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理论和实务重点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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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
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是指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
国家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与行政行政执法是动态意义上的,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职权所实施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二机关意义的行政则是静态意义上的,其主要内涵是指行政机关本身,而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
其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范围广于行政。
(2)行政执法与行为意义行政的区分。
其一两者的内容范围不同。
其二两者的主体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别。
行政执法与执法。
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
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行政执法。
因此,在此讨论两者的区分主要是从广义执法的角度来谈的。
行政执法与广义执法概念的区分,从上述概念的表述来看,行政执法与执法存在如下区别:
1,两者的主体范围不同.在行政执法中。
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外还包括国家司法机关。
两者的内容范围不同。
行政执法的范围只存在于行政领域,而执法行为除了这个领域外,还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
3·
,两者的程序不同。
行政立法机关遵循的是立法程序或者是准立法程序。
两者的参照物不同,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范畴内的具体划分;
而执法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职能形态,是国家权力二分化的结果,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
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主要包括: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各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和直辖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
其他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均不享有行政立法权。
(2)2·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
有的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是依据特定法律或决议的授权,因而,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立法。
还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
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
(3)3·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具有普适性,而且,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主要是向后的,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的区分
主体不同。
还有大量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在行使相对应的行政执法权。
还可以将其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的非行政主体行使。
2·
程序不同。
行政执法而言,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性质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相对方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立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纠纷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它包括如下含义:
1`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2.行政司法遵循准司法程序。
第三,行政司法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来主持或裁决。
但是这种专门的行政机构仍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对主管行政机关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区分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具有如下区分:
即行政司法权的主体都是由专门的国家法律予以规定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一般不享有行政司法权。
因此相对于行政执法而言,行政司法的主体范围较窄。
(2)法律关系的构成不同。
行政执法是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执法机关与作为行政向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在行政司法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被裁决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三方关系。
(3)法律程序不同。
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过程中
遵循一般的行政程序。
而行政司法是行政机关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适用的是类似于法院司法程序的准司法程序。
(4)目的不同。
实施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行政司法则在解决纠纷中保证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5)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
就行政司法而言,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获得法定的救济途径。
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争议的活动。
它包括如下内涵:
行政审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行政审判的主要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第三,行政审判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
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如抽象行政行为等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围。
(2)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区分
性质不同。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执行法律的活动,是国家行政职能的体现,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属于法律的第一次适用。
而行政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活动,是国家司法职能的体现,属于法律的第二次适用。
(2)主体不同。
在行政执法中,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行政主
体与行政相对方,执法机关是行政主体,与其相对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相对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相对执法机关占主导地位。
在行政审判中,其所形成的是一种多方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与当事入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与检查机关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在所有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享有对审判活动的主持、指挥等多项权力。
(3)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执法柳行政法律规范,
(4)程序不同。
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所遵循的是行政程序,虽然有的行政程序是法定的、非任意的,但其相对于司法程序而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行政审判遵循的是司法程序。
(5)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对其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可以诉诸法院,接受法院的最终评判。
在民主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基本上是禁止行政行为最终效力的,因此可以说行政执法行为是法院的审查对象。
行政审判是作为
第二次法律适用而存在的,对该行为不服的,除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外,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给予尊重。
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1.行政执法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A。
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方实体权力的保护。
(1)对行政相对方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保护。
例如,在行政救助过程中,对于受自然灾害侵害的公民而言,行政执法机关不值为其提供国家法律规范规定的救济物质,而且,还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重建家园,如减免一定的费用、提供就业机会和基本生产用具等。
消极权利即法律仅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加以保护不得侵犯。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行政相对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得任意侵犯,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
(2)对直接行政相对方和间接行政向对方的保护。
(3)对持定行政相对方和不特定行政相对方杈利的保护。
(二)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方程序性权利的保护
行政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力主要有:
(1)知情权
(2)参与权。
(3)听证权(4)程序抵抗权(5)申请救济权。
(6)申请执行权。
因此,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行政相
对方的程序权利:
(1)执法机关应当信息公开。
(2)执法机关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的参与。
(3)执法机关应当给予行政相对方充分说明理由的机会。
(4)执法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向对方在不服本决定时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二、行政执法在公共秩序的构建和维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一)行政执法对公共秩序的构建功能。
l-行政许可和审批对公共秩序的构建功能。
A。
行政许可和审批对公共秩序的构建。
B行政规划对公共秩序的构建。
C行政征收对公共秩序的构建。
(二)行政执法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功能
A行政处罚对公共秩序的保障。
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A.行政执法规范泛滥。
B.行政执法主体混乱。
C.行政执法手段单一。
D.违法执法现象严重。
E.执法案件居高不下,违法手段日益更新。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A、观念原因
B.立法原因。
C.现实原因。
三.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
(1)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守法意识。
(2)进一步完善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立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
完善立法体系。
第二,完善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
第三,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的建设。
A,把好入门关。
B,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C,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
行政执法的转变
(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的新特点。
(1)行政相对方权利意识的增强。
(2)行政执法的技术性增强,难度加大。
(3)若干新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出现和发展。
(二)行政执法从强制向非强制的转变。
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是指在一国行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执法,体现行政执法基本精神,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心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一节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国行政执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执法,体现行政执法基本精神,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特征:
普遍性,应该覆盖行政执法的各个领域。
特殊性,是行政执法环节所特有的。
有效性,各个环节都必须贯彻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规范性,必须规范化。
概括性,是在行政执法法律规范调控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历史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出来的。
价值性,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律价值的载体。
补充性,由于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只有当法律规则有欠缺或不合理时,才能适用法律基本原则。
否则,凡事皆直接引用法律基本原则来处理,必然会造成法律体系的瘫痪。
二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基本原则指导着行政执法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理解行政执法法律规范或者对行政执法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3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执法法律规范的实施。
4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还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法律规范的漏洞。
5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对控制自由裁量权这一行政法的重要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一、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确定的标准。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重要、最具有普适价值的原则’是行政执法存在的基础。
1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应融入现代宪法精神。
2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行政执法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
3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充分反映行政执法的目的.
4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
5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6体现出社会主义在行政执法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要求。
7揭示行政执法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惟一性。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的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的规范。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的规范,它对行政执法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制。
4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6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的历史时期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出的,而并非由某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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