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证券法律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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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公司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种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有合法公司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
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畴、规模相适应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公司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
依照《个人独资公司法》规定,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公司。
依照国内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公司。
(二)个人独资公司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公司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任其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负责公司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公司解散
个人独资公司解散是个人独资公司终结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行为。
依照《个人独资公司法》规定了个人独资公司应当解散情形。
(二)个人独资公司清算
1.告知和公示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规定。
清算期问,个人独资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目无关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五、违背个人独资公司法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公司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导致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法律责任
(三)公司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关于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节合伙公司法律制度
一、合伙公司法律制度重要内容
(一)合伙公司及其分类
(二)广义和狭义合伙公司法
合伙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合伙公司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她有权机关依法制定、调节合伙公司合伙关系各种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合伙公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
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普通合伙公司
普通合伙公司是由普通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依照《合伙公司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种合伙公司。
在特殊状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公司设立
1.合伙公司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合同;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
(4)有合伙公司名称和生产经营场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条件。
2.合伙公司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献。
(2)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二)合伙公司财产
1.合伙公司财产构成
(1)合伙人出资。
(2)以合伙公司名义获得收益。
(3)依法获得其她财产。
2.合伙公司财产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1)除合伙合同另有商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所有或者某些财产份额时,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公司中所有或者某些财产份额时,应当告知其她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她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合同另有商定除外。
(三)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种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决策办法
《合伙公司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关于事项作出决策,按照合伙合同商定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合同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表决办法。
4.合伙公司损益分派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派原则。
①合伙公司利润分派、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商定办理;
合伙合同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
无法拟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派、分担。
②合伙合同不得商定将所有利润分派给某些合伙人或者由某些合伙人承担所有亏损。
5.非合伙人参加经营管理
除合伙合同另有商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人担任合伙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四)合伙公司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公司对外代表权效力
2.合伙公司和合伙人债务清偿
(1)合伙公司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
①合伙公司财产优先清偿。
②合伙人元限连带清偿责任。
③合伙人之间债务分担和追偿。
(2)合伙人债务清偿与合伙公司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公司无关债务,有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公司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权利。
②合伙人自有财产局限性清偿其与合伙公司无关债务,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公司中分取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祈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公司中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在合伙公司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获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公司,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因素。
(2)退伙效果。
(六)特殊普通合伙公司
1.特殊普通合伙公司概念
特殊普通合伙公司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专业服务机构。
2.特殊普通合伙公司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特殊普通合伙公司责任形式分为两种: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3.特殊普通合伙公司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公司
(一)有限合伙公司及其法律合用
有限合伙公司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组织。
凡是《合伙公司法》中对有限合伙公司有特殊规定,应当合用关于特殊规定。
无特殊规定,合用关于普通合伙公司及其合伙人普通规定。
(二)有限合伙公司设立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公司人数
2.有限合伙公司名称
3.有限合伙公司合同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6.有限合伙公司登记事项
(三)有限合伙公司事务执行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公司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公司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公司。
3.有限合伙公司利润分派
《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公司不得将所有利润分派给某些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业务。
(四)有限合伙公司财产出质与转让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公司中财产份额出质;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合同商定向合伙人以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公司中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她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特殊规定
《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局限性清偿其与合伙公司无关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公司中分取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祈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公司中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有限合伙公司入伙与退伙特殊规定
《合伙公司法》规定,新入伙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公司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有限合伙人固然退伙。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决。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权利。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特殊规定
《合伙公司法》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商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公司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公司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公司解散
依照《合伙公司法》规定了合伙公司应当解散情形。
(二)合伙公司清算
1.拟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职责
3.告知和公示债权人
4.财产清偿顺序
5.注销登记
6.合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解决
五、违背合伙公司法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2.合伙公司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其她关于规定
1.违背合伙公司法刑事责任
2.民事补偿和缴纳罚款、罚金承担顺序
第三节外商投资公司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公司法律制度重要内容
外商投资公司是外国投资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公司。
(一)外商投资公司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外资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公司投资项目
1.勉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容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公司(如下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公司(如下称“股权并购”);
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合同购买境内公司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或外国投资者合同购买境内公司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运营该资产(如下称“资产并购”)。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应遵循原则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规定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投资总额。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出资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审批与登记
6.反垄断审查
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设立
1.设立合营公司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简称合营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指引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引目录规定。
2.设立合营公司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公司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除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合营公司外,其她合营公司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3.没立合营公司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1)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普通不得低于25%。
(2)合营公司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合营公司投资总额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生产规模需要投入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三)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营各方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合营公司合营各方出资方式
合营公司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她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合营公司合营各方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期限缴清各自出资。
(四)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出资额转让
1.合营公司出资额转让条件
2.合营公司出资额转让程序
(五)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公司组织形式
合营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组织机构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及其实行条例规定,合营公司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公司期限
2.合营公司解散
3.合营公司清算
三、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伙经营公司设立
1.设立合伙公司条件
2.设立合伙公司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伙条件
1.合伙公司注册资本
合伙公司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伙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伙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
2.合伙公司投资和合伙条件
(1)合伙各方出资方式。
(2)合伙各方出资比例。
(3)合伙各方出资期限。
(4)合伙各方出资转让。
(三)中外合伙经营公司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伙公司组织形式
合伙公司可以申请为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公司,也可以申请为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公司。
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公司,合伙各方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伙公司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公司,普通设立董事会;
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公司,普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四)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收益分派与回收投资
1.合伙公司收益分派
合伙公司中外合伙者可以在合同中商定采用分派利润、分派产品或者其她方式分派收益。
合伙公司合伙各方商定采用分派产品或者其她方式分派收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关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伙公司外国合伙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伙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
(2)外国合伙者先行回收投资条件。
(五)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期限、解散和清算
四、外资公司法律制度
(一)外资公司设立
1.设立外资公司条件
2.设立外资公司法律程序
(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出资
1.外资公司注册资本
外资公司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外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所有出资额。
2.外国投资者出资
(1)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
(2)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
(三)外资公司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公司组织形式
依照《外资公司法》及其实行细则规定,外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觉得其她责任形式。
2.外资公司组织机构
外资公司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依照公司不同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立。
(四)外资公司经营期限、终结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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