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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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使用工具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
5、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6、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7、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
8、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气球的
《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
9、施放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10、施放气球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办法》第28条
11、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的
12、灌充、施放或者回收气球时,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13、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的
14、用天然气、煤气、沼气灌充气球的
15、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16、违反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的
17、施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18、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19、在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0、未经许可从事防雷、施放气球等经营活动的
取缔、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罚款
《关于商请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条文适用问题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161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14、15、16、17条
21、无防雷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
22、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
23、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24、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25、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条
2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1条
27、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
28、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9、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30、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1、安装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
32、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30条
33、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34、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35、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36、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37、在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和气象设施投入使用前擅自拆迁建设影响气象工作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8条
38、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39、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罚款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
40、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4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4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
4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44、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4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46、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
47、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
48、违反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责令改正、停止提供气象资料、警告、罚款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
49、违反规定,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50、违反规定,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第3项
51、违反规定,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第4项。
52、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第5项
53、违反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
54、违反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条
55、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56、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57、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9条
58、随意变更播出时间和次数的
59、篡改、伪造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向社会传播的
60、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
61、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62、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63、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64、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2条
65、媒体不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勃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
66、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9条
67、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
的作业设备的
68、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责令改正、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
69、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70、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71、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72、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73、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报废的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以及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的,或者倒卖、非法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责令改正、罚款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30条
7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警告、罚款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条
75、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76、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77、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
气象资料、警告、罚款
78、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79、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80、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警告、罚款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1条
81、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82、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警告、罚款
83、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8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警告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9条
8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
罚款、撤销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40条
86、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撤销许可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41条
87、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8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89、未经许可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42条
90、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
《四川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第13条
91、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等媒体不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的
92、擅自移动、侵占、损毁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四川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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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