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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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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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
乙方也能够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她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她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4、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经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5、贷记卡带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消费交易时不对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进行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
6、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经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否则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贷记卡卡片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经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
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新卡电子现金账户金额为0。
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
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她人欺诈或其它不诚信行为的。
8、贷记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9、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用卡受阻的,甲方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乙方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
乙方能够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3、乙方在境外经过VISA、MasterCard、JCB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发生的款项,均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
在境内经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助机具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5、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它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定期(每年度)和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并经过电话或短信等渠道通知乙方。
乙方能够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它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
8、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贷记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9、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已收取的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
10、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贷记卡欠款;
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60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它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
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
3、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4、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贷记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
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6、甲方可依据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收取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五条
对账
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
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期的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3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答复,确有错误的,甲方应予改正。
乙方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六条
还款
1、人民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
外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
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分的款项。
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顺序为:
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
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
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欠款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
6、乙方在此同意,未按期偿还欠款时,甲方可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有效期
1、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八年,逾期自动失效;
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2、贷记卡有效期满,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两个月前通知发卡行。
3、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适用新卡。
第八条
其它约定
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3、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和修改。
合约修改的,甲方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不接受合约修改的,可在公示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乙方声明:
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甲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在贵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能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用途如下:
(一)审核本人或配偶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本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的;
(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
(五)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商户或其它组织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
(六)对已向本人或配偶发放的个人贷款,已办理的贷记卡(准贷记卡),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特约商户进行风险管理、风险调查的;
(七)处理本人征信异议的;
(八)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的;
(九)其它本人申请或办理的业务。
授权人声明:
贵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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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计息规则说明
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它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同时会影响征信记录。
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本人已仔细阅读授权书全部条款,知悉、理解了本人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并关注到贵行对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的提示,同意签署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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