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程序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312525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78
- 大小:46.92KB
受理案件程序文档格式.docx
《受理案件程序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受理案件程序文档格式.docx(7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流程
(4)回报值班和勤指中心。
(5)继续执行原来勤务。
2.无现场:
(1)处理程序同本辖案件1-5程序。
(2)开具报案三联单后,连同笔录、受理报案纪录表(复印件)、报案三联单(复印件),于二十四小时内送分局移转管辖单位侦办(紧急情况应立即反应处置)。
(3)通知勤指中心请其传真至他管辖勤指中心处理。
三、结果处置
(一)案件二十四小时内陈报分局三组。
(二)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
1.制作笔录
2.开具报案三联单(第三联交报案人)
填写工作纪录簿
二十四小时内陈报分局
交管辖所人员处理
结
果
处
置
注意事项:
1.受理报案时,应注意态度、语气及礼貌,并注意人、事、时、地、物之确认。
不管亲自报案或电话报案均应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
2.值班人员应注意管制勤务人员是否抵达现场,并记明到达时间备查,必要时,应协助在线人员通报、联络。
26.受理救护伤员案件处理程序(第1页,共2页)
1、法令依据:
2.警政署86.12.31.警署刑侦字第七三七二号函颁「警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报案单一窗口实施要点」。
二、流程:
(一)民众电话报案时,询明案情,并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
巡逻或车祸处理人员听到值班人员或一一0通报后立即回答,并赶赴现场。
二、处理步骤:
(一)状况通报:
1.有伤员,通报值班,请一一九派车救护。
2.如有车祸现场,通知值班通报车祸处理人员到场处理(测绘、车辆受损情形、填制交通事故调查表)(参阅「处理车祸案件作业」)。
3.如死亡案件,请值班通知分局三组人员到场勘查采证及报请检察官相验。
4.请值班通知备勤人员到医院探视伤者。
(二)任务分工:
1.值班人员:
通报各相关人员。
2.巡逻人员:
(1)管制现场,需保全迹证者,拉起警戒线,封锁现场。
(2)疏导交通。
(3)访问证人或附近居民,有关事发情形。
调派处理人员至现场
情况许可时,制作笔录
制作现场查访纪录
车祸现场
死亡
备勤人员探视伤员
通知119救护【有生命危险者制作笔录(录音)】
通知车祸处理人员到场测绘
伤员
巡逻人员管制现场
通知三组人员到场采证并报请检察官相验
(续)26.受理救护伤员处理程序(第2页,共2页)
3.备勤人员:
到医院探视伤者。
(1).无生命危险,将受伤情形回报值班人员,由消防单位开救护纪录表交医院,并联络家属到医院。
(2)有生命危险者应先制作笔录(录音)。
(3)死亡:
处理人员接获医院通知后,返现场查访,填写查访纪录表及一般呈报单陈报分局三组通知检察官相验。
三、处置结果:
(一)车祸提伤害告诉:
制作双方笔录,并事故现场图(含照片),验伤单移送三组。
(二)车祸和解时:
二造当事人签立和解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一份,派出所一份【参阅民事部分:
咨询协助民事案件车祸赔偿作业】。
(三)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
(续)
1.刑案部分移分局三组办理
2.民事和解,参见民事和解作业
27.刑案现场处理程序(第1页,共2页)
2.警察侦查犯罪规范0三00四至0三0一三。
(一)民众电话报案时,询明案情,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
巡逻或所内人员接获值班人员或一一0通报后立即回答,并赶赴现场。
二、现场处理步骤:
(一)记录并通报值班到达时间及案况,如情况需要应申请支持。
(二)现场初步处理:
1.进入现场应穿着鞋套、帽子,手套,避免破坏现场,保持迹证完整。
2.确认被害人情况:
(1)没有伤员:
安抚被害人情绪避免破坏现场。
(2)有伤员:
通报值班请一一九救援送医,记录救护人员姓名、单位及救护情形;
如死亡,记录救护人员宣布死亡时间。
(3)确定死亡:
通知分局三组人员勘验并报验。
(三)如有现行犯,径行逮捕,如已逃逸通报追缉。
(四)用现场封锁带将现场封锁,保护现场。
(五)任务分工
1.留一名人员在现场封锁,管制人员进出。
确认被害人情形
有嫌犯
1.封锁现场
2.初步采证
3.访查证人
1.逮捕现行犯
2.通报追缉逃逸人犯
1.伤亡:
通知119救护、三组人员采证
2.死亡:
记录宣布死亡时间。
3.随同前往医院
(续)27.刑案现场处理程序(第2页,共2页)
1.锁现场
1.伤亡:
通知一一九救护三组人员采证
2.死亡:
记录宣布死亡时间
3.随同前往医院
2.进入现场人员:
利用时间拍照并记录现场状况(含被害者姿势、血迹、伤口方向、在场人员姓名、职称、电话、现场灯光、门锁、家具、出入口…等)。
3.现场警察访问目击证人或附近居民有关事发情形。
4.探视伤员之勤务人员:
(1)被害人送医时随同前往医院,用干净纸袋将被害人双手包好,留供采证。
(2)如被害人提供案情数据时,用录音机录下或记录,必要时请医护人员协助。
(3)被害人衣物为重要证物,脱除前先照相,脱下后分装包好,供采证。
(六)勘验人员到场后,现场处理警察就查访事项、证物及迹证报告后,现场交勘验人员采证。
(一)访查纪录、采证照片、证物等移送三组侦办。
移分局三组办理
现场交勘验人员采证
1.现场处理情形应以电话通讯,避免案情外泄;
遇新闻记者欲进入现场者,应婉言劝阻。
2.警戒地点务必位于现场之外,不可随意触摸现场物品。
3.通报勤指中心追缉嫌犯时,应尽可能描述嫌犯特征、衣着、交通工具等。
28.访问刑案证人程序
警察侦查犯罪规范三00九、三0一0。
制作笔录
填写访查表
无线报者
有线报者
有目击者
一、警察抵达犯罪现场
就一般刑案或重大案件至发生地附近进行查访居民或民众,有无发现可疑人车或目击案件发生:
(1)未提供线报:
填写查访表
(2)有提供线报:
就所见可疑人车或情事之情形填写查访表,并继续追查。
(3)目击案件发生:
当场制作笔录或请其回派出所协助调查并制作笔录。
(4)将查访表带回陈报主管,送分局三组处理。
(5)继续追查。
三、结果处置:
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上,供案情分析。
访查表送分局三组
可疑人车物事查访
案件现场
1.案发后嫌犯有返回现场观望之惯性,对现场民众必要时录像存证,身上留有犯罪痕迹(如血迹、抓痕)应列入查访(侦查)重点。
2.如目击证人害怕报复不愿协助调查或制作笔录时,请告知得依证人保护法处理。
29.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通知书送达程序(第1页,共2页)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一;
2.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六至一三九条;
3.警察侦查犯罪规范0六0一三至0六0一五。
将送达证书及存证照片送回通知单位
将送达证书送回通知单位
收领人签收:
记明日期、时间、地点
黏贴送达通知书并照相存证
留置通知书并照相存证
一、准备阶段
(1)核对被通知人之年籍数据,并确认应到案日期、时间。
(2)如数据错误或已逾应到场时间,立即退回通知单位。
二、执行阶段
(1)送达收领:
送达后,请应受送达人或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签名收领,记明送达日期、时间、地点。
(2)拒绝收领:
应受送达人或其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无理由而拒绝收领,将通知书留置于送达处所,并照相存证,以为送达。
(3)无法送达:
制作送达通知书黏贴于应送达人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门首,并照相存证,以为送达,携回询问通知书,依诉讼文书寄存送达规定处理(参阅「诉讼文书寄存送达作业」)。
(4)将送达情形依格式注记于送达证书。
(1)将送达证书或存证照片送回通知单位。
(2)于工作纪录簿记录处理情形。
无法送达:
寄存送达
收领:
交应受送达人同居人受雇人收领
拒收:
留置送达
核对资料无误并签收,即行送达
(续)29.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通知书送达程序(第2页,共2页)
1送达对象:
依序为本人、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
2送达之日期、时间、处所务必正确填写。
3张贴之送达通知书,应明确叙明日期、时间、地点。
4.依诉讼文书寄存送达规定处理,无人具领而寄存时间已逾到场询问通知书所载应到场时间者,径将到场询问通知书退回通知单位或请其收回,并依规定签注。
5.通知书应于应到场时间之二十四小时前送达,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30.通知刑案辩护人到场程序(第1页,共3页)
1.宪法第八条第二项;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五、八十八条之一第四项、九十五、二百四十五条;
3.提审法第二、九条;
4.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第九条;
5.警察侦查犯罪规范0六0五四至0六0六三。
径行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
1.以电话通知
2.以书面通知
3.询问时当场告知
通知辩护人
执行阶段
准备阶段
(一)通知对象:
1.拘捕犯罪嫌疑人:
应制作通知书或使用电话通知其家属得选任辩护人到场。
2..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
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为其选任辩护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检察官发交继续追查赃证或共犯之被告:
如已委任有辩护人者,于询问时应通知该辩护人到场。
(二)告知方式:
1.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通知书,应叙明得选任辩护人偕同到场。
2.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先告知得选任辩护人之权利。
通知辩护人到场以下列方式为之:
(1)以电话通知:
应将通知人及受通知人之姓名、电话号码及通知时间,记载于公务电话纪录簿,陈报单位主管转报分局长核阅后附卷。
(2)以书面通知:
应将送达证书或收据附卷。
拘捕或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
未选任辩护人
有选任辩护人
告知有选任辩护人之权利
因智能障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检察官发交继续追查赃证或共犯之被告
(续)30.通知刑案辩护人到场程序(第2页,共3页)
1.提审法第二条:
「人民被逮捕拘禁时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之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2.提审法第九条:
(第一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者,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项)「执行逮捕拘禁之公务人员,违反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自首、拘
捕之犯罪嫌疑人:
等候辩护人到场,
时间不得逾四小时
经通知到场之犯罪嫌疑人:
应依原定时间询问选任辩护人尚未到场,仍得
实时询问
(三)于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得选任辩护人者,应在笔录内叙明,并请其签名捺印。
(一)不需要选任辩护人者,径行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并于笔录中叙明。
(二)已选任辩护人者:
1.如系被拘捕之犯罪嫌疑人者,应等候其选任辩护人到场再行询问,但等候时间不得逾四小时。
2.对于自首或自行到场之犯罪嫌疑人,亦得准予委请辩护人到场及得以电话将询问时间、处所通知其辩护人,如辩护人未到场者,其等候时间不得逾四小时。
3.经通知到场之犯罪嫌疑人,应即依原定时间询问,不得拖延;
如其选任辩护人尚未到场,仍得实时询问。
(三)辩护人到场应出示委任书状。
(四)填写工作纪录簿。
结果处置
径行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
(续)30.通知刑案辩护人到场程序(第3页,共3页)
3、询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未到场前,详如上述程序三、结果处置
(二)、1、2、3之步骤。
4.家属或辩护人到场后,不应介入侦讯,相关法令依据规定如下:
(1)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前段规定,辩护人得于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惟应受同条项但书规定之限制或禁止。
(2)对于辩护人陈述意见或征询辩护人意见,应附记于该案犯罪嫌疑人之询问笔录,亦应由其于笔录内签名。
(3)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家属于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可陪同在场者,以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完全之陈述者为限。
31.执行犯罪嫌疑人拘提程序(第1页,共2页)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
2.警察侦查犯罪规范第四节;
3.提审法第二、九条
(1)核对资料。
(2)主管执行勤务派遣,交付任务。
(3)勤务人员准备应勤装备(视需要增减):
手枪、子弹、照相机、录音机、手铐、防弹衣及拘票。
二、执行步骤:
(1)到达拘提对象所在处所,表明身分,出示拘票。
(2)拘票第一联给当事人,第二联给其亲友。
(1)拘提到案者,先做人别讯问后,径行解送拘留所,由分局三组人员签收,并取回人犯交付证明,并同拘票第三联、刑事案件陈报单等送分局三组转复拘提院、署。
(2)拘提不到者,于拘票上叙明理由陈报刑事组退还拘提院、署。
(3)填写工作纪录簿。
退还拘票
拘提不到
拘提到案
1.执行人犯拘提或押解,以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为原则,并应注意本身安全及当事人之安全、名誉。
2.拘提到案后,适逢深夜,无法实时解送者,暂时送交拘留所看管。
3.拘提不到者,应于拘票背面叙明拘提日期、过程,且至少前往拘提二次以上。
4.若嫌犯所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一径行拘提之要件时,得径行拘提,并于拘提到案后,制作侦讯笔录,陈报分局三组,并由刑事单位向检察官报告签发拘票(填报径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报告书)及解送地检署。
进行拘提
移送回复
任务分配
准备装备
(续)31.执行犯罪嫌疑人拘提程序(第2页,共2页)
注意事项
5.提审法第二条:
6.提审法第九条:
32.执行搜索扣押程序(第1页,共2页)
1.刑事诉讼法第一二二至一三九、一四八条;
2.警察侦查犯罪规范第六节。
1、准备阶段:
(一)声请搜索犯罪人或犯罪处所:
1.检具相关指证笔录(如报案纪录、目标人物户籍数据、前科、现场位置图等)。
2.声请表、指证文件送分局三组挂号,公文发文后持送到地检署、地方法院声请搜索票。
(二)主管执行勤务派遣,交付任务。
(三)勤务人员准备应勤装备(视需要增减):
执行人员携带一般服勤制式装备、备搜索票、照相机、录像机、搜索扣押证明笔录纸、笔录纸、印泥、其它必要文具、扳手、村(里)长、屋主、锁匠联络电话。
(一)到达定点,现场警力部署完毕(警戒和监视)。
(二)按铃(全程摄影)
1.开门:
出示搜索票,告知搜索目的,进入屋内。
2.未开门:
请锁匠开锁。
(三)搜索:
1.任务分工:
一人持长枪警戒、一人核对其他在场人员身分、前科纪录,依任务分配执行搜索,进行搜索时请住居人、看守人或可为其代表之人,如无此等人在场时,请邻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团体之职员陪同
进行搜索扣押
有搜索对象
无搜索对象
声请搜索票
(续)32..执行搜索扣押程序(第2页,共2页)
依法讯问侦处
案移分局三组办理
笔录叙明未发现搜索目标
搜索。
2.发现搜索目标:
(1)有人犯:
当场验证身分,并搜身。
(2)有扣押物点清楚;
制作搜索扣押笔录(三份)。
(3)制作搜索扣押笔录(三份),请在场人签名后,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二份带回,并制作临检表。
3.未发现搜索目标:
于笔录中叙明未发现对象。
(四)现场执行搜索人员及在场人员【含锁匠、村(里)长、屋主、嫌疑犯等】在搜索扣押证明笔录签名。
(一)有搜索目标时:
1.依法讯问人犯。
2.处理赃证物(烟毒犯须加验尿)。
3.移送至分局三组:
陈报单、笔录、扣押物、搜索扣押笔录(一份)、人犯、搜索票复印件、刑案纪录表、临检表。
(二)搜索票正本与搜索经过及结果陈报书,应陈报原核发搜索票之法院。
1.搜索时无明显犯罪嫌疑之非搜索对象,不得对其人身及物品实施搜索。
2.搜索时请确实依警察侦查犯罪规范所订实施,搜索后应回复屋内原状。
3.若扣押物品繁杂时,应依序造册附卷。
4.严禁栽赃、顺手牵羊、借机敛财等违法(纪)情事。
33.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第1页,共2页)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之一至一0三条;
2.提审法第二、九条;
3.警察侦查犯罪规范第三节。
移分局三组侦办
讯问(录音,重大案件应录像)
准备录音、录像事宜。
二、讯问嫌疑犯
(1)填写逮捕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如家属未到场,则以电话通知)。
(2)告知被逮捕人被逮捕事由及权利(得保持缄默、选任辩护人及请求调查有利证据等,并填写权利告知书,需签名捺指印)。
(3)如于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三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外,应经被讯问人同意,并载明于笔录。
(4)应依规定全程连续录音,遇重大案件并应全程连续录像。
(5)制作笔录时,务必就构成要件之相关事项详予讯问;
对当事人有利、不利事项均应记载。
(1)将人犯、笔录及相关案卷(同一般窃盗处理程序)送分局三组处理。
(2)登记处理情形于工作纪录簿。
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应经同意,并载于其笔录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事由、权利
填写逮捕通知书
嫌疑犯到场
准备录音、录像
(续)33..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第2页,共2页)
3.人犯、被害人应注意隔离侦讯,并避免不相干人士的干扰。
4.若有语言上的问题,应使用通译。
5.如于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三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外,应经其同意始得讯问。
若其不同意,则仅完成初步的人别讯问及涉案事由之讯问即可,并予当事人签认,俟日间再行讯问。
34.逮捕现行犯程序(第1页,共2页)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至九十三条;
2.提审法第二、九条。
案卷、人犯移送三组
(一)值班受理报案:
1.填写「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
2.有现场派遣巡逻人员至现场;
亲自到所报案,请备勤人员处理。
3.受理报案后报告主管。
(二)处理人员装备(视需要增减):
手枪、无线电、子弹,小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手铐、防弹衣。
(一)现场处理:
1.现行犯经被害人指认后,径行逮捕。
2.人犯搜身、上手铐,带所侦讯(发逮捕通知书)。
3.现场证物搜集和拍照,必要时请分局三组人员到场采证。
(二)证人、被害人请其回所协助调查案情,制作笔录。
(三)有赃物时,拍照存证后,填写「被害人领回证物领据」,交被害人签名领回。
(四)制作报案三联单交报案人(案件发破同时者,如民众未要求可免开立)。
(五)案件处理过程时注意续报和结报。
(一)案卷移送分局三组办理【刑事案件陈报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受理 案件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