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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腐倡廉的论文
关于反腐倡廉的论文
腐败已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祸患,不管存在于哪个国家,都严重破坏了社会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侵蚀了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法制的不健全,社会道德的偏差和失范,市场本身正面和负面的双重效应,以及西方国家资产阶段自由化及和平演变的侵蚀,腐败现象日趋蔓延。
当前,社会上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腐败案件不断增多;高官腐败突出;顶风作案猖獗;大案要案显著。
已成为阻碍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问题。
如何健全廉政法制建设?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著者认为必须从三个大的方面入手做工作?
第一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体系。
而现有的廉政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且此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因为反腐斗争的形势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新的样式和类型的腐败现象不断产生和发现,因此需要不断产生相应的法律条文以适应这种新形势的发展。
第二就是要有一套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
如果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就是有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会是一纸空文,只有做到违法必究、一查到底才能真正贯彻好指定的各项廉政法律。
且法律监督体系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监督程序和一个职能健全、功能强大的执法监察组织作为支撑,否则就会陷入另一种新型腐败的泥沼。
第三就是要作好法制宣传。
使每一个干部、每一个党员、每一个群众以及相关的舆论监督单位都了解廉政法律,做到法制普及,这样才能形成一种遵法守法、全民动员的环境,不给腐败现象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则腐败现象就会渐趋减少。
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的产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根源。
(一)思想根源。
人的思想是其行为的支配力量,占支配地位的错误思想是腐败产生的主观要素。
(二)社会根源。
每一个人都处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无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都要受周围事物的影响。
(三)历史根源。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们的祖先制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培育了优良的传统美德。
但是,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给我们留下了几个世纪难以消除的封建残余思想,有的甚至在人们的头脑里还根深蒂固,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
(四)体制根源。
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这就必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出现新旧并存的局面。
这难免在某些方面形成空隙,使一些违法违纪者有空子可钻。
(五)制度根源。
制度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什么样的体制,就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与其相适应。
制度建设同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由旧的体制向新的体制过度期间,制度不配套,造成许多事情无法可依,使一些人有空子可钻。
尤其是一些新的产业和市场出现后,法规建设有时相对滞后。
一些人乘机捞一把,出现新的腐败。
尽管腐败产生有各种因素,但根本原因是权力的滥用。
我国宪法规定: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但没有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经验总结,并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因此,在法制社会,权力不仅需要法律保障其实现,更需要法律制约其运行,确保其依法行使。
二、反腐倡廉的意义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文化必然会乘机而入,同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相结合,滋长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消极现象,对人们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产生冲击,也会侵蚀我们的干部和党员队伍,甚至毁掉一些意志薄弱者。
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
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
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
现在的大案子很多,性质都很恶劣”。
江泽民说:
“腐败现象的蔓延,严重破坏了党和群众的联系,而且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我政权的借口。
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他还说:
“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
”而反腐败斗争又具有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求我们及时而有毅力去做这项工作。
首先,反腐败斗争具有紧迫性。
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保持清正廉洁,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产生了官僚主义、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贪脏枉法、执法犯法、任人唯亲、裙带关系、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腐败现象。
如果任其蔓延,就会使党变质、国变色,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毁于一旦。
苏、东剧变,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丧失,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这些国家党内的腐败现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根治,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因此,要保证党不变质、国不变色,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惩治腐败。
其次,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
邓小平同志指出:
“惩治腐败斗争,不能搞一天两天,一日两日。
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产生腐败的原因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这就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
从思想上看,封建主义的残余思想和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还会对我们一些党员和干部产生腐蚀作用。
从制度上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有可能被某些腐败分子用于谋取个人的私利。
因此,清除腐败要通过长期的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这些都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
最后,反腐败斗争具有艰巨性。
惩治腐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但腐败是一个历史性的顽症,反腐败斗争必然要遇到腐败势力和分子的抵制和反抗。
同时,反腐败斗争涉及到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法律的诸多方面,由于它又是一个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开展有效的反腐败斗争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
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
实践证明,反腐败不能通过“搞运动”的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不仅往往出现大轰大嗡的情况,而且容易使腐败分子漏网或反腐败斗争扩大化的问题。
因此,只要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取得良好成效。
三、我国廉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及现状
1、我党反腐倡廉的历程
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一些在革命战争时期威武不屈的共产党干部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纷纷落马,毛泽东同志多次告诫全党警惕糖衣炮弹的攻击,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燥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个月,党中央就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的决定》党中央于1951年11月30日下达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
当时影响最大的就是枪毙了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署专员张子善,以及时任国家公安部行政处长的宋德贵。
这一运动真正起到了惩前毙后、振聋发聩的作用。
建国初期,正是通过反腐败,清洗了污浊,巩固了党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印象,保证了新生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发达,也由于我国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期间,情况错综复杂。
同时,由于在一定时期放松了思想政治教育,使某些党员干部抵御腐蚀的能力有所下降。
但是党中央对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一直是高度重视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邓小平还多次指出:
反腐败斗争“真正抓紧,大有希望,不抓紧就没希望”。
“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全面地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廉政建设要靠法制”的思想,进一步提出廉政建设要法制化。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
“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
2、廉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保障前提
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要求,严格立法,是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早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就提出了以法治国,法贵当严的思想。
他说:
“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
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
”制定法律必须与政体、环境、气候相适应,宽严与否必须与当时的情形相联系。
因此,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立法观为指导,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大量腐败现象,坚持从严立法,坚决打击腐败行为,以保证社会有序运转。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肩负着管理国家、领导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手中握有或大或小的权力,这种权力既可用来报效国家,为民造福,也可以用来换取钱财,满足私欲。
因此,严格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用权,对他们的腐败行为、犯罪行为给予严惩,是理所当然的。
四、新时期反腐倡廉的新特点
1、现阶段腐败现象的新特点
在新阶段,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生演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
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力大量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
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将有助于我们加大对外逃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
一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
主要有3种形式:
一是权力的“期权化”。
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
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
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
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
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
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腐败分子也在研究反打击的手段。
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人们,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
十六大以来因腐败问题被判刑或受到党纪处分的省部级高官至少已有8人。
2、现阶段反腐倡廉思路的变化
党中央的反腐思路在十六大以后发生了三大变化:
1、从十二大到十六大以前,中央的提法都是要“反对腐败”,而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
加上“防止”一词,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的变化,即把反腐重点转到了“打”与“防”并重。
这一转变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
2、十六大以前,我们把反腐败界定为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而十六大则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3、十六大以前,我们在谈党的建设时通常是指“三大建设”,即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
十六大以后,我们把“制度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加了进去,成为“五大建设”。
由此,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
五、反腐倡廉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廉政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主要内容,也是廉政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
必须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基础。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廉政建设法制化。
必须与从政道德建设紧密结合。
廉政建设需要法制,也需要道德。
既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又要把最基本的从政道德规范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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