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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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组织开展推荐性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
征求意见、审查等制修订工作,可按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金融
强制性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跟踪收集已发布金融标准实施情况的反馈信息,组
织已颁布的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
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八条组织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和解释工作,
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公开和标准版权保护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协助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等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组织金融标准化成果国家级奖励项目的评审及推
荐。
负责金融标准化成果奖项的设立、评选和授予。
第十一条建立和管理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过
程及金标委日常工作的档案。
第十二条经国家标准委批准,负责具体承担金融服务相关
国际标准组织的技术归口工作。
包括牵头组建国际标准化组织技
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组织提出对
ISO
有关标准文
2
件的表决意见,审查我国提案,跟踪、研究分析对口领域的国际
标准和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开展对口领域国
外标准化体系研究,组织采标工作,组织管理或积极参加国际标
准化多、双边交流合作活动,积极推动中外标准互认工作。
金标
委根据金融服务相关国际标准组织的设立情况,协商确定其相应
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并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每年
一季度向国家标准委报告上年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另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向国家标准委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
报告。
第十五条承担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等委托办理的与金融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金标委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
1
人,副主
任委员(常务)3
人,副主任委员
6
人,主任委员由金标委主管单
位推荐。
金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
人,副秘书长
1-5
人,秘书若干人。
副主任委员单位轮流向金标委秘书处派出
2-3
名工作人员,
并承办金标委年会工作。
第十七条
金标委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金标委可
3
以提出增补、调整、解聘委员职务等建议,委员调整方案报国家
标准委审批。
原则上委员组成方案的调整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次
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5。
金标委的换届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金标委换届工
作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金标委委员原则上应由以下利益相关方构成: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
代表。
(二)相关金融机构的代表。
(三)有关科研机构、院校、学术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
(四)金融行业检测认证机构、金融消费者组织的代表。
单一利益相关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2。
第十九条金标委委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金标委委员一般应由在金融业务或技术等方面具有较
高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一定标准化基础
知识,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
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
(二)金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和副主任委员应当
由金融领域内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或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的专家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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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三)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金标委主管单位在组织协商的
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并
经国家标准委审批聘任。
委员代表单位参加金标委工作。
(四)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标委提出调整和解聘的建议,报国
家标准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无故两次以
上不参加金标委活动;
2.未经许可以金标委名义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其行为影响
到金标委正常工作;
3.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4.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5.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金标委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员应积极参加金标委的工作,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
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够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提出对金融
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及复审等制修订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
(二)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金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有
权对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国家标准委、
人民银行反映情况。
委员有权监督金标委经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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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员有责任推动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内
外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已颁布金融标准的实施,及时反馈金融
标准实施情况。
(四)参加国家标准委及金标委组织的培训。
(五)认真完成金标委交与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是金标委的常设机构,负责与国家标准
委的工作联系,负责处理金标委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在人民银
行科技司。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具体工作和职责遵照秘书处工作细
则。
秘书处工作细则应由金标委全体委员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
委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金标委根据需要设立联络员。
联络员由委员单
位、观察员单位确定,作为委员单位、观察员单位与金标委的联
系人,联络员自动成为秘书处秘书。
第二十四条金标委根据金融标准化整体发展需要设立分
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金标委提出,
商有关单位确定方案,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实施。
分技术委员会
制定的换届方案应报金标委审核。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金标委的领导和协调,可以在本专业标准
化工作范围内开展标准制修订、审查、复审工作。
每半年向金标委报告工作情况。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
6
第二十五条金标委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
由金标委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工作组负责某一领域相关标准的
制修订和维护及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聘专家。
专家对金融标准立
项、采标和评审等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
专家采用委员单位推荐、
定向征募和社会机构公开招募等方式征集,经秘书处审核,报主
任委员审定。
专家聘期
2
年,可连聘。
第二十七条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设顾问。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
领域的专家或学者,由金标委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列席金
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观察员无表决权。
金标委成立后,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非委员单位可申请成为
金标委观察员单位,观察员单位推荐的观察员应符合第十九条规
定。
金标委秘书处对申请人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全体委员
2/3
以上赞成,且无反对票,方为通过。
秘书处及时向
国家标准委备案观察员名单。
观察员满
年后可申请成为金标委委员,经秘书处审核符合
委员聘任等相关条件的,纳入委员调整建议提案,提交全体委员
审议,详见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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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金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要求和金融改革
发展需要,组织形成金融标准制修订需求清单,提出金融标准的
制修订计划的建议,行业标准计划报人民银行,国家标准计划由
人民银行报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专业领域标准需求,组织形成金融标
准制修订需求清单,提出分技术委员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建议,
行业标准计划报金标委审查备案后,列入金标委行业标准制修订
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报金标委审查同意后,由人民银行报国
家标准委。
金标委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建
议可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专项工作组可根据本专业领域标准需求,向金标委提出金融
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建议。
第三十条金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批准下达的标
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
促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向金标
委秘书处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应送金
标委有关委员、其他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
意见的方式由金标委秘书处确定,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
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三十二条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向金标
8
委秘书处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
组织委员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论意见。
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方式。
审查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确定,会审时
由秘书处指定审查组长。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二个月,将标准
送审稿提交委员。
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方式。
如需表决,应
当有全体委员
以上赞成,且反对票不超过全体委员的
1/4,方
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
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会审需有标准审查
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金融标准起草工作
组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
稿及其附件,送金标委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
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加盖金标委印章后上报。
国家标准由人民银行报国家标准委审批、编号、颁布;
行业标准
经金标委审查、编号后颁布;
行业标准由金标委统一报国家标准
委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分技术委员会盖章,
送金标委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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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标委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可提出复议
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在金融标准制修订、公开、宣贯和实施工作中
涉及专利问题的,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
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金标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安
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收支情况等。
金标委应于每年第一季度
以书面方式向国家标准委和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金标委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
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形
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
一一一
金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工作计划。
金融业标准体系。
金融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的建议。
金融标准审查。
金标委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对分技术委员会决议的复议。
金标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
(一)、(四)、(五)、(六)、(七)、(八)项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
10
体委员表决。
表决时应当有全体委员
以上赞成,且反对票不
超过全体委员的
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形成决议,由秘书处
负责存档。
第三十八条金标委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
委员签发。
秘书处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由金标委秘书处提
出推荐人选,报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必要时报
国家标准委和人民银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金标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筹
集和开支。
第四十一条金标委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各委员、观察员单位交纳的经费(第四届金标委暂不收
费)。
(三)开展金融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企业、机构及个人的资助。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四十二条金标委的经费使用范围:
(一)对基础标准和关键标准预研、制修订等提供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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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审查、标准复审。
(三)工作会议、工作资料及金标委网站运维。
(四)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
(五)推动标准实施及标准实施情况的信息反馈。
(六)标准化宣传、培训、评奖。
(七)标准化示范试点及标准化重大活动。
(八)其他必要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金标委委托委员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经费进
行单独核算,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的监
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
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
的副主任委员审签,由秘书处执行。
秘书处计划内的日常开支及
其他费用开支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
人民银行。
第六章附
第四十四条金标委国内编号
SAC/TC180。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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