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商品房合同第二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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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商品房合同第二部分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屋测量规范》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临沂市房管局等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及文件的规定,公摊建筑面积构成如下:
门廊、走廊、门厅、楼梯、电梯井、前室、管道井、风道井、配电小间、外半墙、电梯机房及相关规定参与分摊面积的部位。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的具体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主房(地上建筑物)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配房(地下室、储藏间)单位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主房(地上建筑物)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6570.38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339623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贰拾叁元整)。
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339623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贰拾叁元整)。
配房(地下室、储藏间)单位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元(大写/元整)。
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元(大写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属于政府所有;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属【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所有。
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3.其他约定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
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二至六层商业用房
1、外墙:
外墙为石材干挂幕墙和铝合金玻璃幕墙;
2、室内:
(1)内墙:
混合砂浆基层,面层腻子批白;
(2)顶棚:
白色腻子批平;
(3)地面:
细石砼面层随捣随抹;
3、卫生间:
(1)地面:
细石砼面层随捣随抹;
(2)墙面:
水泥砂浆面层;
(3)顶棚:
面层腻子批白;
4、阳台:
玻璃幕墙封闭阳台;
5、电梯:
无机房通力电梯;
6、进户门:
步阳进户门;
一层商业用房
1、外墙:
外墙为石材干挂幕墙和铝合金玻璃幕墙;
2、室内:
(1)内墙:
混合砂浆基层,面层腻子批白;
(2)顶棚:
白色腻子批平;
(3)地面:
细石砼面层随捣随抹;
3、电梯:
无机房通力电梯;
4、进户门:
铝合金玻璃门;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50年(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5年(不得低于5年);
×。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2年(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2年(不得低于2年);
×。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2年(不得低于2年);
×。
6.×。
7.×。
8.×。
(二)其他约定。
×。
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一、按照临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买受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与买受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世纪新筑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业主)对其中的各项条款均表示认可。
开发商及买受人(业主)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秩序)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三年。
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2016年6月26日签订的YS55036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就合同未尽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签订
1、买受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含主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下同)前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条款内容,与出卖人就合同具体条款及用词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买受人确认,本合同条款不构成格式条款,买受人同意不以本合同条款构成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履行,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责任或要求免除所约定的买受人之义务。
为避免争议,出卖人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其中各项条款,并按买受人要求对该等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买受人经审慎考虑后确认并签署本合同。
2、买受人承诺其作为该房屋买受人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要求,能够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
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手续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暂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直至能够办理备案时再行办理。
出卖人据此解除本合同的,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出卖人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信息公示及确认
1、在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已依法向买受人明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及实施细则等依法应向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项目周边不利因素等文件;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对可能限制、影响买受人权利的条款及内容作了合理说明。
买受人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照执行。
2、买受人确认,其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工程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清楚该房屋所在整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并对该房屋目前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3、双方确认,主合同第二章第一条中关于项目建设依据的约定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及相关证照的实际记载内容为准,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该约定不构成买受人购买该房屋的重要因素,也不是确定该房屋价款的依据,买受人不因其发生变化或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及相关证照的实际记载内容不一致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4、鉴于本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项目采取各种手续逐步审批、项目分期开发的方式进行,故除本期销售房屋外,项目其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态、规划指标、景观环境、公建配套等)有可能发生变化或取消。
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上述情况,对此无异议,如本期销售房屋外的本项目其他部分发生变化或取消,买受人不因此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5、双方确认,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或该房屋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后方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关于广告效力
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内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不代表出卖人对该房屋及所在项目进行承诺,仅为出卖人对该房屋及该房屋所在项目所做的暂时设想,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影响,不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体应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本合同约定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
出卖人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买受人,亦无需就此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买受人承诺不以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等资料所示内容为依据,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第四条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所填写的本方姓名/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均准确有效,并作为本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在该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的地址亦作为买受人有效送达地址)。
如一方的信息发生变更,该方应及时将变更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对方,变更通知有效送达后,变更方为有效。
2、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应视为合法有效送达对方,如未能实际送达的,其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对方自行承担。
3、若买受人为多人(含两人)时,其中任何一人向出卖人发出的通知对该房屋全体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出卖人向其中任何一人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该房屋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
第五条关于付款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约定的该房屋价款不包括:
(1)印花税;
(2)契税;(3)公共维修资金、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工本费等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费用;(4)估价费、保险费、抵押手续费等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费用;(5)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公共设施的初装费和开户费用;(6)该房屋交付时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等的相关费用;(7)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
上述税收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上述税收和费用应由出卖人代收的,则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向出卖人支付或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
2、本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价格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调控、政策变动、贷款政策及税率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涨跌波动,均为正常的市场风险。
双方不得因此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主张。
3、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签署《借款合同》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按揭银行提交符合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缴清相关费用。
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出卖人提供必要协助,但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因协助买受人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
4、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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