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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记住税法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公平合理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注意!
2002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法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应包括以下内容“以法治税”是指税务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一方面国家要依法征税,另一方面是人民依法纳税。
2004年7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2005年7月考试题目“试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二、税收公平合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税收负担的分配,对于纳税人应当公平、合理。
2004年4月考试题目“试论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活动促使资源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
第四节
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
(一)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划分
可以把税法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
1.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
在附加性质的税中,还以主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
流转税主要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2005年7月考试题目“简述流转税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法主要有:
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
2.收益税法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者总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
收益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的收益税法主要有:
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般地说,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内容。
其中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和税率是税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每个税法都必须具备这三个内容,否则,就不成其为税法。
(一)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履行纳税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二)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即征纳税主体所指向的对象,这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征税的直接依据。
每一种税法都有明确规定的征税客体,如流转税类的各项产品的销售收入额、收益税类的收益额、财产税类的财产数量或价值等等。
(三)税率。
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关系到各税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从而成为税收调节机制的一个最敏感的部分,是税法构成内容的核心部分。
税率按照计算单位来划分,可以分两种形式:
按绝对量的形式和按百分比相对量的形式。
前者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收,这种形式称为定额税率。
后者适用从价计征的税收,按百分比征收又可分为两种形式税率,即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为了达到不同的征税要求,我国的税率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
1.比例税率是指不分征税客体数量多少,只限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它通常用于流转额的征税。
比如增值税的税率都是固定的比例税率,不因产品或销售额数量的大小而改变,在计算上简便,在征纳上方便,同时不影响流转额,负担是相同的。
比例税率的缺点是不能调节收入的悬殊情况,不能贯彻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
2.累进税率是随着征税客体数量的增加所负担的税率也随之增加的一种税率。
即按征税客体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客体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其调节作用直接,功能强,效果明显。
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
它实际上是按征税客体的数额,分等级的差别比例税率,它在运用中计算简便,但其在两个级距临界部位上,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所以在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这种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客体的数额的不同等级部分,按照规定的每个等级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
征税客体数额增加,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只对增加数额按提高一级税率计征税额,同一纳税人要适用几个级距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的税额,可采用“速算扣除数”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只就超过各级距收入的部分多纳税,对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从对收入差别的不同调节上,它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
超率累进税率是对纳税人的全部利润,按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
它是对征税客体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是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即对一定数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
通常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商品征税,例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定额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它不能够反映征税客体的不同性质。
当同一种商品因质量不同,价格又相差很大时,从量征税,税负就极不合理。
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定额税率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商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
第五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简称税法关系,它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意志关系。
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第二章
税收立法
第一节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近30年,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195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1953年的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简并工商税制和试行工商税等几个阶段。
新时期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
一、1978-1992年的税收立法
税制改革的内容:
1.通过和颁布了三个涉外税法。
2.征收烧油特别税。
3.修订公布对牲畜交易征税。
4.实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
二、1993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一)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2.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3.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4.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
5.简化、规范税制。
2003年4月考试题目“试论1993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增值税法
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
二、增值税的特点
1.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
2.税负公平。
3.道道征税。
增值税实行从生产到消费道道征税的原则。
4.中性。
增值税的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增值税的税率单一,对各行业采取一致税负,因而不会对生产者的生产和决策造成影响。
5.零税率。
它可以实现彻底出口退税,有利于产品的无税出口,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一)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条例》第1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税法规定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应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按照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发生在境内;
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这是我国行使属地原则税收管辖权的体现。
2.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应列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4.混合销售行为。
5.兼营非应税劳务。
2003年7月考试题目“根据我国增值税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明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及如何征税”
三、税率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设计为三个档次,即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对一般货物及应税劳务适用基本税率17%;
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文教事业和农民及农业发展等,设计了低税率13%给予照顾;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
为了增加出口创汇,发展国际贸易,对出口货物设计为零税率,即出口商品在出口以前所纳的税全部退还。
四、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按照销售额和6%的征收率(1998年7月1日起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由6%降至4%)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2005年7月考试题目“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有何特点”
五、起征点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但这里所称的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这里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六、减免规定
《增值税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增值税条例》第16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第四章
消费税法
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目前对特定消费行为不征消费税,只征营业税。
二、消费税的特征
1.选择性征收。
2.单环节课征制。
我国对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或进口环节。
个别消费品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如金银首饰。
3.税率、税额的差别性。
对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但不同档次的消费品,设计的税率、税额都不同,“一物一税”。
4.价内税,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纳税人都可以通过销售将自己所纳的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
三、消费税的作用
1.能够正确地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
2.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3.可以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4.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2004年7月考试题目“简述消费税的作用”
第二节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消费税条例》第1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即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11项特种消费品,可分为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有害的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即对较普遍的产品课以消费税,从中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
三、税目和税率消费税共计11个税目,13个子目,共计21个征税项目。
消费税税目的设计界定了征与不征的范围,并根据不同的税目设计高低不等的税率,确定各种应税消费品的税收负担,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消费税从3%到45%共设10个档次的比例税率和4个档次的定额税率,共计14个档次的税率。
对于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采用计税方便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
对于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采用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小汽车等等。
2002年7月考试题目“试述我国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区别”
第五章
营业税法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商品流通领域和非商品生产经营部门取得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立法首创于法国,始于1791年。
二、营业税的特点
1.征收普遍。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绝大部分服务性行业,并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率简单。
营业税税率只设置了两档,即3%、5%,对于娱乐业这一地区差别较大的高消费行业,单独设计了5-20%的幅度税率。
3.简便易行。
营业税税目、税率设计简单,计算比较方便。
2002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营业税的特点”
第二节营业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第1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所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即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提供应税劳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7项。
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
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产品税(现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特征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质上是上述三税的附加税;
2.开证此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有可靠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3.专款专用。
第二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主体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和客体
(一)纳税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境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征税客体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是征税客体。
2002年7月考试题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客体是什么”
二、税率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一般采取33%的比例税率,及27%或18%的优惠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33%就得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1、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外的分支机构。
2、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
3、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即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征税的客体。
另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征税客体。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再附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的地方所得税,共计为33%.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缴纳20%的所得税。
2002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税率”
2005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及适用的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就得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1.居民。
对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这类纳税人负有从中国境内外所得的纳税义务。
同时对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得税。
所称“居住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了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
非居民是指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一个历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和没有户籍的中国公民。
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这类纳税人只就其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客体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纳税义务人的各项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各项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采取分别计算征收的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所得税率:
1.对有稳定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45%.每月所得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征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最低税率是5%,最高一级税率是35%.其他7项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均为20%比例税率。
第十章
农业税法
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体现国家参与农业产品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
国家一贯重视农业税收政策,在农业税上始终坚持和贯彻三条原则即:
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
税收负担在地区、乡、村之间公平合理;
鼓励农业持续增产。
这三条原则体现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2.国有农(林)场;
3.有自留地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国营农场职工;
4.个体农户、种养业户等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5.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二、征税客体和税款的计算
农业税的征税客体是:
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农业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计量标准。
薯类作物折成粮食计算。
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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