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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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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制度的意义
篇一:
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
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之三——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8。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李月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
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
——马克思
第一节概述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一)选举
1、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国家层面上的政治选举就是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的意义:
(1)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
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
(2)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
(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3。
选举的基本要素: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4。
选举的根本特征:
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其含义包括:
(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组成人员的制度;
(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2、选举制度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
(2)选举所遵循的原则
(3)选举的组织机构
(4)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5)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
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3、选举制度的本质
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包括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三)选举的功能
1、对选民的意义:
(1)选举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构,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的转换提供了制度保障。
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2)选举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2、对国家的意义:
(1)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可以选出比较有能力的适合的人;
(2)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
3.对社会的意义:
民主的选举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原始社会,氏族首领由议事会选举产生。
奴隶社会,奴隶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
中世纪的欧洲,市议会是由市民通过选举产生的。
12—15世纪欧洲的许多国家先后召开过由不同等级的代表参加的全国性会议,城市市民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是没有形成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
中国的选举最早起源于清朝末期开明地主的改革思想,戊戌变法前后,选举思想得到了大量的广泛的传播。
清朝末年实行修律变革,推行宪政民主试验,提倡地方自治,颁行了《谘议局章程》,这是中国社会由民众选举地方民意机构最早的法律依据。
后来,清廷颁布的《资政院章程》对资政院议员的选举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中国具有近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的萌芽。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均有关于立法机关和地方民意机构成员选举办法的法律规定。
尽管民国的选举制度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各个时期的选举制度和选举办法有许多出入,但是他们的确是吸收了西方选举制度的要意,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的一种积极探索,为不平衡的庞大中国国土实施民主选举制度在可行性上作了有益的试验。
其在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上做出有关年龄、财产、纳税、知识和经验方面的限制,这种做法直至今天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为中国社会再次实行民主选举制度提供了
经验和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包括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和革命政权,实行了革命政权的选举制度,为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它的《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选举细则》(1931年11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931年12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等,这些法规确定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
革命根据地的选举虽不完善,但当时已采取了一些重要原则和方式,如坚持男女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对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实行差额选举;尽可能追求选举权的普遍性;还有候补代表制。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它的《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选举细则》(1931年11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931年12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等,这些法规确定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制。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有:
其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给劳动群众(如工人、雇员、贫农、中农独立劳动者、城市贫民等),不给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如地主、富农、资本家、豪绅、高利贷者、国民党政府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一切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分子)。
其二,保证了妇女和青年平等地享有选举权。
其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乡等基层行政单位的苏维埃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以上各级苏维埃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和红军所选出的代表组成。
其四,实行候补代表制。
由于战争环境下,代表的流动性大,并时有代表牺牲,而补选代表有困难,因此在选举正式代表的同时,即加选候补代表,每5名正式代表增选候补代表1名。
其五,选举一律举手表决,获得过半数人赞同者当选。
其六,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有权监督和撤换代表。
2、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选举制度,比起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所发展,其基本精神是团结抗日,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建立、巩固和发展抗日民主政权,争取抗战胜利。
1940年8月,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发布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后又颁发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重要法规。
基本特点为:
第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比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更为普遍。
不仅工农劳动群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一切愿意抗日、拥护抗日民主政权的人,包括赞成抗日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开明绅士等,也享有这个权利。
只剥夺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在案的,经军法处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民权又尚未恢复的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采用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三,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妨害选举自由者,依法惩处。
第四,对边区境内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在产生代表的人口比例上采取了
有利于少数民族的措施。
第五,各抗日政党和团体均有竞选自由。
3、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的选举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上述两个时期的历史经验,在各解放区实行民主的选举制度。
在战争初期,老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形式仍为参议会,边区、县、乡参议会的参议员仍按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随着解放战争转入战略反攻,在已经解放的城市普遍地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组成这种会议的代表主要是由地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队和少数民族等方面推选的,也有部分代表是特邀的。
这一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法规,规定人民享有普遍的、平等的选举权利,采用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向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各级代表向选民负责。
4、新中国成立后
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选举的历史经验基础上,中国在确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共问纲领》中规定,新中国实行普选制度。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对中国实行普选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
这一制度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历史传统,吸取了解放初期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新鲜经验,也借鉴了国外选举制度的某些有益因素。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
选举制度的“二”、“五”、“一”变迁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1982年、1986年、1995年、20xx年、20xx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
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大致如下:
1、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2、“文革”十年,中国的选举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全国几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选举。
3、1979年7月,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在对1953年选举法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
4、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职权、选区的大小、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限额,并提出了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候选人名单而不得增减。
5、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6、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7、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8、20xx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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