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评定规程标准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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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技术规范》DB52T1152--201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DB52T426--2015;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25201--2010;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3.2从业人员
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3.3设备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分为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分为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
3.4质量管理体系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机构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管理体系,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3.5积分周期
一个自然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每年公告上年度的积分。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分要求
4.1资料及场所要求
4.1.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场所权属证明;
从事消防维护保养检测机构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从事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有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效证明文件、所承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及有效证明材料。
4.1.2执业场所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场所应与“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一致,并符合相关要求。
4.2人员要求
4.2.1机构人员配置
企业至少具备2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应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2家及以上机构进行从业活动;
4.3设备要求
4.3.1设备配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置应满足GA1157的要求;
4.3.2设备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配备的所有计量设备应建档管理、所有设备应有统一编号标识、张贴状态三色标识、在用的设备应通过计量部门检定。
4.4机构执业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要求应满足执业过程规范可溯,执业过程资料完整、规范,执业质量规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对受委托的建筑或场所内所设的消防设施进行清查,并告知设施管理人哪些设施需要进行检测、维保。
发现消防设施故障的应当书面通知设施管理人进行整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应对消防设施的整体进行检测维保,不得人为将影响设施整体功能的部位(如泵房、消防水泵、报警阀组、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等)进行拆分、甩项。
5评分方式及公示形式
评分方式采取:
a)系统评定:
通过建立的贵州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信用系统(以下简称为“系统”),进行采集、处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细则数据,自动计算评分结果。
b)年度专项检查:
每年度制定抽查计划提前告知被考评的社会服务机构,由省级消防机构组织,按照评分细则进行现场评定。
c)日常抽查: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按照评分细则进行抽查评定。
d)年度综合评定:
对年度附加分进行核查,同时对于执业满半年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结合系统评定、年度专项检查评定、日常抽查评定、附加分核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赋分。
对于执业未满半年的社会服务机构仅对表A进行赋分。
e)系统赋分:
系统评定、年度专项检查评定、日常抽查评定、年度综合评定的结果上传到系统,由系统自动核算赋分。
f)公示形式:
根据年度综合评定的分值通过贵州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信用系统公示上一年度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积分情况。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分方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分满分120分。
评分方法见表A、表B。
b)总分为:
基本分+执业能力+用户反馈+附加分。
c)满足基本条件得40分,不满足其中一项,总分为0分。
d)总分低于40分,不能执业。
e)扣分项原则上不能超该单项的总分值。
f)出具虚假报告本次评定分为0分。
g)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
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达到注销的,本次评定分为0分。
表A基础分(40分)
评分类型
评分子项
评分细则
评分方法
从业条件(40分)
企业资格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不满足从业条件要求的,本次评定总分为0分
初始分值由贵州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信用系统根据上传资料自动生成;
年度专项检查进行分值复核。
系统赋分。
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不满足从业条件要求的,本次评定总分为0分
场所权属证明,不满足从业条件要求的,本次评定总分为0分
场所、仪器要求
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从事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不满足从业条件要求的,本次评定总分为0分。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或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要求,不满足从业条件要求的,本次评定总分为0分。
机构人员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要求;
本次评定总分为0分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不满足从业条件要求的,本次评定总分为0分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从事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
质量管理体系
信用监管要求
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信息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登陆“贵州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信用系统”(原“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接受动态监管和积分评定信用监管。
表B执业能力(55)用户反馈(5)附加分(10)
执业能力(55)
执业过程规范(30分)
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消防设施系统维护、保养的资格,应到现场进行作业。
未到或他人替代,该项得分为0分。
系统评定、系统赋分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上门频次不应低于每月1次,每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
明确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到现场(一年至少一次)。
未按要求记录消防技术服务过程并将图片及视频上传到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系统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
承接技术服务项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上传至贵州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信用系统。
未上传扣1分,扣完为止。
应当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要求通过“贵州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信用系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每发现1次扣5分,超过10起扣完子项为止。
出具评估报告后一个月内,未通过“贵州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信用系统”上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目录的每发现1次扣5分,超过10起扣完子项为止。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填写应真实、规范,原始记录完整清晰,报告编号应有连续性。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如无,每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
(系统评定或日常抽查或年度专项检查)
系统赋分
从业人员、法人代表等信息变化情况的未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及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的,发现1起,扣5分。
(日常抽查结合系统评定)
消防设施操作员变化情况的未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的,发现1起,扣分超该单项的总分值,该单项为0分。
(日常抽查)
应当按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其中,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档案、灭火器维修档案以及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为长期、五年和二十年。
发现1起不符合要求,扣1分。
(年度专项检查或日常抽查)
应对受委托的建筑或场所内所设的消防设施进行清查,并告知设施管理人哪些设施需要进行检测、维保。
发现消防设施故障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进行整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发现1起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公示牌要求(5分)
未按国家及贵州省消防机构的相关规定在贵州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信用系统制作公示牌进行公示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
(年度专项检查评定或日常抽查评定)
执业质量规范(20分)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每发现1次扣2分,扣完为止。
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发现1次扣2分,扣完为止。
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本次评定总分为0分。
(年度专项检查评定或日常抽查评定)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每发现1处扣5分,扣分超该单项的总分值,该单项为0分。
火灾追责要求
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达到注销的,本次评定总分为0分。
用户反馈(5)
用户评价(5分)
每次执业活动由委托人进行匿名评价:
每次评价的分值总分为5分对应业主评价端的五颗星,此项的最终得分为一个积分周期年内,所有项目的评分值的平均分。
附加分(20)
综合能力(20分)
积极参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性检查、活动,并获得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发文表彰的,系统自动累加表彰次数,每次加5分,最多加10分。
采取有效的培训教育宣传,积极促动委托方整改火灾隐患,项目服务质量优良,获得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发文表彰的,系统自动累加表彰次数,每次加5分,最多加10分。
在国家期刊发表重要技术文件(消防类),或参与编写技术标准(消防类),每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7从业人员评分要求
7.1执业资格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在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登记。
执业人员不应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执业人员应与受聘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执业人员严禁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关执业印章。
执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种类、等级、职业方向应能满足受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服务项目中所担任技术职务的资格要求。
执业人员不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g应及时变更登记从业人员姓名变更、职业资格变更、更换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等信息。
h被依法取消从业资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或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不得继续开展执业活动。
i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获取从业资格的。
7.2执业能力
禁止以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签字审批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签字审批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盖章
应拒绝在虚假、失实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指派或许可无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替代自己完成必要的技术服务工作的。
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不得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从业人员应在执业期间,不断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确保自身服务能力能持续满足职业资格要求,接收消防救援机构等管理部门考核和社会监督。
f因执业不到位,导致建筑(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g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7.3继续教育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含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或者建(构)筑物消防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课程、接受课程测试。
7.4其他(加分方面)
应积极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并获得表彰。
参加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各项检查活动,工作积极,获取管理部门表彰。
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优良,获取省级管理部门认可和表彰。
被聘为省级重要机构专家库成员,在国家期刊发表重要技术文件。
8执业人员评分方法
a)消防执业人员评分满分100分。
c)扣分项原则上不能超该单项的总分值
d)出具虚假报告本次评定分总分为0分。
e)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也不参与本次评定。
表C从业人员评分表格(满分100分)
评分要求
从业条件(30分)
从业要求(30分)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贵州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积分管理信用系统注册,并在系统登记后方可执业。
一经发现,此项扣30分。
两年内不得执业。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被依法取消从业资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或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不得继续开展执业活动,一经发现,此项扣30分。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获取从业资格的,一经发现,此项扣30分。
执业人员不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针对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一经发现,此项扣30分。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核实后,此项扣30分计。
执业能力(40)
执业要求(40分)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周期应至少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扣40分计。
执业人员非本人开展执业或者检查执业文件及签字,核实后,扣40分计。
应拒绝在虚假、失实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核查被确认为虚假、失实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的相关签字情况。
核实后,本次评定为0分。
根据项目合同(协议)、执业过程文件、项目情况、核查执业过程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情况。
核实后,发现一起扣10分,扣完40分为止。
因执业不到位,导致建筑(场所)存在系统功能性缺陷的火灾隐患。
经核实,扣40分。
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经核实,本次评定为0分。
继续教育(10分)
继续教育情况(1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含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或者建(构)筑物消防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课程、职业能力鉴定。
年度专项检查
附加分(15)
个人综合能力(15)
积极参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性检查、活动,并获得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发文表彰。
查看相关文件。
每次加5分,最多加15分
被聘为省级重要组织机构的专家库成员(消防专业),在国家期刊发表重要技术文件(消防类),或参与编写技术标准(消防类)。
参考文献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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