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笔试的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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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00;
下午2:
00-5:
30)。
2、报名确认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二楼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咨询电话:
。
3、报名确认手续:
持网上打印好的《报名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到市考试院报名大厅报名窗口→领取职称评审费用缴款通知单→前往深圳发展银行缴费→返回市考试院报名大厅报名窗口提交《报名表》和深圳发展银行开具的财政统一收款收据原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报名完成。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9月3日(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二)考试地点:
在准考证上标明。
(三)考试内容及科目:
1、建筑工程专业初、中级考试内容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分专业进行,具体为:
结构、建材、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测绘、岩土、预决算、给排水、电气、暖通、燃气、施工专业。
2、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初、中级考试内容以《路桥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和《铁道交通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分专业进行考试。
考试的专业分别为:
路桥专业、铁道交通电力系统自动化专业、铁道交通运输专业、铁道交通信号专业、地铁车辆专业、铁道工程专业。
3、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以《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具体的考试科目为: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
《标准化基本理论与综合应用(初级)》。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
《标准化基本理论与综合应用(中级)》。
4、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1)考试大纲详见《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9〕81号)文件的附件2。
(2)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与综合应用》,分“专利”、“商标”、“版权”三个专业,各专业分“初、中级”和“高级”两个级别。
考试大纲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
)上公布。
三、打印准考证
已完成报名的考生必须于2011年8月31日9:
00至9月3日(24小时开通)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网址:
),考生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两证缺一不可)。
四、成绩公布
2011年9月9日下午17:
00后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五、合格证发放
考试合格者可于2011年9月12日至16日(办公时间:
上午8:
30-12:
下午14:
00-17:
30),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前往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领取考试合格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具体考务工作由市考试院组织。
(二)报考人员须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合格证》;
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作废,费用不予退还。
(三)《合格证》自取得之日起3年内有效。
(四)有关政策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咨询。
附件:
1、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2、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3、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4、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建筑工程专业技术报考条件
一、报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
本市户籍或非深圳户籍,但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暂住证或人才居住证为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广东省人事厅规定,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之一的,方可参加建筑工程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中专毕业,从事建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大专毕业,从事建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本科毕业,从事建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
(一)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五)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
附件2
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笔试
报考条件
本市户籍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暂住证或人才居住证为准)以上的非深圳户籍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广东省人事厅规定,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之一的,方可参加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中专毕业,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大专毕业,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本科毕业,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一)中专毕业,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五)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路桥和铁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六)博士研究生毕业。
附件3
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一、初级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具本市户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居住证为准)及以上的非深圳户籍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标准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广东省人事厅规定,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31日):
(一)中专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标准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二、中级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具本市户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居住证为准)及以上的非深圳户籍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标准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广东省人事厅规定,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31日):
(一)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
(五)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附件4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一、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
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指导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及应对涉外纠纷等知识产权实际工作能力,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著作;
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申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知识产权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每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得申报。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该年度不计算资历,并从下年度起二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五)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含刑满释放)后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4年以上者。
第四条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要求和当年评审工作文件执行。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应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积极参加本专业领域各项继续教育课程,聘期内须完成必修课30课时以上的继续教育或提交由地级以上市人事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人须在取得中级职称后,同时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中:
(一)完成本单位或委托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检索、申报和全程知识产权跟踪服务。
(二)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情报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知识产权预警报告或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三)参与国家、地方或行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制定,参与本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
(四)能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经验丰富。
(五)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带头人,能组织和主持本专业课题和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业绩显著。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本单位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或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省级荣誉称号,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做出较大贡献;
负责承办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二)承担或参与的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制定或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三)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四)中介机构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有重大影响。
(五)撰写国内发明专利文件并获得授权20件以上;
负责20件以上的版权贸易或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经历;
负责20件以上的商标异议、争议、诉讼等案件工作经历。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撰写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
(二)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为大、中型企业撰写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论证报告1篇以上。
(四)为解决复杂的本专业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重大项目的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凡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材料者,可申报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专业期刊必须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
(三)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主编、副主编或负责撰写3万字以上的作者。
二、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具备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最新状况和发展趋势;
有知识产权专业工作经验,能较好地解决和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有较强的操作能力;
熟悉知识产权申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流程;
能完成知识产权申请文件的撰写;
有指导和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申报人必须达到下列条件,才可以申报知识产权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3个月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相关3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4年以上。
(三)研究生班毕业、获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4年以上;
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4年以上。
(五)具有大专学历,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8年以上;
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
申报人应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积极参加本专业领域各项继续教育课程,任期内须完成必修课30课时以上的继续教育或提交由地级以上市人事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一)完成知识产权项目从立项到整个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检索、申报和信息分析。
(二)熟悉掌握知识产权管理、利用、保护等制度和流程,熟悉知识产权国内规则,并了解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三)掌握知识产权申请文件撰写技巧,熟悉申报流程。
(四)处理过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权利人相关权益。
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本单位获市级或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做出较大贡献;
负责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产生较大影响。
(二)参与的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制定或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三)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有比较突出成绩,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表彰。
(四)撰写并提交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文件10件以上;
参与10件以上的版权贸易和处理版权纠纷工作经历;
处理参与10件以上的商标异议、争议、诉讼等案件工作经历。
第八条论文著作要求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撰写或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
(二)在专业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
(三)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操作规程等2篇以上,被单位采用,并取得成果的。
(四)为解决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材料者,可申报知识产权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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