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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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政策法规处
受理岗位
审查岗位
决定岗位
通过投诉举报、检查(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发现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涉嫌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照《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2
对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处罚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万元罚款;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新闻、出版单位发布尚未公布的地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的;
(三)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4
对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等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二)隐瞒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真相,转移、藏匿、毁弃或者伪造、篡改统计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
(三)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5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行政检查
统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执法流程(见行政检查流程图)
各专业处和政策法规处
检查岗位
整改岗位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文件。
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材料。
2、检查结束后,按照《统计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奖励
市统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
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
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执法流程(见行政奖励流程图)
办公室
1、制定奖励和表彰实施方案,明确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决定、送达等程序,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各单位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查,确定拟表奖人选并公示。
1、公示后,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
其他行政权力
统计调查(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4、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5、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6、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执法流程(见统计调查流程图)
各专业处
统一选用调查地图,逐级分解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
各级调查机构向统计局有单位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收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逐级分解下发至县调查机构。
1、各级调查机构通过有效方式向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送调查告知书,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需要依情况入户登记、留档备查。
2、对调查发现的问题逐级退回,有基层调查机构负责联系调查对象核实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进行全面复查、验收,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依不同情况进行快速、全面的汇总,如有需要,进行专题汇总和推算汇总。
结合相关历史数据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数据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1、按有关规定、以特定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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