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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管理》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20选5)
1、员工关系
是指由雇佣行为产生的关系,是员工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
2、合作
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3、冲突
由于劳资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分歧
4、新保守派
新保守派,也称为新自由派或新古典学派,基本由保守主义经济学家组成。
这一学派主要关注经济效率的最大化,研究、分析市场力量的作用,认为市场力量不仅能使企业追求效率最大化,而且能确保雇员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
认为劳资双方的冲突微不足道,工会也难以组织。
5、管理主义学派
管理主义学派多由组织行为学者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
该学派更关注就业关系中员工的动机,以及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忠诚度问题,主要研究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政策、策略和实践。
该学派对工会的态度是模糊的,管理主义学派观点的基础是雇佣关系一元主义的信念和价值观,把组织看成是由一个共同目标团结起来的团队,强调员工与管理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6、正统多元论
正统多元论学派由传统上采用制度主义方法的经济学家和劳动关系学者组成。
该学派主要关注经济体系中对效率的需求与雇佣关系中对公平的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研究劳动法律、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
正统多元论学派观点的基础是雇佣关系多元主义的信念和价值观,认为雇员对公平和和公正待遇的关心,与管理方对经济效率和组织效率的关心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劳动法和集体谈判才是确保公平与效率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
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协议。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不受法律保护。
9、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互相考察了解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
10、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工作的天数。
12、缩短工作日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每天工作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
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情况主要有: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夜班工作;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13、延长工作时间
即加班加点,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法规的标准工作时间。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劳动或工作。
14、女职工特殊保护
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女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和劳动市场中实施特殊保护
内容包括: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四期保护;用人单位应设置保护设施和保健设施。
15、员工参与
员工参与是一种员工影响企业内部决策的程序和制度,员工参与主要是员工以受雇者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制定,涉及员工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16、质量圈
质量圈一般是由共同生产某一特定部件或提供某一特定服务的员工自愿组成的工作小组。
通常8-10个人,定期会面,探讨问题成因,提出解决建议,实施纠正措施,共同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
通过参加质量圈计划,员工能够在提供建议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获得心理满足,有注意增进劳资双方的沟通。
是员工参与管理,提高企业生产率的一个重要手段。
17、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即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实行企业民主的最基本形式,是员工形式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由民主选举的员工代表组成。
18、斯坎隆计划
斯坎隆计划时由美国一个钢铁工厂的工会领袖斯坎隆提出的劳资合作计划。
要点包括工资总额与销售总额的比例、与降低成本相联系的奖金、生产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等四个方面。
斯坎隆计划的目的是使组织的目标和员工的目标同步化,有效的员工参与是该计划最突出的特征。
斯坎隆计划的宗旨是降低企业的劳动成本而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19、拉克计划
拉克计划由经济学家艾伦·拉克提出,通过雇员提供合理化建议来削减生产成本,并与雇员共同分享由此产生的财务收益。
多数拉克计划只有一个审查委员会,没有在工作场所基层内部建立生产委员会,雇员参与程度较斯坎隆计划较低。
拉克还提出制造业劳动力成本在产品附加值中所占的比例不受经济周期影响,长期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以此作为衡量生产率的标准,从而鼓励收入较高的高资历雇员积极参与绩效改进。
20、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简答题(15选3)
1.试述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它是劳动者的团体如工会,为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与管理方之间的的互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工会,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是团体对团体的社会经济关系。
双方主要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形式来体现其构成和运行。
2.举例说明员工关系冲突变化的影响因素。
A.文化因素:
包括工人找到工作时的价值观和信仰,以及在工作期间对工作的态度和道德观的变化。
冲突是否出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人对现实中自身所处地位的感受以及工人对自身可以接受的行为的理解。
B.非文化因素:
a.客观的工作环境,比如大型机器工业企业中的工人更容易感受到来自管理方的异化压力,或者工作的性质和条件都会影响冲突;
b.管理政策和实践,如果管理政策和实践是进步的,劳动者工作的满意度就会提高,信任和认同感也会上升;
c.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政策,如失业率和失业保险制度,会影响工人“被迫”合作的程度,以及工人对工作的态度和预期。
C.人力资源策略的局限性,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既是问题的一部分,又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的一部分,劳资双方的利益、目标、期望始终不一致。
3.试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劳动者违纪)和40条第一项(因病或工伤)、第二项(不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试述培训协议的签订条件和主要内容。
培训条款是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培训后所签订的协议,属合同双方自主约定的条款。
主要防止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提前结束服务期,给用人单位带来培训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和重新选拔、录用和培训新人所带来的各种间接成本。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培训费的计算方法等
5.试述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联系和区别。
采取保密措施和设定竞业限制义务,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两者联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比较显著的。
(一)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限制是一种限制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财产权,也即是知识产权。
竞业限制的是指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高两年。
《劳动法》第22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同一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保守秘密是《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所有权,不需要支付保密费。
由于竞业限制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四)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的离职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没有约定则没有义务。
违反保密的行为往往是以隐蔽方式进行的,企业不容易举证,诉讼的难度较大。
而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因为就职于竞争企业或自营竞争性业务,则是外在易见的事实,举证较易。
6.企业如何实行违纪解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主观上均有严重过失,因而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30天通知,且不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
确实掌握相关证据;严格履行法律程序。
7.“末位淘汰”合法吗?
不合法。
对于企业和员工共同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
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对于企业来讲,适用末位淘汰制是有违法的可能性的。
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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