行整理。
竣工图应与建(构)筑物相符,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维修的,应及时补报变动部分的竣工档案;
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工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竣工测绘,确保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
部队、公安、海关等单位在本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档案,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按保密规定存档。
凡未向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单位,其管线因城市建设遭到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或开工前须到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工程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线情况。
凭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开具的该工程所在地的《地下管线综合图》及有关数据资料,并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纸上详细标明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保管应有专用库房和设备,库房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尘、防蛀、防霉等措施,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善保管条件。
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变质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和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的档案或资料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的经费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单位城建档案机构的费用,可按《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分别从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市于xx年4月16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xx年4月19日市政府第xx届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xx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xx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 重点建设项目 档案 工作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