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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3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32)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34)特种设备目录
3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6)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7)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8)自治区局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39)上级文件
2.2 策划要求
围绕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职能设定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包括:
a)通过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管理产生的成效;
b)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达到的目标;
c)企业申报事项在本局应控制的工作时限;
d)通过本局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的顾客满意度。
质量目标应可评价和考核,并定期组织评价和考核,针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及相关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作业人员资格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事宜等一系列活动规定必要的流程,活动所需的控制(审核、受理、评审、确认、发证、验证、检查、考核等),所需资源、相关文件、应形成的记录及评价标准。
2.3 策划输出包括:
a)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质量目标;
b)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实施资质资格管理;
c)特种设备许可证取证过程及证后监督管理;
d)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
e)部分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后监督管理;
f)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及证后监督管理;
g)部分特种设备安装、移装、修理、改造告知控制流程;
h)部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控制流程;
i)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控制流程;
j)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控制流程;
k)专项活动方案、细则及其通知等。
3 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确定和评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根据2.3的内容,确定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并评审。
3.1 在确定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时应考虑:
a)国家法律、法规;
b)上级下发的指令、文件;
c)公众潜在的要求以及服务承诺和工作标准。
3.2 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的评审和确认
特设局局长负责评审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评审的内容包括:
a)法律、法规的使用正确性及适宜性。
b)上级下发的文件、通知等是否充分理解;
c)《公务员法》等方面的内容是否充分理解;
d)服务承诺和工作标准规定充分,与上级要求协调一致。
经过评审,对本局履行管理要求和工作标准进行确认,如经过评审发现本局不具备执行上述要求的能力时,将存在问题和采取措施的建议形成文件,请示自治区局党组或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批准解决。
4管理及服务过程控制
4.1行政审批过程控制
针对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实施资质资格管理;
部分特种设备安装、移装、修理、改造的告知、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考核等事项编制流程,控制执行行政审批管理。
制定并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控制流程》,对该项工作进行控制。
包括:
a)明确申请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修理)、气瓶充装、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法律依据,并采取适宜的方法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确保其充分理解有关规定;
b)明确资料审核人员的职责和资料审核的要求、时限,发现资料不全应向申请人通报;
c)明确现场鉴定评审机构承担评审工作人员应达到的要求,包括技能、专业、工作经验等方面;
d)明确现场鉴定评审组实施评审工作依据、要求、时限、工作规范、形成的记录,及如何开展沟通活动等内容:
e)依据相关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气瓶充装、气瓶检验资格许可的鉴定评审规则,形成鉴定评审结论,并将结论通报企业;
f)现场鉴定评审结论合格,经过特种设备局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经局领导批准,颁发《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或《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检验检测资格许可证》。
4.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控制
按照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职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规则(办法)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实际编制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组织对自治区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并实现过程控制。
a)特种设备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及计划;
b)制定和完善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发展规划;
c)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工作计划和要求;
d)组织特种设备专项安全监察和集中治理整顿活动;
e)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要求并监督实施;
f)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动态监管平台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建立自治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平台及人员数据库;
g)按照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分级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h)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效能:
i)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活动必须保证: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自治区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
(2)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应有2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3)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并遵守服务承诺;
j)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活动检查的内容:
⑴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气瓶充装、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许可,并按照周期实施了换证工作,该单位是否持续保持了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的必备条件;
⑵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前施工(检验检测)单位是否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将拟施工(检验检测)情况书面告知自治区、盟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⑶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是否经过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交付使用前是否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⑷经营(销售或租赁)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进行了制造监督检验并符合这些要求,随机文件是否齐全;
⑸代理销售国外特种设备的代理商是否能提供进口监督检验证书;
⑹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是否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⑺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一个月内,使用单位是否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在用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是否建立了使用、维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
⑻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是否按照规定实施了报废;
⑼是否针对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事故制定了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是否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证上岗;
⑾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范进行充装。
k)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规定实施检查,并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l)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情节严重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4.3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过程控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内蒙古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等法律法规规范分级实施过程控制。
4.3.1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3.1.1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3.1.2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3.1.4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3.1.4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3.2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盟市局其他部门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初步判断,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报告,作好记录。
4.3.1.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及特种设备种类;
4.3.1.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4.3.1.3已经采取的措施;
4.3.1.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4.3.1.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设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并通过网站、报刊、社会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3.3预案启动: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启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4.3.4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依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
4.3.4.1分级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专家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
4.3.4.2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内容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执行。
4.3.4.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证据。
4.3.4.4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4.3.4.5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3.4.6事故调查结果应报告自治区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4.3.4.7事故处理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及事故结案报告应当立档永久保存。
4.3.4.8特种设备局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月、当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及相关信息,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
5主要管理规范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颁布部门
执行/涉及部门
颁布日期
涉及的业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号主席令
特设局
2013-6-29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1-2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3
特种设备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4号
2014-10.30
特种设备范围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6-29*
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辆
5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七号公告
2011-05-30
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总局令[2000]第11号
2000-6-15
小型锅炉
7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000-6-29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8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
1996-04-23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9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国质总局令第14号
2001-12-29
行政处罚
10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2号
2003-06-0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1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质总局令[2009]第115号
2009-7-3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12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国质总局令[2009]第116号
特种设备节能管理
1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质总局令第22号
2002-07-1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1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质总局令[2011]第140号
2011-07-01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15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2006-12-29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
16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2003-04-24
气瓶安全监察
17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10-23
锅炉安全监察
1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9-8-31
固定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19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1-11-15
移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20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2015-6-29
电梯安全管理
21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
2013-8-15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22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4-06-28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23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12-31
24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部字[1993]4号
1993-03-27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
2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999-9-3
26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2003-07-01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
27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
国家质检总局TSGD7001-2005
2005-11-08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
28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TSGQ7001-2006
2006-06-21
起重机械制造监检
29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TSGG7001-2004
2004-06-23
锅炉安装监督
30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2]83号
2002-03-21
压力管道安装监检
3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1-21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
32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2002-5-16
施工升降机安全监察
33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207号
2003-9-1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34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13号
2003-07-17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35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2001-4-9
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36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
2005-9-16
气瓶使用登记
37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劳人锅[1988]2号
1988-01-03
锅炉房安全管理
3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
39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40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41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2005-04-13
4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Z6002-2010
2010-11-04
特种设备焊接
4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D2001-200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4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
45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R3001-2006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46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号
2003-06-17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47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2003-8-8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4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
2011-5-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编制:
魏立新批准:
王磊201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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