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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服务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解读:
(七)建筑服务。
【政策解读】
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改革平稳过渡,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本条款明确了三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过渡政策,涉及条款为第1、2、3点。
同时,考虑到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建筑劳务发生地,改为征收增值税后,纳税地点以机构所在地为主要确定原则(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除外),如果不在征管上设置服务发生地预征的办法,可能导致建筑劳务发生地税源流失的问题,因此,本条款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征管上采取在服务发生地先预征税款的过渡安排,涉及条款为第4、5、6点。
下面逐条进行解读。
本条款是关于清包工建筑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一、按照统一的增值税的税制,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11%的税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由于施工方既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且其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因此,施工方可以取得的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与原营业税税负相比大幅上升。
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本条款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建筑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什么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条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仅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建筑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料由建设方或上一环节工程发包方采购。
三、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清包工建筑服务。
本条款是关于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按照统一的增值税的税制,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11%的税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甲供工程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施工方可能采购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也可能完全不采购设备、材料、动力。
如果施工方完全不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只提供纯劳务的建筑服务,其绝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则施工方几乎没有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对施工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较高。
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本条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什么是甲供工程
按照本条款规定,甲供工程,是指施工方可能采购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也可能完全不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工程所需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
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甲供工程建筑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确定原则,与营业税不同。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甲供工程中,施工方提供建筑劳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既包括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也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价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本条款是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按照统一的增值税的税制,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11%的税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方的采购可能在营改增改革试点前已经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因此,其在2016年5月1日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如果对施工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较高。
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本条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什么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四条明确:
“施工许可证样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各发证机关不得更改。
自2014年10月25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建办市〔2014〕34号规定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见后附样本1)样式,与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见后附样本2)相比,除了增加注明相关事项外,取消了注明开工日期,因此,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能使用的是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可能使用的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明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
四、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相关知识】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新版和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式
(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内页样本)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页样本)
这三点内容是关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理解这三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前面我们讲到过,考虑到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建筑劳务发生地,改为征收增值税后,纳税地点以机构所在地为主要确定原则,如果不在征管上设置服务发生地预征的办法,可能导致建筑劳务发生地税源流失的问题,因此,第4、5、6点条款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征管上采取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税款,再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的过渡安排。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税款时,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预缴税款的计算依据,预征率为2%;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预缴税款的计算依据,预征率为3%。
有关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计算、税收管理等具体规定,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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