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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司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领导小组及有关职能部室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严格考核,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客户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各供电营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各项服务措施,严明服务纪律,认真考核,每年要召开一次用户座谈会,征求意见,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
年度内在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中受表彰,评为先进(标兵)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国家级命名表彰的单位奖励20000元,个人奖励4000元,命名标兵的奖励8000元。
2、受到自治区、国电公司命名表彰的单位奖励10000元,个人奖励2000元,命名标兵的奖励4000元。
3、受到通辽市、东北电网公司表彰的单位奖励3000元,个人奖励1000元,命名标兵的奖励2000元。
4、受到旗委、政府、通辽电业局、通辽市农电局表彰的单位奖励2000元,个人奖励800元,命名标兵的奖励1600元。
5、本公司级行风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命名标兵的奖励1000元。
6、在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的行风测评中获得第一名或命名排头奖励单位党政“一把手”500元。
第十条:
为用户排忧解难,主动服务,受到群众来信来访表扬的个人,经调查属实,由所在单位给予200-3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署名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00-500元。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二条:
查处违纪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处罚违纪人员,应当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违纪人员处理、处罚的种类包括:
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包括:
罚款、停发奖金、缓调工资。
组织处理包括:
免职、解聘。
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四条:
个人或小团体的违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电网公司“三个十条”有关规定,依照东北电网公司《关于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的处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违反“三个十条”有关规定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不良影响事件,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发生违反“三个十条”有关规定除依照第十五条进行行政处分外,视具体情况给予单位负责人扣发3-12个月奖金和扣发单位10%-20%的年终综合奖金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年内行风建设考核不合格给予单位“一把手”下浮一级岗位工资一年的处罚。
第十九条:
在地方组织的行风满意测评中,凡三年内均未取得前三名的单位“一把手”一律免职处分。
第二十条:
电气安装调试部门,在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违反合同引起用户不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个月内不再发给安装调试任务,并按工程总造价5-10%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比照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是供电营业及其它服务岗位职工,因违反服务纪律受到处分的职工,一律调离供电营业岗位,单位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6个月奖金;
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全年奖金,并给以下相应的处分:
缓调工资、调离岗位、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2)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3)包庇违纪行为,或者妨碍、阻挠、拒不接受案件调查人的调查的;
(4)多次违纪、履教不改的;
(5)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和调查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之日起半年内停发奖金、缓调工资。
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之日起1年内停发奖金、缓调工资,三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停止调资,发生活费,违纪人员在被查处期间,停发奖金,缓调工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职工违反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的一般行为,由营销部或本单位负责处理,并在三日内报局行风办,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纪案件由党委负责查处,对知情不报或不认真查处,弄虚作假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奖惩细则由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奖惩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行风建设奖惩细则》废止。
行风与服务工作零投诉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三个十条”和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发展目标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公司行风建设工作,增强广大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实现行风与服务“零投诉”的目标,依照《东北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实现供电服务“零投诉”考核办法〈试行〉》和《通辽市农电系统2006年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重新修订了《2005年行风与服务工作零投诉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扎旗农电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和全体职工。
第二章考核内容
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
员工服务行为“十个不准”、“三公”调度“十项措施”、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定期研究部署行风与服务建设工作,机构健全,责任落实。
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单位和职工不发生吃、拿、卡、要等违纪问题。
认真执行《扎旗农电公司供电服务承诺》各项内容,年度在所在地方行风测评中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保持营业窗口达标成果,简化报装接电手续,实行“一口对外”和“首问负责制度”,营业窗口职工坚持使用文明用语,着装整洁,挂牌服务。
坚持行风和优质服务常态运行机制,分管营销工作的领导负责全公司行风与优质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把抓优质服务和行风建设同抓营销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考核档案。
公司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以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大行风监督考核力度。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供电服务“零投诉”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营销工作的领导是供电服务“零投诉”的直接责任人,营销部是供电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行风建设与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是行风与服务工作监督监察部门。
第三章处罚
因系统内某单位或个人原因,发生行风和服务方面的问题被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被投诉到公司行风办的,扣发直接责任人6个月奖金,扣发单位负责人3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扣发直接责任人12个月奖金,并调离原岗位或下岗,扣发单位负责人6个月奖金,扣发该单位10%的年终综合奖。
被投诉到市局、东北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公司内职工开除留用处分,农村电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并扣发6-12个月奖金,扣发该单位10-20%的年终综合奖,并召开现场会进行整顿。
营业窗口损害客户利益或由于部门推诿,延长报装接电时间,影响企业形象被投诉,情况属实的,视情节扣发相关责任人3-6个月奖金,扣发单位负责人2-3个月奖金,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在通辽电业局、通辽市农电局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组织的达标窗口检查中,出现滑坡现象,扣发该单位10%的年终综合奖金,并进行整顿,对单位负责人做行政处理。
在公司行风办组织的行风检查和暗访中,发生服务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多次发生服务不规范行为,有关人员调离原岗位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实行行风和服务工作“一票否决制”,凡被投诉到公司、通辽电业局、通辽市农电局、东北电网公司、国电公司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四章附则
行风和服务工作的奖励,依据《行风建设奖惩细则》进行奖励。
对投诉到农电公司的各种行风和服务方面问题,由公司党委负责查处。
本考核办法由公司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行业作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工作,强化服务,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窗口单位领导服务意识,落实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三个十条”,根据《通辽电业局、通辽市农电局、行风建议优质服务问责办法》(试行)(通电监[2006]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窗口单位领导问责,是指公司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领导小组,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理的单位、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服务承诺和有关服务规定,影响服务质量,给企业造成损失,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不履行规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法律和政策依据以及不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问责对象指窗口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问责对象在接受问责追究时可以向公司党委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请求或建议。
第四条问责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问责、过责相当、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各窗口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供电服务承诺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有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自觉做好服务工作,自觉接受系统内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举报或投诉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以及行风建设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问责对象有违反法律或党纪政纪行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局党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经理、委党书记、纪检书记、副经理由下列方式发现问责对象有本办法所列应问责行为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举报、投诉;
(二)新闻媒体曝光;
(三)上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
(四)职工代表的批评、建议或提案;
(五)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的建议;
(六)领导在工作检查中的意见;
(七)公司行风办公室根据督查结果提出建议;
(八)工作考核意见。
第九条问责追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理、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副公司责承问责对象当面汇报。
需要调查核实的,责成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办公室15日内核实;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公司党委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对象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二)需要给予诫勉谈话方式问责追究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决定并在一周之内实施;
需要给予通报批评方式问责追究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报请经理或党委书记决定;
需要给予劝其引咎辞职方式问责追究的,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问责决定由行风建设及优质服务办公室书面送达问责对象。
问责决定应当说明问责事实,问责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问责决定报送党群部。
第十条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及投诉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分管领导应对问责对象进行诫勉谈话:
(一)服务不及时或不到位引发客户投诉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的;
(三)对应该做的服务事项不做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四)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
(五)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悖供电服务承诺言论的;
(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问责对象进行通报批评:
(一)服务不及时或不到位发生客户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查处违章用电、窃电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悖供电服务承诺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辖区内以电谋取私或发生供养私户,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不遵守服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没有向社会公告或公告提前时间不足7天的造成影响的;
(八)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按有关规定和上级部署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的;
(九)依照有关规定,应当通报批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问责对象劝其引咎辞职:
(一)服务不及时、不到位或强制服务引发客户投诉,处置不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对应该做的服务事项不做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辖区内发生以电谋私或供养私户,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没有向社会公告或没有按规定公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不良后果的;
(六)处理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按有关规定和上级部署及时、有效处理,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给予引咎辞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问责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
问责对象被问责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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