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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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由各分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道德行为操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
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
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各高级管理人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五)能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第六条履职尽责情况
一、依法合观经营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支农效果明显,发放小额农贷的程序合规,无损害“三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政策,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
建立并认真执行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
对大额贷款和“三外”资金进行分类登记、考核、管理、催收并落实了责任;
没有超业务范围经营或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行为发生。
(四)大宗物品采购、房屋购建、车辆购置、电子设备、大额财务费用支出等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
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合规。
没有未经批准自用抵债资产的行为。
(五)完成各项经营指标,盈利水平得到提高;
无从事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
遵守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不截留和转移各项收入,没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增或虚减收入等违规行为。
二、风险管理
(一)完成了不良贷款“双降”指标,且不良贷款反映真实;
没有发生新增大额不良贷款;
清收“三外”资金取得成效;
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价,资产质量得到提高。
(二)对各类资产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
风险预警指标符合审慎监管比例要求;
年度风险综合评价不断提高。
(三)增资扩股工作合规有效,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拨备,并按规定核销呆账。
(四)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加大案件检查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及时上报发案及查处情况。
(五)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和制定了应急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
(一)重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建立完善了各项内控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处理全过程,并严格执行。
(二)制定并切实执行授权授信制度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有关制度,无超越职责权限审批贷款和逆程序发放贷款等行为。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社员社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没有违规干预社员社的财务、授信和贷款业务。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开办新业务体现“内控优先”原则,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
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重要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四)重视内部稽核工作,审计稽核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稽核人员的建议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对稽核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查处并问责。
建立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并定期由理事(董事)会负责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五)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员(股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四、法人治理建设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形成。
(二)“三会”制度健全。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制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正常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
第七条接受监管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以及机构、业务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批准;
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及时执行和落实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
按照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约见谈话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四)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及时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送稽核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对稽核查处的问题不隐瞒。
(五)按时参加监管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考核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考核的履职期间为上一年度。
第九条发出通知。
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在进场前10个工作日;
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发出《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通知书》,告知考核的对象、内容、重点、方式、期限、时间安排、考核组组长及成员、被考核对象应做的准备工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并要求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填制《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在考核组进场即日交考核人员。
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第十条考核方式
(一)张贴公示。
考核组应在入场前7天,将考核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联系电话公示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及辖属机构网点(除营业大厅、对外接待客户室),听取情况反映;
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考核组进场前3天,按照监管机构考核内容逐项写好述职报告,并将述职报告连同填制好的《基本情况表》在所在机构和辖属营业网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述职测评。
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考核内容,召开职工大会(含理、监事会成员)进行述职;
会上,考核组向参加述职大会的每位员工发出《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群众测评表》(以下简称《群众测评表》详见附件2),进行群众测评打分。
考核组负责对《群众测评表》进行汇总。
(三)谈话调查。
监管机构根据需要,采取会谈或随机选取部分职工、社员代表个别座谈以及有针对性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了解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组织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不足之处或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谈话须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谈话记录底稿经谈话双方记录人员签字后存档。
(四)调阅账表、资料。
1.查阅“三会”记录、党组(委)会记录、经营班子会议记录和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的审议记录。
2.调阅监管机构发出的监管意见书、风险提示书和处罚决定书,以及被监管机构的落实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
3.调阅内部稽核报告、工作底稿、取证记录。
4.调阅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5.调阅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决算报表(报告)。
6.查阅审贷委员会(小组)审贷记录、抽查大额贷款档案。
7.调阅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在机构的检查、考核、评价结果。
8.根据考核需要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调阅其他有关账表、资料。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和取证记录对考核内容、过程、违规问题及认定依据,考核组均应形成工作底稿以及必要的取证记录。
取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取证材料应经提供者签字。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方式。
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群众评议、现场考核等情况,结合《群众测评表》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班子进行考核评分,填制《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详见附件3)。
第五章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提出考核初步结论,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逐一制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意见书》(以下简称《考核意见书》),报银监局或市(州)银监分局考核小组审查决定。
内容主要包括:
考核基本情况、整体评价、存在问题、考核结论、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70-89分的为称职;
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
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考核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在《考核意见书》上签注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回考核组。
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依据的,监管机构应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最终考核结论,由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回考核组。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回视为同意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考核组应将考核结果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和辖属机构网点公示7天。
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书面反映,应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根据考核认定的事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监管意见书。
(二)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法人企业理(董)事会提出不宜继续任职的建议。
(三)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考核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档案”,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情况进行专档管理,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考核通知书、工作底稿、取证材料、考核意见书、监管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将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结果在银监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登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银监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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