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后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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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或学科初审
合作导师填写《浙江大学招收博士后申请表》
院(系)进行材料审核及考察,组织相关专家考核、面试,发调档函
院(系)按有关程序进行政审和审批
院(系)管理人员完成网上院(系)级审批
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审批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人事处通知院(系)
学术道德
.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详见《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浙大发〔〕号)。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
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伪造与篡改:
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抄袭与剽窃:
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伪造学术情况:
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不当署名:
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重复发表:
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滥用学术权力:
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滥用学术信誉:
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泄密: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处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浙江大学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教师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组织调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鉴定。
()接受有关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署名举报和投诉。
()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需给予行政处分的,交由人事处或监察处依照或参照《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号)办理。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情节和后果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予以诫免谈话,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或暂缓职务晋升。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号)处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参照此规定处理;
研究生和本科生按《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年月修订)》(浙大发学〔〕号)处理,并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
()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浙江大学有关规范学术论文(著作)发表的要求
浙江大学所有在编教职员工、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校学生,以及校外兼职人员以浙江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时,都应按照此要求。
详见年月日由浙江大学人事处、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术论文(著作)发表的通知》
关于学术论文署名的要求
.在浙江大学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的发表,完成单位应署名浙江大学;
以学位论文内容为主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论文作者署名应该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排序(学科约定俗成有署名规定的除外),并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未参加实际研究的不得在论文中署名。
.通讯作者一般应该是该论文的指导教师或者是研究设想的实际提出者,在校学生一般不应以通讯作者署名。
.论文投递之前,所有署名人都应仔细审阅,并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关于学术论文(著作)引用的要求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以尊重他人成果;
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对文献来源如实说明;
涉密文献不得引用。
.在论著中不得捏造和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引用的他人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引用时涉及到版权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学术论文投稿的要求
.学术论文只能选择一种学术期刊(学术会议)发表;
同一篇学术论文,不得以不同语言重复发表(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除外)。
.论文投稿之前,应填写“论文投稿登记单”,其中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和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博士后合作导师的作者必须签名。
登记单报学院(系)科研科备案。
关于论文作者的权利与责任
.凡在投稿前填写“论文投稿登记单”并在学院(系)备案的发表的学术论著,可在研究生毕业、博士后出站、教师选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学术评价、考核评估、人才选拔、科研项目申请等过程中作为个人业绩使用。
.如果发表的论著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所有署名的作者均应承担责任,其中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和后果,按照《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在站管理
.开题与考评
..开题
开题时间
进站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
开题要求
在所在院(系或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作开题报告,本人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并由院(系或单位)或企业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
进站时未拿到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员,在拿到学位后应及时将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提交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
如进站六个月后仍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应办理退站。
..中期考核
考核时间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的第个月完成。
考核要求
由所在院(系或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组织(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本人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所在院(系或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结果及应用
中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学科博士后考核等级与第二年博士后津贴挂钩,并作为是否晋升工资的依据,未能按期完成考核者,停发博士后津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超过规定期限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待遇
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所有待遇由企业提供,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待遇在原单位享受,人事关系转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待遇如下:
..工资
薪级工资
统一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执行。
在第一站执行级薪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
按专业技术级。
博士后津贴
起始标准为元年,承担教案、学生工作后,根据工作量的多少,由学院(系、单位)给予相应的津贴。
博士后工作津贴
每年不低于元,根据导师实际支付经费按月发放,上不封顶。
..福利
住房
租住博士后公寓或学校其他公寓。
保险
参照学校教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缴纳比例为基数的,即单位和个人各缴。
..科研启动费
非浙大博士毕业人员由学院提供每人不超过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相关政策
配偶
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配偶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或按杭州市相关规定办理。
在就业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
子女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博士后在设站单位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在入托、入学时享受暂住户口所在地常住居民的同等待遇。
.出站
..出站考评
成果送审
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前个月,本人向学院(系或单位)博士后主管科室或企业博士后管理部门(企业博士后)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位专家评审。
考评会
本人将准备好的出站汇报材料报学院(系或单位)博士后主管科室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由主管科室或企业组织人以上考评小组召开考评会(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如合作导师因出国等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出站考评会议,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情况),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工作、业务能力、个人表现等进行考核评定,并在《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审核表》上签字,形成书面材料。
出站考评书面材料(含位校外专家意见)是博士后期满出站材料的一部分。
..出站程序
.落实接收单位。
向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索取“接收函”(未找到落实单位或出站后拟出国的人员可到各地、市人才开发中心办理人事档案托管手续)及调档函;
.本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用进站注册申请时的用户名和密码进交互式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填写相关出站材料;
.出站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所在学院(系或单位)博士后主管科室审批;
.经院(系)审批的材料交人事处博士后办公室审批;
.到浙江大学博士后网站下载“博士后离校单”到相关部门盖章;
.本人持博士后办审批的材料到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盖章;
.本人回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填写博士后证书并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退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考核不合格的;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无故旷工连续天或一年累计旷工天以上的;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天的;
、超期个月未能办理出站的;
、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将转至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管。
.奖励与处分
..奖励
奖励种类
.科研奖励:
博士后期间完成的成果,与在职教职工一样享受浙江大学科研成果奖励。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评选。
目的在于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站和已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表彰。
.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
由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目的在于对在为浙江省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站和已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表彰。
..处分
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延期申请
因研究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博士后可延期出站。
博士后人员在站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延期出站,且延长期不超过一年的,经学院(系)考核合格并报学校批准,延长研究工作期间的国内基本工资由学校支付,合作导师将延长期间博士后津贴所需经费划转到学校后,与国内基本工资一起在每月工资中发放。
延期申请程序
本人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出站申请表》,学科博士后还需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延长出站期间自筹经费审批表》,申请学校支付基本工资的人员还要交《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考核简表》
合作导师及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
院(系)管理部门及领导签字盖章
经费主管部门审核
↓
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
本人持经审批后的《浙江大学博士后延长出站期间自筹经费审批表》到计财处薪金管理办划转经费。
出国出境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系、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并与学校签订《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协议书》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
基金、项目申报
.中国博士后基金
.面上资助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后至出站前半年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请面上资助,每站只能获得一次面上资助。
申报时间:
一般为每年月、月各一次。
资助强度:
万元和万元两档。
申请办法:
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博士后基金申报系统”申报,具体以人事处博士后办通知为准。
.特别资助
特别资助申报采用单位推荐方式,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个月可申请特别资助,每站只能获得一次特别资助。
一般为每年月(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通知为准)
万元
以人事处博士后办通知为准。
.浙江省博士后项目择优资助
未获得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的在站博士后可申报。
一般为每年月申报。
资助强度为万和万两档。
.其他科研项目申报
科学技术类科研项目的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等,详见校科学技术研究院网页:
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等,详见校社会科学研究院网页:
.联系办法
浙江大学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
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基金管理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博士后处:
以上内容如有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浙江大学博士后网站()和浙江大学人事处()是浙江大学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及日常通知发布的主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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