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实施《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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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附则
6.1名词术语
6.2预案扩展
6.3预案解释部门
6.4预案实施时间
7.附件
7.1长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7.2长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流程图
7.3长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和《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大政发〔2004〕8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大政发〔2005〕74号)和《长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6〕13号),制定本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长海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有效的应对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准确预测预警,采取得力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发生。
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
按照“县乡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1.5.4反应迅速,协同应对。
强化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形成“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要依靠科技,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
建立专家咨询库,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2.1工作机构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
2.1.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长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向县政府及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6)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报告等。
2.1.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县中小企业局负责对食盐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5)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
(6)县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机制的建立和监理;
(7)县农林水务局负责对重大农产品,包括经济林产品(干杂果)和森林食品(野山菜、食用菌、食用花卉、花蜜产品等)以及野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县海洋渔业局负责对水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县经贸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粮食、酒类等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县卫生人口计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负责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1)县环保局负责对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对污染的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2)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
受县政府委托,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13)县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4)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质量检验等工作;
(15)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海办事处负责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相关环节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组成。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b.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和处理工作;
e.管理县级应急救援专家库;
f.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g.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及社会报告、通报应急救援处理情况;
h.完成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各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接待组等八个工作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l)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
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人口计生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并实施救治措施。
(3)事故调查处理组:
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追踪源头,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
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
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4)物资供应组:
由县经贸局牵头,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组:
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
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6)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主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
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7)专家咨询组: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
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出建议。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的相关问题;
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组织修订《长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建立和管理长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咨询专家库。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长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咨询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1监测系统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大连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发布前需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保证每日24小时值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工作坚持“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的方针。
农林、渔业、教育、卫生、质监、环保、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监测,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报告制度
(1)报告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乡镇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a.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b.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c.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d.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e.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f.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及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名称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悉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6)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
(7)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做出总结报告。
3.2.3建立通报制度
(1)部门之间通报
县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
(2)特殊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指挥部请示县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
3.2.4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事故分析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把事故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必要时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是否建议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决定。
3.3应急响应
3.3.1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国家、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
3.3.1.1Ⅰ、Ⅱ、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应在国家、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国家、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且及时向县政府、省、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3.3.1.2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a.县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b.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c.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d.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处理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部署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e.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f.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g.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h.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i.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向上级请求增援。
(2)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或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提出启动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协调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落实各项应急救援措施。
3.3.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进入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在事发地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相关机构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3.4.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提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3.4.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处置力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乡镇、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
影响特别严重的,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终止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报上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4.1医疗救治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2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县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4.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
县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4.4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4.5信息保障
建立长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技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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