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学院章程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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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校依法与外界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签订协议,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一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考核和评价教职员工,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学业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保证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实行党务和校务信息公开制度;
(四)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旅游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并接受其监督,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四川旅游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校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二级教学和科研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二级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裁定等事宜,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评估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学风建设、专业建设、职称评定、招生就业、学生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等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相应的管理权。
院长(主任)是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院(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主任)实行公开招聘、目标责任制,由校长聘任。
院长(主任)定期向院(系)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
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党委批准,学院(系)可设分党委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学院(系)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四川旅游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学校建立校、院(系)工会组织。
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旅游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团委”)在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在院、(系)设立团总支,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四川旅游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据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按规定参加实习;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五)自主开展符合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活动;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类资助;
(八)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并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服从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五)勤奋学习,自觉完成学业计划;
(六)修德践行,提高综合素质;
(七)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设立助学金对困难学生进行帮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其职责受理学生对学校有关学生处分及其他决定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学员是指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依规给学员发放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
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等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坚持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同时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自觉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合格人才,遵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承担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后果。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机制。
学校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
努力在传播中国优秀饮食文化、促进旅游业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运用市场机制,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四川旅游学院校友会。
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会是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是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五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四川旅游学院教育基金会。
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教育基金会依法接受捐赠,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八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训为“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第六十四条学校校徽为圆形,主体色调为绿色,以汉字“旅游”的拼音字母“L”和“Y”抽象变形而成。
由中国传统纹样“凤凰”、“太阳神鸟”等形象元素和“四川旅游学院”及其英文翻译等构成。
第六十五条学校主要标识色为绿色(C90M52Y88K22),辅助色一(C20M0Y0K40)、辅助色二(C60M0Y20K20)。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旗旗面为白底绿字长方形旗帜,长宽规格为230厘米x150厘米,校旗自下往上2/3处为学校校徽及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歌为《可爱的母校难忘的家》。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4月18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单独成条章程的修订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其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条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其他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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