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进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检疫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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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01~1000
80
表2性能检验、理化检验抽样数
检验项目
堆码试验
3
起吊试验
跌落试验
含水率实验
注:
在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前提下,同一个试样允许作多项试验。
6检验
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
6.1.1外观检验
木箱外观缺陷分为重缺陷(用A表示)和轻缺陷(用B表示)。
6.1.1.1外观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
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表A1。
6.1.1.2外观检验判定准则
外观检验指标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表A1规定,其中只要重缺陷有一项不合格或轻缺陷有三项不合格,则该样品为不合格。
若性能检验、理化检验抽样数小于或等于表3规定的合格判定数,则该批木箱外观检验合格。
否则,该批木箱外观检验不合格。
表3合格、不合格判定数个
样品数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8
1
2
5
6
7
4
10
11
6.1.2理化检验
6.1.2.1试验方法
含水率试验用木材水分测定仪测定,箱体的底面、侧面和端面至少分别测两次,求单个木箱的算术平均值。
6.1.2.2合格准则
样箱含水率不大于20%,则该箱合格。
若有一个样箱不合格,则该项检验不合格。
全部样箱均合格,则该项检验合格。
运输包装件的检验
6.2.1包装方法检验
6.2.1.1内衬方式及加固措施
a)内衬方式
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内装物进行防潮、防尘、防锈、防病虫包装及缓冲包装等。
b)加固措施
商品应垫稳、卡紧、固定于木箱内,以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会产生转动或碰撞。
商品用螺栓固定在滑木上时,螺栓头应沉人滑木内,机电、易碎、易磨损等商品不应与木箱箱板直接接触。
木箱外部可采用箱档、铁夹、铁角、钢带、塑料打包带或铁丝加固(铁丝只适用于长度在600mm以下的小型木箱),钢带、铁丝和塑料打包带应紧箍箱体。
6.2.1.2包装方法检验合格准则
包装方式、内衬方式及加固措施合理得当,则判为合格。
6.2.2性能检验
6.2.2.1检验项目
堆码试验、跌落试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和垫起面、角、棱跌落试验)、起吊试验。
6.2.2.2检验内容
6.2.2.2堆码试验
a)试验设备:
应符合GB/T的要求。
b)试验方法:
应依据GB/T的规定进行。
c)堆码质量计算:
堆码质量按式
(1)计算:
M0=K?
?
M1…………………………………………………………………………
(1)
式中:
M0—堆码质量,kg;
K—包装件的劣变系数,为2;
H—堆码高度,m,一般不小于3.5m;
h—包装件的高度,m;
M1—包装件质量,kg;
H/h—小数进位取整。
d)堆码试验持续时间:
不少于24h。
e)试验合格准则:
样箱不倒塌、无破损,该样箱为合格。
若有一个样箱不合格,则该项试验判不合格。
6.2.2.跌落试验
a)垂直冲击跌落试验
质量不大于100kg的包装件,应按GB/T对其进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
—试验设备:
—试验方法:
按GB/T进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
—跌落高度: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垂直冲击跌落高度
包装件质量/kg
跌落高度/mm
≤15
1000
>40~45
500
>15~30
800
>45~50
400
>30~40
600
>50~100
300
—跌落顺序:
从包装件某一角和组成该角的三个面、三条棱开始跌落,每个包装件一般连续跌落7次。
—试验合格准则:
试验样箱无明显破损、内装物无损伤,则该样箱为合格。
b)面、棱、角跌落试验
质量大于100kg的包装件应按GB/T5398对其进行垫起面、棱、角跌落试验。
跌落高度符合表5的规定,当试件无法达到预定提起的高度时,可将试件提到不致倾翻的最大高度。
表5面、棱、角跌落高度
>100~500
>2000~5000
200
>500~1000
350
>5000~10000
150
>1000~2000
250
>10000
120
—面跌落试验:
将试件置于坚硬的水泥地面上,提起一条底棱,使其达到规定高度后,自由下落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图B1,每个面跌落两次。
—棱跌落试验:
将试件端面的一条底棱垫高10cm~15cm再提起相对一侧的底棱到预定的跌落高度使其自由落下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图B2。
每个底棱跌落两次。
—角跌落试验:
将试件相邻两个角分别垫起约10cm和25cm,再将与垫起高度为25cm的角相对的底角提起到预定的跌落高度后,使其自由下落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图B3。
依次将试件底面四角各跌落2次。
样箱无明显破损,内容物无损伤,则该样箱为合格。
6.2.2.起吊试验
质量大于500kg的包装件应进行起吊试验。
a)检验方法
将钢丝绳置于包装件的预定起吊位置,钢丝绳与包装顶面之间的夹角为45°
~50°
,用起吊装置以正常速度将包装件提升至一定高度(约m~1.5m)后,以紧急起吊和制动方式反复上升、下降和左右运行5min,再以正常速度(见表6)降落至地面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图B4,重复试验3~5次。
表6起吊速度
包装件质量/t
起吊速度/(m/min)
<10
18
>10
9
b)试验合格准则
样箱无明显变形和破损,内盛物无损伤,则该样箱为合格。
6.2.2.3性能检验合格准则
性能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包装性能检验合格。
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包装性能检验不合格。
检验不合格的处置
6.3.1合格准则
木箱外观检验、理化检验、性能检验全部合格者,则判定该批木箱检验合格。
如有其中一项不合格者,则判该批木箱不合格。
6.3.2不合格处理
如外观检验和包装方法检验中仅有一项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样重新进行检验,如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木箱不合格,则该批木箱不得用于盛装货物出口。
7检疫
现场检疫
7.1.1原料检疫
对不同时间进厂并经严格挑选的待加工原料(原木、板材等),应视疫情的发生情况,进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针对性检疫,加强疫情调查和防疫指导。
从楞垛表面抽样后分层抽样调查。
7.1.1.1对原木、锯材等原料,每堆垛抽样不得少于3-6根(块),每根样株选择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为10×
10(cm)。
不足上述量全部检查。
7.1.1.2检查上述受检物表面有无虫蛀孔屑、虫粪、活虫、活蛹、病害症状等,对有树皮的要铲起树皮,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等有害生物。
7.1.2成品检疫
对木箱及一定范围的周边环境实施检疫,检查其是否带有活虫等有害生物。
7.1.3现场检疫判定准则
7.1.3.1原料及成品检疫均未发现木箱带有活虫等有害生物,则判现场检疫合格。
7.1.3.2对现场检疫中发现的虫害等有害生物,要采集标本若干份,附上采集标签,送实验室鉴定。
实验室检验
7.2.1虫害检验
7.2.1.1对隐藏在干部(木材内部)的害虫,用刀、锯或其他工具剖开被害部位,或可疑部位进行检查,剖开时应注意保持虫体完整。
7.2.1.2借助于显微镜、解剖镜等仪器设备,参考已定名的昆虫标本、有关图谱、资料进行鉴定。
7.2.1.3对一时鉴定不出的虫害,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观察其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征,做出准确鉴定。
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
7.2.2病虫害检验
7.2.2.1病害检验
a)采集一定数量症状典型的病害和寄主标本;
b)观察病害的危害症状、病症等特点;
c)根据症状特征,进行相关病原菌的鉴定。
7.2.2.2寄生线虫鉴定
a)直接采取新鲜病变的组织、器官或根围的土壤;
b)采用贝尔曼法或浅盘法分离线虫,如果是非转移型线虫,可直接用于剥离;
c)分离后用固定液固定,用显微镜直接观察鉴定。
7.2.3室内检疫判定准则
7.2.3.1发现双边协定或有人境国(地区)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则判检疫不合格。
7.2.3.2发现一般性有害生物超标的,则判检疫不合格。
检疫合格判定准则
现场检疫合格或室内检疫合格者,则判该批木箱检疫合格。
如有其中一项不合格者,则判该批木箱检疫不合格。
检疫不合格的木箱不得用于盛装货物出口。
检疫不合格的处置
7.4.1对于中情况,经熏蒸、热处理、防腐处理或经换货、重新整理等检疫处理,可进行复检。
7.4.2复检合格的,准予放行。
复检仍不合格的,则不得放行。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外观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表Al
技术要求
缺陷类别
结构
普通木箱
符合GB/T12464规定
A
框架木箱
符合GB/T7284规定
异型木箱
符合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依据及有关设计技术标准
材料
木材
主要受力构件选材为落叶松、马尾松、紫云松、白松、偷木以及物理机械性能相似的其他树种和材料
材质
活节与死节
主要受力构件
主要受力部位不允许有死节
材长1000mm中,节子的个数不得超过5个,最大节子直径不得超过材宽的20%(死节必须修补),直径不足5mm的节子不计
B
箱板
箱板最大活节直径不得超过板宽40%,最大死节直径不得超过板宽的25%(死节必须修补)直径不足5mm的节子不计
腐朽
不允许
裂纹
不允许有贯通裂纹
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材长的20%(宽度不足3mm的裂纹不计)
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材长的20%(宽度不足2mm的裂纹不计)
钝棱
钝棱最严重部分的缺角度不得超过材宽的30%,高度不得超过材厚的三分之一
最严重部分的缺角宽度不得超过材宽的40%,高度不得超过材厚的二分之一
弯曲
钝棱最严重部分的缺角度不得超过材宽的30%,高度不得超过材厚的三分之一
斜纹
主要受力构件及箱板的斜纹倾斜度不允许超过20%
夹皮
虫眼
主要受力构件材长1000mm中,虫眼个数不得超过4个,箱板不得超过10个(已修补虫眼例外),直径不足3mm虫眼不计
霉变
工艺加工
箱板接缝
对口接缝,接缝宽度不大于3mm
箱板面组合
组合板面色泽基本一致,表面平整,板面间应垂直无错位
箱体尺寸
符合合同要求
布钉
用钉
侧面与端面、底面,端面与底面连接组装用钉应采用倒刺钉或螺纹钉
钢钉长度为箱板厚度的2~3倍
钉距
采用锯齿型均匀布钉,每块箱板的一端用钉不少于2个,大于120mm板宽一端用钉不少于3个,箱板表面不应显璐钉头、钉尖,钢钉不得中途弯曲和钉在箱板接缝处
在保证每块箱板一端用钉不少于2个的前提下箱板钉距为50mm
符合GB/T7284的规定
加固带
普通木箱应使用加固带捆扎,且不得少于2道必须用打包机抽紧
护角护棱
框架木箱应使用护角和护棱加固
印刷标记
清晰、准确、无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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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进出口商品 运输 包装 木箱 检验 检疫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